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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台州市红蚂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19-08-27 22:31:09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1002民初2429号
原告: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娄门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李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述生,南京知识(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红蚂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三山村。
法定代表人:林云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立军,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蚂蚁股份公司)与被告台州市红蚂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红蚂蚁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红蚂蚁股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述生,被告台州红蚂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立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红蚂蚁股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台州红蚂蚁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台州红蚂蚁公司赔偿人民币300000元;3.本案维权成本及诉讼费用由台州红蚂蚁公司承担。庭审中,红蚂蚁股份公司明确第1项诉讼请求为要求台州红蚂蚁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红蚂蚁”和与之近似的企业字号。事实与理由:红蚂蚁股份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30日,从事室内外装饰装潢;环境景观艺术、房屋建筑、建筑玻璃幕墙、壁画及雕塑设计、施工等业务。2002年4月15日,红蚂蚁股份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红蚂蚁、英文REDANT及图案”商标注册申请,2003年10月28日获得核准注册(注册号:3145605),核定使用在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咨询;建筑制图;工程等42类服务项目上。红蚂蚁股份公司从成立之日起,一直致力于“红蚂蚁”品牌打造,在全国成立了多家分公司及红蚂蚁关联企业,长期和各类媒体合作,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资金全力打造“红蚂蚁”品牌,经过19年的苦心经营,红蚂蚁股份公司的商标及字号“红蚂蚁”已经获得了市场认可,在行业中占据领军地位,历年获得多种荣誉称号:“红蚂蚁”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江苏省著名商标”;江苏省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苏州市知名商标”、“苏州市企业知名字号”;中国建筑装饰协会颁发的“AAA诚信企业”、“优秀企业”、“百强企业”、“知名品牌企业”、“最具影响力企业”、“五星级企业”、“中国最具影响力的十大家居设计机构”、“亚太优秀设计企业”;江苏省装饰装修行业协会颁发的“江苏省优秀家庭装饰示范企业”、“江苏省优秀装饰企业”;苏州市装修装饰行业协会颁发的“苏州市家庭装饰优秀企业”;江苏省消费者协会颁发的“诚信单位”;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颁发的“苏州市零投诉企业”、“消费者满意单位”、“消费者维权标杆企业”、“苏州市诚信单位”;中国装饰装修及材料指数系统和中国家居产业T0P10研究组联合颁发的“中国家居产业百强企业”;全国工商联家具装饰业商会颁发的“十大家装品牌”等荣誉称号。经市场调查,红蚂蚁股份公司发现台州红蚂蚁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其名称中以“红蚂蚁”文字登记为企业字号,并以“红蚂蚁”名义对外从事室内外装饰服务,以误导消费者。“红蚂蚁”作为中国驰名商标,在装饰行业中已经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台州红蚂蚁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应该知晓“红蚂蚁”装饰品牌存在,但是,其仍然以“红蚂蚁”登记为企业字号,并且以“红蚂蚁”名义对外从事装饰服务,这充分表明台州红蚂蚁公司傍名牌、搭便车的目的,台州红蚂蚁公司行为属于典型的恶意侵权行为。台州红蚂蚁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红蚂蚁股份公司名称权及商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法律规定。
台州红蚂蚁公司答辩称:红蚂蚁股份公司营业执照有效期到2018年,之后的期限不明。红蚂蚁股份公司提到的荣誉等很多都是过期的荣誉材料,且很多是江苏省本地或者民间组织出具的荣誉证书,不能据此判断红蚂蚁股份公司为优秀企业。企业字号的核准权不在于红蚂蚁股份公司,而应该依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台州红蚂蚁公司对红蚂蚁股份公司不构成侵权行为,台州红蚂蚁公司的企业字号是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之后注册成立,且经营期限截止至2019年的2月15日,台州红蚂蚁公司从2019年就已经停止经营,台州红蚂蚁公司尽管是有限公司,但是实际上是夫妻店,只是做一些家装的东西,与红蚂蚁股份公司的经营范围差别很大。综上,台州红蚂蚁公司没有构成对红蚂蚁股份公司的侵权,请求法院驳回红蚂蚁股份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红蚂蚁股份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20日,原企业名称为江苏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原经营期限为1999年3月20日至2018年3月29日,现企业名称为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现经营期限自1999年3月20日至******,注册资本为9000万元整,经营范围为室内外装饰装潢等。2003年10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苏州市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注册了第3145605号商标(蚂蚁图案+REDANT+“紅螞蟻”组合),该商标被核定使用在第42类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咨询等服务项目上,注册有效期经续展至2023年10月27日。该商标于2010年5月13日核准变更注册人为江苏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该商标在2005年、2008年、2010年、2012年、2014年被评为“苏州市知名商标”,在2010年、2013年、2016年被评为“江苏省著名商标”。“红蚂蚁REDANT及图”商标于2014年9月4日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07年,江苏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使用的红蚂蚁企业名称字号被认定为苏州市企业知名字号。
台州红蚂蚁公司成立于2009年2月20日,注册资本31.7万元,经营范围为室内外装饰装修、水电安装、铝合金制品安装。台州红蚂蚁公司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应纳税额为9238.84元,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应纳税额为16445.20元,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应纳税额为5083.89元,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应纳税额为13106.80元。
上述事实有红蚂蚁股份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企业基本信息、商标注册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红蚂蚁REDANT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江苏省著名商标证书、苏州市知名商标证书、江苏省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7年9月颁发的荣誉证书、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台州红蚂蚁公司提供的设立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增值税纳税报表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企业名称与商标分属不同权利序列,均受法律保护。但权利均有行使的边界,权利人在行使自身权利时应本着诚信原则合法行使,不应侵入他人权利的边界。就本案而言,尽管台州红蚂蚁公司合法注册“红蚂蚁”相关企业字号,但其成立时间为2009年2月20日,而红蚂蚁股份公司使用的红蚂蚁企业名称字号在2007年便被认定为苏州市企业知名字号,“紅螞蟻+REDANT+蚂蚁图案”的图文组合商标在2003年10月28日便已被注册,且在2005年、2008年、2010年、2012年、2014年被评为“苏州市知名商标”,在2010年、2013年、2016年被评为“江苏省著名商标”,更在2014年9月4日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及于全国范围,商标权人有权在全国范围内禁止他人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类别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虽然一般情况下由于服务行业自身的经营特点,服务商标没有商品商标的覆盖范围广、流转快,但是并不意味着服务商标的保护范围仅能覆盖至商标权人已经提供服务项目所在的区域,在给予这类商标提供保护时应当更多地考虑混淆的可能性,而非必须要求已经发生现实混淆,以给予服务商标的权利人预留发展的空间。红蚂蚁股份公司的“紅螞蟻+REDANT+蚂蚁图案”的图文组合商标,从家装行业的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来看,该商标的显著性、识别性均在“紅螞蟻”。考虑到红蚂蚁股份公司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台州红蚂蚁公司在相同服务中突出使用读音、含义相同的“红蚂蚁”字号的行为,容易使普通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本院认定台州红蚂蚁公司构成侵权。台州红蚂蚁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即台州红蚂蚁公司应当停止使用并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不得突出使用“红蚂蚁”字号。关于赔偿损失问题,红蚂蚁股份公司未能举证其因台州红蚂蚁公司的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亦不能证明台州红蚂蚁公司因实施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台州红蚂蚁公司侵权的性质、侵权的时间、规模、红蚂蚁股份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台州红蚂蚁公司赔偿给红蚂蚁股份公司损失80000元(含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综上,本院对红蚂蚁股份公司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台州市红蚂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名称中使用“红蚂蚁”字号,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办理名称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名称中不得包含“红蚂蚁”文字);
二、被告台州市红蚂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损失80000元(含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计算,原告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63元,被告台州市红蚂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郑楚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尚艺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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