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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州红蚂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19-05-06 22:39:27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105民初129号
原告: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娄门路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14110623F。
法定代表人:李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述生,南京知识(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红蚂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5层A区2548(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2YN7CY0N。
法定代表人:陈捷。
原告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蚂蚁公司”)与被告福州红蚂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红蚂蚁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红蚂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述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州红蚂蚁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红蚂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决被告赔偿人民币30万元;3、本案维权成本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请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红蚂蚁’或者与‘红蚂蚁’近似的字号”。事实与理由:原告成立于1999年3月30日,从事室内外装饰装潢、环境景观艺术、房屋建筑、建筑玻璃幕墙、壁画及雕塑设计、施工等业务。2002年4月15日原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红蚂蚁、英文REDANT及红蚂蚁图案”商标注册申请,2003年10月28日获得核准注册(注册号:×××05),核定使用在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咨询;建筑制图;工程等42类服务项目上。原告从成立之日起,一直致力于红蚂蚁品牌打造,在全国成立了多家分公司及红蚂蚁关联企业,长期和各类媒体合作,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资金全力打造“红蚂蚁”品牌,经过19年的苦心经营,原告的商标及字号“红蚂蚁”已经获得了市场认可,在行业中占据领军地位,并且历年获得多种荣誉称号:“红蚂蚁”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江苏省著名商标”;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苏州市知名商标”、“苏州市企业知名字号”;中国建筑装饰协会颁发“AAA诚信企业”、“优秀企业”、“百强企业”、“知名品牌企业”、“最具影响力企业”、“五星级企业”、“中国最具影响力的十大家居设计机构”、“亚太优秀设计企业”;江苏省装饰装修行业协会颁发的“江苏省优秀家庭装饰示范企业”、“江苏省优秀装饰企业”:苏州市装修装饰行业协会颁发的“苏州市家庭装饰优秀企业”;江苏省消费者协会颁发的“诚信单位”;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颁发的“苏州市零投诉企业”、“消费者满意单位”、“消费者维权标杆企业”、“苏州市诚信单位”;中国装饰装修及材料指数系统和中国家居产业TOP10研究组联合颁发的“中国家居产业百强企业”;全国工商联家具装饰业商会颁发“十大家装品牌”等荣誉称号。经市场调查,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其名称中以“红蚂蚁”文字登记为企业字号,并以“红蚂蚁”名义对外从事室内、外装饰装潢服务,以误导消费者。“红蚂蚁”作为中国驰名商标,在装饰行业中已经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被告作为同业经营者,应该知晓“红蚂蚁”装饰品牌存在,但是,被告仍然以“红蚂蚁”作为字号申请工商登记,并以“红蚂蚁”名义对外从事装饰装潢服务,这充分表明被告傍名牌、搭便车的目的,被告行为属于典型的恶意侵权。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称权、字号权及商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法律规定。2018年11月26日,原告委托律师事务所致函被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但是,被告至今没有办理。为此,原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判如所请,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福州红蚂蚁公司未答辩。
福州红蚂蚁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红蚂蚁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营业执照,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福州红蚂蚁公司企业信息,商标注册证公证书,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字号等荣誉证书公证书,警告函,EMS详情单及查单,商标许可使用备案通知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使用费发票及付款凭证,律师费发票、交通住宿费票据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红蚂蚁公司于1999年3月30日成立,原名为苏州市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江苏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10月更名为现用名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室内外装饰装潢;环境景观艺术、房屋建筑、建筑玻璃幕墙、壁画及雕塑设计、施工;下设家俱制造分公司。2003年10月28日,红蚂蚁公司获准注册第×××05号“红蚂蚁”图文组合商标,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42类):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咨询;建筑制图;建筑学;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材料测试;工程;艺术品鉴定;服装设计。注册商标有效期经续展至2023年10月27日。
红蚂蚁公司在其经营过程中,多次获得国家、省级及市级荣誉。2003年至2007年每年均被评为“江苏省优秀家庭装饰示范企业”;2005年至2014年每年均被江苏省消费者协会评定为诚信单位;2015年被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授予“江苏服务业名牌”,有效期2015年12月至2018年12月;2016年被苏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评为“2015年苏州市服务业名牌”,有效期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2016年被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评为“2014-2015年度苏州市品牌建设先进民营企业”;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授予红蚂蚁公司多项荣誉:2008年至2012年被评为“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知名品牌企业”、2008年被评为“改革开放30年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最具影响力企业”、2010年被评为“2010年中国最具影响力的十大家居设计机构”、“2011-2012年度、2012-2013年度十大最具影响力设计机构(住宅空间类)”、“2013住宅装饰装修行业最佳设计机构”、“2014-2015年度十大最具影响力设计机构(别墅空间类)”、“2015-2016年度十佳品牌设计机构”、“2006年度、2009年度、2011年度、2013年度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百强企业”等等。
2007年至2017年期间红蚂蚁公司的“红蚂蚁”企业字号被苏州市工商局认定为苏州市企业知名字号;2005年至2014年期间,第×××05号商标被苏州市工商局认定为苏州市知名商标;2010年至2016年该商标被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2014年该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4年9月18日,红蚂蚁公司与盐城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双方约定红蚂蚁公司将案涉第×××05号商标许可盐城红蚂蚁公司在盐城市范围内使用,许可使用形式为普通许可,期限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至,许可使用费为每年30万元。
另查,福州红蚂蚁公司与2017年10月23日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建筑装饰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道路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建材销售。2018年11月26日,红蚂蚁公司委托南京知识(苏州)律师事务所向福州红蚂蚁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发出《警告函》,要求福州红蚂蚁公司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办理企业字号变更,不得使用“红蚂蚁”或近似文字,该函件未妥投。红蚂蚁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代理费12000元,交通住宿费用约1500元。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原定为不正当竞争纠纷,经审理,发现本案适用该案由不适当,应调整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本案涉及的服务商标,也适用上述规定。因此,福州红蚂蚁公司作为红蚂蚁公司的同业竞争者,其在注册时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可以认定构成侵犯红蚂蚁公司商标权。理由如下:第一,福州红蚂蚁公司的行为会误导消费者对双方提供服务的来源及主体产生混淆。红蚂蚁公司自1999年3月注册成立后,将“红蚂蚁”作为自己企业的字号和注册商标中主要组成部分一直使用至今,并与他人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使得商标与其提供的服务在普通消费者中建立特定了联系。福州红蚂蚁公司使用“红蚂蚁”字号的企业名称,开展同样的经营活动,客观上必然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或误解,对二者提供服务的内容产生混淆。第二,红蚂蚁公司自1999年3月注册成立后,在建筑装饰行业和相应的消费者中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福州红蚂蚁公司成立时,红蚂蚁公司已经获得诸多的荣誉,红蚂蚁公司所持有的驰名商标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福州红蚂蚁公司在后注册的企业名称,显然具有攀附红蚂蚁公司商誉的故意。福州红蚂蚁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行为,红蚂蚁公司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红蚂蚁公司未能举证其因福州红蚂蚁公司的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亦不能举证福州红蚂蚁公司因实施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尽管其向法庭提交了其与盐城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相关发票、付款凭证,以此主张将该许可使用费作为本案的赔偿标准。但本院认为,商标许可使用费的确定受各种因素影响,简单以盐城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及费用作为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确定值得商榷。考虑福州红蚂蚁公司的成立时间、经营情况、主观过错及红蚂蚁公司在福州的发展等因素,以及红蚂蚁公司为本案花费的合理的维权费用,依法酌定福州红蚂蚁公司赔偿红蚂蚁公司52000元(含维权费用)。
被告福州红蚂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州红蚂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红蚂蚁”或者与之近似的字号;
二、被告福州红蚂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2000元;
三、驳回原告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被告福州红蚂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沈镇友
人民陪审员  许心刚
人民陪审员  林云彩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法官 助理  王晓蓉
书 记 员  林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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