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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托布利—法韦日公司与常熟纺织机械厂有限公司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来源:本站 时间:2017-06-28 20:14: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6)最高法行再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第三人):斯托布利—法韦日公司。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法韦日市罗伯特·斯托布利广场。

法定代表人:克劳德·戴格斯,该公司技术开发和保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久云,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冠扬,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常熟纺织机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熟市通港路**。

法定代表人:彭晓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艳红,北京金言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银谷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葛树,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艳,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潇,该委员会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斯托布利—法韦日公司(以下简称斯托布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常熟纺织机械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熟纺织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99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最高法行申321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斯托布利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在理解200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方面存在错误。对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不能机械地从字面上理解其含义。而是需要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根据说明书的文字部分和附图的结合来判断说明书是否对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实现权利要求保护的发明。不能因为只要说明书文字部分存在不清楚、不完整的内容,就断定说明书不清楚、不完整。二审判决中提到三个概念“个别错误”“过度劳动”和“大量纠错行为”,这三个概念不属于专利法的概念。(二)二审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均存在明显错误。本案涉案专利为第97123475.2号“旋转多臂机构以及装备此类多臂机构的织机”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所谓说明书不清楚的(a)-(e)五点,这些都属于文字错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全文和附图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能够理解相应的技术内容,不会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够实现权利要求的发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理解这些技术内容的过程中并未做“过度劳动”,也不需要“大量纠错行为”。对于(a)点,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于“放松”所做的解释并不是纠正性的解释,而是与本专利说明书的描述完全一致,不存在任何差异,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参照说明书和附图完全能够理解其含义;对于(b)点,本专利的说明书附图不存在错误,而只是说明书的附图标记描述上存在明显的文字错误,对于该明显文字错误,本领域技术人员仅仅通过阅读说明书即可确定错误之处,不需要花费过度劳动,也不会对传动关系产生错误认识;对于(c)点,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上下文完全能够清楚地理解“没有踏踪盘时”的含义,不会产生任何误解;对于(d)点,本专利的说明书上下文对于图1和图3的说明以及转臂11的位置描述非常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这一内容不会产生误认;对于(e)点,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上下文和附图完全能够理解转臂11和锤式运动的操作方式,不会出现难以理解技术方案的情形。综上,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对技术内容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权利要求保护的发明。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存在错误。斯托布利公司请求本院依法再审本案,并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7563号专利无效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17563号决定)。

常熟纺织公司辩称,(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判决认定本专利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的最终标准仍然是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标准,即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二审判决虽然提及“过度劳动”以及“多次纠错”,均是为了说明本专利说明书未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从而无法实现。因此,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斯托布利公司关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不成立。(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专利说明书所存在的(a)-(e)五处缺陷不属于明显笔误,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本专利说明书上下文及说明书附图即可理解并实现的。专利权人有义务将专利文件公开至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否则以公开换保护将失去专利本身所肩负的推动技术创新与发展的意义与使命。本专利说明书并未对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导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依据本专利说明书包括附图的记载不能够实现本发明。综上,常熟纺织公司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予以维持。

专利复审委员会述称,本专利说明书已对本发明的技术内容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说明书中描述的内容能够实现本发明,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从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5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第17563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本院予以维持。

本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0年10月1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旋转多臂机构以及装备此类多臂机构的织机”的发明专利(即本专利)。其专利号为97123475.2号,申请日为1997年12月30日,优先权日为1996年12月31日,专利权人为斯托布利公司。在再审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以下对本专利内容、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本专利作出的第17563号决定和一、二审判决情况的介绍将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展开。

常熟纺织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第17563号决定。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第97123475.2号“旋转多臂机构以及装备此类多臂机构的织机”的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织机用旋转多臂机构,包括在每页综片的水平位置,连接到综框(6)并且与所述多臂机构主轴(1)上间隙地安装的驱动元件(2)相连的摆动部件(4),可移动连接元件(8)靠在盘片(3)上,盘片(3)固连在驱动元件上,这个运动机构采取弹性装置将所述盘片与驱动盘(7)有效地角连接,驱动盘(7)和主轴固连在一起,两个绞支转臂(11),在一方面受读取装置(16,16’,16")作用,另一方面受弹性装置(13)的作用,该弹性装置有助于所述转臂上的掣子(17)与所述盘片两个结合表面(18,19)相互啮合,其特征在于:当所述转臂与所述结合表面啮合时,一个所述转臂位于所述读取装置的一个驱动元件的作用范围之外。

2.根据权利要求1的一个旋转多臂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盘片(3)有形成第一个结合表面(18)的径向延伸区,这第一个结合表面与所述轴(1)旋转轴线的距离(D1)大于第二个结合表面(19)与该轴线(XX’)的距离(D2),第二个结合表面在所述盘片上与上述第一个结合表面完全相反。

3.根据权利要求2的一个旋转多臂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结合表面(18)是盘片(3)的一个消极的结合表面,此时第二个结合表面(19)是积极的结合表面,或是由所述盘片所控制。

4.根据权利要求1的一个旋转多臂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每一个绞支转臂(11)上的掣子(17)具有一个外支承表面(20)和一个内支承表面(21),该支承表面具有不同的角顶(α,β)。

5.一个织机,它装备有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个旋转多臂机构。”

针对本专利,常熟纺织公司于2010年8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2011年11月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7563号决定,该决定对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认定如下:

常熟纺织公司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对本发明技术内容未作出清楚的说明,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本发明,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对于常熟纺织公司指出的不清楚之处的(a)点,从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2、3段可知,绞支转臂11由于弹簧13的作用而靠在相应的止动块14上,掣子8的控制由绞支转臂11来完成。结合图1的右侧可见,弹簧13为绞支转臂11提供一个大体竖直向上的拉力,由此使得绞支转臂11的掣子17能够与掣子8相互作用,致使掣子8的末端棘爪8a与凹槽7a分隔开一定距离。掣子8的末端棘爪8a还可与凹槽7a相啮合,这一啮合是通过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第3段中的操作实现的,即,通过弹簧10的作用使掣子8的棘爪8a伸入凹槽7a中。因此,根据说明书的上述记载并且结合图1可以清楚地理解技术特征“弹簧10持续地作用于棘爪8a,使之从掣子8向轴1放松”是描述上述啮合操作的过程,弹簧10向掣子8的棘爪8a提供拉力,使棘爪8a朝向轴1运动靠近。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理解上述技术内容的含义。

对于(b)点,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14-15行所述,“凸缘16’由环绕固定销轴12的一个转臂11往复驱动”,在该句之后,进一步具体地说明:“例如通过一个没有在此描述的凸轮机构”,此外,说明书还公开了凸缘16’的其他类似驱动方式。结合图1可知,上述技术内容中的“转臂11”并不是指绞支转臂11,而是另一个转臂,虽然该转臂没有在图1中明确地使用附图标记标识出来,但是根据图1所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该转臂即指与凸缘16’一体形成的转臂。这里,“转臂11”的“11”属于明显标记错误。而说明书第6页所述的两个技术特征都是指图1中右侧的绞支转臂11,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第6页第3段并结合图1可知,上述两个技术特征都表示踏踪盘16通过右侧的绞支转臂11上的驱动杆15而驱动右侧的绞支转臂11这一操作过程。因此,说明书中上述第5页和第6页的描述并不矛盾,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理解它们的技术含义。

对于(c)点,在说明书第6页第4-7行“在读取装置中没有踏踪盘时”的下文还记载有“每个盘片1的停顿时刻面对掣子17,弹簧13驱动这些掣子与凹槽形状结合表面19相互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能够清楚地理解织机中不可能没有踏踪盘,因为根据说明书第6页第10行的描述,转臂11是在踏踪盘16的作用下克服相对应的弹簧13的作用力反向动作的,所以转臂11必须在踏踪盘16的作用下才能产生作用。同时,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关于踏踪盘从织机上拆卸下来的技术内容。而根据说明书上下文的记载,尤其是说明书第6页第4行中“在读取装置中没有踏踪盘时”接下来的有关“盘片3对应于转臂11的积极的结合作用”的记载可知,所谓的“没有踏踪盘时”表示的是“踏踪盘没有施加作用时”,正是由于踏踪盘没有对转臂11施加作用,所以掣子17才会在弹簧13的作用下与盘片的表面19相互作用,从而使盘片停顿。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上下文的描述,能够清楚理解“没有踏踪盘时”的技术含义。

对于(d)点,由说明书第7页的上下文,尤其是第7页第2、3段中“作用原理如下:在图1位置,如有必要”“另一个方面,如没有必要”的表述可知,第7页第2、3段记载的内容都是“在图1位置”的情况下掣子17与凹槽19脱离或啮合时踏踪盘16的作用原理,这两段说明文字针对“在图l位置”,显然是对图1所示的技术内容的说明,而不是对图3的说明,对图3的说明是从第7页第5段开始的,在文字上采用“在图3中,盘片3的位置是它在图1中旋转180°后的位置”来明显地指出。说明书第7页第3段中采用的“在图3右侧的转臂11”中“图3右侧”仅仅是对相对方位的描述,因为图3与图1的区别主要在于盘片3进行了180°旋转,而转臂11的相对位置并未发生变化,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仅因为使用“图3左侧或右侧”等表示方位的字眼就认为这两段文字是对图3的说明。而将说明书第7页第10-13行的记载与图1相对应,就可以理解所述记载的技术含义,因此所述记载没有不清楚之处。

对于(e)点,一方面,如图3所示,位于图3右侧的转臂11与结合表面18接触并受其作用绕销轴12旋转,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该转臂11会在盘片3旋转时受到盘片3的作用而被驱动绕销轴12向外旋转;另一方面,说明书第7页倒数第6行至第8页第1行记载的内容是图3右侧的转臂11超出了踏综盘16的作用范围,那么踏综盘16向右侧的转臂11倾斜时即使产生“锤式运动”,该锤式运动也不会作用于该转臂11上。根据说明书上下文的内容来理解,该段中“由于这个运动才使得转臂11中的一个和驱动元件16相接触”仅是对锤式运动的作用的一般性解释说明,该段中“如上,如果没有必要……”的表述表明本段记载的情形与第7页第3段对图1的描述类似。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上下文的记载和图3能够清楚理解上述描述的技术含义。

综上所述,本专利说明书已对本发明的技术内容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说明书中描述的内容能够实现本发明,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从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5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此外,专利复审委员会还就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等条款进行了认定。

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7563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有效。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应适用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进行审理。说明书对技术内容是否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应从说明书全文和附图整体上把握。关于(a)点,说明书第5页第7行提到“弹簧10持续地作用于棘爪8a,使之从掣子8向轴1放松”,结合上下文及附图来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得知这句话指的是棘爪8a与凹槽7a啮合,从而靠向轴1的过程;关于(b)点,说明书第5页第14-15行记载“踏踪盘16安装在凸缘16’上,凸缘16’由环绕固定销轴12的一个转臂11往复驱动”,尽管此处的转臂具有与两绞支转臂相同的附图标记11,但本领域技术人员仍能清楚得知该可表现为例如凸轮机构形式的转臂明显与说明书第6页第10-11行、14-16行由踏踪盘施加作用力的转臂非同一部件,故前后记载并不矛盾;关于(c)点,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上下文,能够清楚理解“没有踏踪盘”应是指“没有踏踪盘施加作用”;关于(d)点,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因为转臂使用“图3左侧或右侧”这一方位描述就认为第5-14行没有必要退出的过程是针对图3而言,故所述记载并不存在不清楚之处。关于(e)点,说明书第7页最后一段前半部分即“在图3中,盘片3的位置是它在图1中旋转180°后的位置。在此位置,位于图3右侧的转臂11将被驱动沿三角防线环绕销轴12向外运动,因此它超出了踏踪盘16的作用范围”,其表述的含义与附图3描绘一致,清楚易懂,即右侧转臂绕销轴向外运动后,该转臂的杆向盘片方向运动,脱离踏踪盘的作用范围;对于后半部分,该部分描述了如何使右侧转臂与驱动元件接触的过程,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此能有清楚地理解。综上,常熟纺织公司关于说明书公开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款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同时,一审法院还结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第17563号决定作出审理。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7563号决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常熟纺织公司负担。

常熟纺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第17563号决定,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款。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款的规定,说明书应当准确地表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主题及其具体技术方案、效果等内容,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再现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达到其发明目的。对于专利撰写过程中存在的错误,如果仅有个别错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其自身具备的专业知识水平,结合说明书的内容,可以直接、毫无疑义的确定该个别错误属于明显的笔误的,可以认为该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但是,如果错误较多,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需要过度劳动或需要进行大量纠错行为才能再现专利技术方案的,说明该专利说明书撰写存在严重错误,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下,该专利权利要求一般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常熟纺织公司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对本发明技术内容未作出清楚地说明,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本发明,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说明书不清楚之处具体有(a)-(e)五点。根据对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理由的论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无法从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关于(a)点,说明书第5页第7行载明:“弹簧10持续地作用于棘爪8a,使之从掣子8向轴1放松”。常熟纺织公司认为,本专利技术人员无法理解“放松”是什么意思。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结合上下文及附图来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得知“弹簧10持续地作用于棘爪8a,使之从掣子8向轴1放松”指的是棘爪8a与凹槽7a啮合,从而靠向轴1的过程。由此可知,专利复审委员会将“放松”纠正解释为“弹簧13为绞支转臂11提供一个大体竖直向上的拉力,由此使得绞支转臂11的掣子17能够与掣子8相互作用,致使掣子8的末端棘爪8a与凹槽7a分隔开一定距离。掣子8的末端棘爪8a还可与凹槽7a相啮合,这一啮合是通过弹簧10的作用使掣子8的棘爪8a伸入凹槽7a中。因此,‘放松’是描述上述啮合操作的过程。”虽然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纠正解释正确地描述了说明书上述内容的工作机理,但是,不容否认的是,客观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解释与说明书的上述描述存在明显差异。

关于(b)点,说明书第5页第14-15行记载“踏踪盘16安装在凸缘16’上,凸缘16’由环绕固定销轴12的一个转臂11往复驱动”。常熟纺织公司认为,以上描述与后文所述的“一个转臂11在踏综盘16的作用下…反向运动”与“如果驱动元件16将踏综盘施加的作用力传递到与之相应右侧的转臂11上的驱动杆15上去”对机构传动方式的描述自相矛盾。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上述技术内容中的“转臂11”并不是指绞支转臂11,而是另一个转臂,虽然该转臂没有在图1中明确地使用附图标记标识出来,但是根据图1所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该转臂即指与凸缘16’一体形成的转臂。这里,“转臂11”的“11”属于明显标记错误。由此可知,专利复审委员会通过上下文分析纠正了本专利说明书存在的错误。然而,说明书附图标记应当与说明书中文字描述一致,这是对说明书的基本要求。如果说明书附图存在错误,必然导致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作出错误的认识,进而需要花费过度的劳动才能确定错误之处。况且,从附图可知,凸缘16’通过踏踪盘16与绞支转臂11接触,说明书的上述描述会导致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将三者的传动关系产生错误认识。

关于(c)点,说明书载明:“在读取装置中没有踏综盘时,每个盘片1的停顿时刻面对掣子17,弹簧13驱动这些掣子与凹槽形状结合表面19相互作用,表面19具有使盘片12生硬地停止的相应效果并与偏心齿轮2和连杆4相互作用”。常熟纺织公司认为,这里的“读取装置中没有踏综盘时”是一种具有歧义的说法。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理解对技术方案的上述描述,本专利的织机在“没有踏综盘时”是无法对其中的综框进行操作的。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上下文,能够清楚理解“没有踏踪盘”应是指“没有踏踪盘施加作用”。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解释虽然正确,但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理解“读取装置中没有踏综盘时”,容易产生误解,需要根据说明书上下文进行理解。

关于(d)点,说明书有如下记载:“如没有必要,使在图3右侧的转臂11上的掣子17与凹槽脱离,踏综盘16就在控制元件16"作用下向图3左侧转臂11倾斜,由于它超出踏综盘16的作用范围,在踏综盘16和图3左侧的转臂11之间就没有冲击,因此也就无噪音产生”。常熟纺织公司认为,在图3中所显示的技术内容与上述记载明显不同。因此,上述说明书中所出现的相互矛盾的技术内容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从整体上无法理解。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该部分记载的内容都是“在图1位置”的情况下掣子17与凹槽19脱离或啮合时踏踪盘16的作用原理,这两段说明文字针对“在图1位置”,显然是对图1所示的技术内容的说明,而不是对图3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因为转臂使用“图3左侧或右侧”这一方位描述就认为第5-14行没有必要退出的过程是针对图3而言,故所述记载并不存在不清楚之处。然而,由于说明书第7页第3段涉及附图时均记载为“附图3”,因此,对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阅读说明书该段内容时必然会根据图3记载的内容进行理解,从而产生误认,需要根据上下文及附图1、3以及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才能认定此处的“附图3”应为“附图1”。

关于(e)点,说明书第7页第5段及第8页第1段载明:“在图3中,盘片3的位置是它在图1中旋转180°后的位置。在此位置,位于图3右侧的转臂11将被驱动沿三角方向环绕销轴12向外运动,因此,它超出踏综盘16的作用范围。如上,如果没有必要作用在图3左侧的转臂11,踏综盘16向位于图3右侧的转臂11倾斜,上面安装着踏综盘的凸缘16’就会传递给它往复或者锤式运动,由于这个运动才使得转臂11中的一个和驱动元件16相接触”。常熟纺织公司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理解上述对技术方案的描述。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说明书此部分表述的含义与附图3描绘一致,并且描述了如何使右侧转臂与驱动元件接触的过程,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此能有清楚地理解。然而,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难以理解“沿三角方向环绕销轴12向外运动”中的“三角方向”是何含义,而根据附图3方能理解转臂11实际上是环绕销轴12作圆周运动;此外,“如果没有必要作用在图3左侧的转臂11,踏综盘16向位于图3右侧的转臂11倾斜,上面安装着踏综盘的凸缘16’就会传递给它往复或者锤式运动,由于这个运动才使得转臂11中的一个和驱动元件16相接触”的记载与对应的附图3的内容并不相同,在图3中“右侧的转臂11”已经“超出踏踪盘16的作用范围”。由此可见,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及附图3的内容时会出现难以理解所述技术方案的情形。

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部分多处存在严重的错误,这说明本专利说明书撰写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所描述的技术方案不清楚,也不完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需要过度劳动或需要进行大量纠错行为才能再现专利技术方案的,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被宣告无效。由于本专利说明书存在严重错误,导致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未在说明书中得以充分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被宣告无效。

同时,二审法院还结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等规定,对一审判决及第17563号决定作出审理。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及第17563号决定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和第17563号决定。二、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专利号为97123475.2、名称为“旋转多臂机构以及装备此类多臂机构的织机”的发明专利权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均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说明书是申请人必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公开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文件之一,提供了包括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具体实施方式等信息。说明书应当清楚地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详细地描述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完整地公开对于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程度。但对于说明书的理解,不能机械地从字面上理解其含义,而需要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结合说明书的文字和附图来判断说明书是否对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实现本发明。

本案中,常熟纺织公司列举了本专利说明书中存在的(a)-(e)五点不清楚的地方,并据此主张本专利说明书未对本发明技术内容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本发明,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对此,本院逐一分析如下:

1.关于(a)点,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7行载明:“弹簧10持续地作用于棘爪8a,使之从掣子8向轴1放松”。常熟纺织公司认为,本专利技术人员无法理解“放松”是什么意思。

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第3段第2-3行描述:“由弹簧10作用的掣子8将使它的棘爪8a伸入与之对应驱动盘7的两个凹槽7a中的一个里”;本专利说明书第7页第2段第3行描述:“掣子8上的棘爪8a由弹簧10作用向凹槽7a运动”。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上下文进行理解后,能够理解所谓“放松”描述的是上述啮合操作的过程。而且,从说明书第5页第2、3段得知,掣子8一端受到转臂11的作用,另一端的棘爪8a端还受弹簧10持续地施加作用。当转臂11的作用力卸下后,掣子8不再同时受两个方向的力,此时,掣子8只能在弹簧10的作用下朝向凹槽7a的方向啮合,即变化为一种放松状态。凹槽7a与轴1相对于掣子8来说处于相同的方向。那么,如图1所示,掣子8必然朝向轴1运动,也即朝向轴1放松。因此,虽然“放松”一词存在不清楚之处,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文字并结合附图1,可以对技术方案得到清楚、完整的理解。

2.关于(b)点,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14-15行记载“踏踪盘16安装在凸缘16’上,凸缘16’由环绕固定销轴12的一个转臂11往复驱动”。常熟纺织公司认为,以上描述与后文所述的“一个转臂11在踏综盘16的作用下…反向运动”“如果驱动元件16将踏综盘施加的作用力传递到与之相应右侧的转臂11上的驱动杆15上去”对机构传动方式的描述自相矛盾。

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14-15行记载“踏踪盘16安装在凸缘16’上,凸缘16’由环绕固定销轴12的一个转臂11往复驱动”,其后还记载“例如通过一个没有在此描述的凸轮机构”,结合图1可以看到,上述技术内容中的“转臂11”并不是指绞支转臂11,而是指销轴12上安装的与凸缘16’一体形成的转臂。这里,“转臂11”的“11”属于明显标记错误。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9-12行已经对转臂11的位置、自身结构等有了一定的了解,再通过阅读说明书第6页第3段,并结合图l可知凸缘16’与转臂11的位置及其相互关系。因此,虽然本专利说明书存在标记错误,但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上下文并结合附图,能够清楚地认识到这个错误,并更正其错误。

3.关于(c)点,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第4-7行记载“在读取装置中没有踏综盘时,每个盘片1的停顿时刻面对掣子17,弹簧13驱动这些掣子与凹槽形状结合表面19相互作用,表面19具有使盘片12生硬地停止的相应效果并与偏心齿轮2和连杆4相互作用”。常熟纺织公司认为,这里的“读取装置中没有踏综盘时”是一种具有歧义的说法。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理解对技术方案的上述描述,本专利的织机在“没有踏综盘时”是无法对其中的综框进行操作的。

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第2段介绍了盘片3对应于转臂11“积极的”结合作用,第3、4段介绍了盘片3对应于转臂11“消极的”停顿作用。积极结合与消极停顿两个过程是交替顺序进行的,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第10-11行的描述,“另一方面,转臂11是在踏踪盘16的作用下克服相对应的弹簧13的作用力反向作用的”,既然消极停顿中体现了踏踪盘的作用,则在积极结合阶段,转臂11也必须在踏踪盘16的作用下才能产生作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上下文的记载,能够理解所谓的“没有踏踪盘时”表示的是“踏踪盘没有施加作用时”。只有踏踪盘16没有对转臂11施加作用时,掣子17才会在弹簧13的作用下与盘片3的表面19相互作用,从而使盘片停顿。因此,虽然说明书记载“没有踏踪盘时”存在不清楚之处,但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本专利说明书上下文的记载及其附图,能够清楚理解“没有踏踪盘时”表示的是“踏踪盘没有施加作用时”的技术含义。

4.关于(d)点,本专利说明书第7页第10-13行记载“如没有必要,使在图3右侧的转臂11上的掣子17与凹槽19脱离,踏踪盘16就在控制元件16"作用下向图3左侧转臂11倾斜,由于它超出踏踪盘16的作用范围,在踏踪盘16和图3左侧的转臂11之间就没有冲击,因此也就无噪音产生”。常熟纺织公司认为,在图3中所显示的技术内容与上述记载明显不同,上述互相矛盾的记载使得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理解本发明。

本专利说明书第7页来看,第2段有“在图1位置。”、第5段中有“在图3中……”的表述,根据汉语的常用语法,第2、3、4段按常理是围绕图1进行解释的;从具体内容来看,第7页第2、3段记载的内容是掣子17与凹槽19脱离或啮合时踏踪盘16的作用原理,这两段说明文字描述的显然是对图1所示的技术内容的说明;而且,图1与图3的区别仅仅是盘片旋转了180°,转臂11在图3和图1中的位置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因为转臂使用“图3左侧或右侧”这一方位描述就认为这两段文字是针对图3而言。故虽然本专利说明书存在附图标记错误,但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上下文并结合附图,能够清楚地认识到这个错误,并理解本发明。

5.关于(e)点,本专利说明书第7页倒数第6行至第8页第1行中记载“在图3中,盘片3的位置是它在图1中旋转180°后的位置。在此位置,位于图3右侧的转臂11将被驱动沿三角方向环绕销轴12向外运动,因此它超出踏综盘16的作用范围。如上,如果没有必要作用在图3左侧的转臂11,踏综盘16向位于图3右侧的转臂11倾斜,上面安装着踏综盘的凸缘16’就会传递给它往复或者“锤式”运动,由于这个运动才使得转臂11中的一个和驱动元件16相接触”。常熟纺织公司认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理解上述技术方案的内容。

对于本专利说明书中“转臂11将被驱动沿三角方向环绕销轴12向外运动”,转臂11由于是安装在销轴12上的,转臂11只能以销轴12为圆心做圆周运动,该圆周运动可以是离开盘片3的也可以是朝向盘片3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该转臂11会在盘片3旋转时受到盘片3的作用而被驱动绕销轴12向外旋转。本专利说明书第7页倒数第6行至第8页第1行记载的内容是图3右侧的转臂11超出了踏踪盘16的作用范围,那么踏踪盘16向右侧的转臂11倾斜时即使产生“锤式运动”,该锤式运动也不会作用于该转臂11上。根据本专利说明书上下文的内容来理解,该段中“由于这个运动才使得转臂11中的一个和驱动元件16相接触”仅是对锤式运动作用的一般性解释说明。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和图3能够清楚理解上述技术方案描述的技术含义。

综上,本专利说明书确有部分语句不清楚或者标记错误,但这些不清楚之处更多是对本专利的背景技术、现有技术所进行的描述。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时,即能理解说明书不清楚之处的相关技术含义,看出其存在的错误,且在再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时,可以在自行理解和纠正的基础上实现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因此,不宜以错误多少或者是否严重作为判断标准,而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理解技术方案并能够实现作为判断标准。

本院认为,说明书记载达到何种程度才算清楚、完整,与阅读者的水平有关。无论是判断专利说明书是否清楚、完整,还是判断说明书中是否存在错误,判断主体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而非一般的公众。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时,即能理解、发现并更正其错误,尤其是该理解和更正并不会导致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发生变化,进而损害权利要求的公示性和稳定性的情况下,若不对说明书的不清楚之处及标记错误作出更正性理解,将会导致专利权人获得的利益与其对社会做出的贡献明显不相适应。从保护发明创造,鼓励发明创造的基本原则出发,一方面应当允许对授权后的专利说明书中存在的错误予以更正理解;另一方面,也要防止专利权人滥用这一规则。要准确界定错误,在合理保护专利权人利益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之间进行利益平衡,以契合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立法本意。

由于本专利说明书已对本发明的技术内容作出了清楚、完整地说明,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从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5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二审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第17563号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斯托布利公司所提再审申请理由成立。依照200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990号行政判决。

二、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1704号行政判决。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和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均由常熟纺织机械厂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夏君丽

审 判 员  曹 刚

代理审判员  傅 蕾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包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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