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成功案例

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台州市红蚂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19-11-20 21:56:37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10民终26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红蚂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三山村。
法定代表人:林云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立军,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娄门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李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述生,南京知识(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台州市红蚂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红蚂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蚂蚁股份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9)浙1002民初2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红蚂蚁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请。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有误,上诉人不构成侵权。上诉人使用“红蚂蚁”企业名称是经企业登记机关审核后合法注册,而非擅自使用,主观上没有过错。上诉人直到本案发生才知道被上诉人企业的存在,“红蚂蚁”企业名称相似纯属偶然巧合。二、一审适用法律有误,导致判决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但本案根本不存在上诉人“擅自使用”的情形,客观上也不会引起他人误解。被上诉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有引人误解的事实,一审法院适用该条款显然是错误的。同理,本案不属于商标侵权,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也是错误的。请二审法院予以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请。
红蚂蚁股份公司答辩称,被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对字号变更无异议,对赔偿金额8万元有异议。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向法院提交了合同发票、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涉案商标许可费用为每年30万元,且一审中上诉人向法院提交的2019年财务报表一季度应纳税额13000元多,可以推定上诉人的营业额每年200万元,按照装饰行业利润标准30%~50%之间,利润在60万元~100万元之间。可见一审判决赔偿金额过低,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红蚂蚁股份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台州红蚂蚁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决台州红蚂蚁公司赔偿人民币300000元;3.本案维权成本及诉讼费用由台州红蚂蚁公司承担。庭审中,红蚂蚁股份公司明确第1项诉讼请求为要求台州红蚂蚁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红蚂蚁”和与之近似的企业字号。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红蚂蚁股份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20日,原企业名称为江苏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原经营期限为1999年3月20日至2018年3月29日,现企业名称为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现经营期限自1999年3月20日至******,注册资本为9000万元整,经营范围为室内外装饰装潢等。2003年10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苏州市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注册了第3145605号商标(蚂蚁图案+REDANT+“紅螞蟻”组合),该商标被核定使用在第42类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咨询等服务项目上,注册有效期经续展至2023年10月27日。该商标于2010年5月13日核准变更注册人为江苏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该商标在2005年、2008年、2010年、2012年、2014年被评为“苏州市知名商标”,在2010年、2013年、2016年被评为“江苏省著名商标”。“红蚂蚁REDANT及图”商标于2014年9月4日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07年,江苏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使用的红蚂蚁企业名称字号被认定为苏州市企业知名字号。
台州红蚂蚁公司成立于2009年2月20日,注册资本31.7万元,经营范围为室内外装饰装修、水电安装、铝合金制品安装。台州红蚂蚁公司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应纳税额为9238.84元,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应纳税额为16445.20元,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应纳税额为5083.89元,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应纳税额为13106.80元。
一审法院认为,企业名称与商标分属不同权利序列,均受法律保护。但权利均有行使的边界,权利人在行使自身权利时应本着诚信原则合法行使,不应侵入他人权利的边界。就本案而言,尽管台州红蚂蚁公司合法注册“红蚂蚁”相关企业字号,但其成立时间为2009年2月20日,而红蚂蚁股份公司使用的红蚂蚁企业名称字号在2007年便被认定为苏州市企业知名字号,“紅螞蟻+REDANT+蚂蚁图案”的图文组合商标在2003年10月28日便已被注册,且在2005年、2008年、2010年、2012年、2014年被评为“苏州市知名商标”,在2010年、2013年、2016年被评为“江苏省著名商标”,更在2014年9月4日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及于全国范围,商标权人有权在全国范围内禁止他人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类别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虽然一般情况下由于服务行业自身的经营特点,服务商标没有商品商标的覆盖范围广、流转快,但是并不意味着服务商标的保护范围仅能覆盖至商标权人已经提供服务项目所在的区域,在给予这类商标提供保护时应当更多地考虑混淆的可能性,而非必须要求已经发生现实混淆,以给予服务商标的权利人预留发展的空间。红蚂蚁股份公司的“紅螞蟻+REDANT+蚂蚁图案”的图文组合商标,从家装行业的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来看,该商标的显著性、识别性均在“紅螞蟻”。考虑到红蚂蚁股份公司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台州红蚂蚁公司在相同服务中突出使用读音、含义相同的“红蚂蚁”字号的行为,容易使普通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该院认定台州红蚂蚁公司构成侵权。台州红蚂蚁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即台州红蚂蚁公司应当停止使用并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关于赔偿损失问题,红蚂蚁股份公司未能举证其因台州红蚂蚁公司的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亦不能证明台州红蚂蚁公司因实施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该院综合考虑台州红蚂蚁公司侵权的性质、侵权的时间、规模、红蚂蚁股份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台州红蚂蚁公司赔偿给红蚂蚁股份公司损失80000元(含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综上,该院对红蚂蚁股份公司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台州市红蚂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名称中使用“红蚂蚁”字号,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办理名称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名称中不得包含“红蚂蚁”文字);二、被告台州市红蚂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损失80000元(含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三、驳回原告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计算,原告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63元,被告台州市红蚂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37元。
本院二审期间,台州红蚂蚁公司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2015)沪知民终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本案上诉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红蚂蚁股份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和证明对象有异议,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了涉案商标许可费用标准,可见一审判决赔偿金额过低。本院经审查认为,该份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不予认定。
红蚂蚁股份公司无新证据向本院提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台州红蚂蚁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二、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本案中,红蚂蚁股份公司使用的红蚂蚁企业字号在2007年便被认定为苏州市企业知名字号,“紅螞蟻+REDANT+蚂蚁图案”的图文组合商标在2003年10月28日便已被注册,且在2005年、2008年即被评为“苏州市知名商标”。因此,2009年2月20日台州红蚂蚁公司成立时,红蚂蚁股份公司的“红蚂蚁”字号及相关服务在相关公众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台州红蚂蚁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将“红蚂蚁”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在主观上具有误导公众的故意或过失,在客观上也会产生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误导社会公众的不良效果,一审法院适用上述法律条文认定台州红蚂蚁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二,台州红蚂蚁公司二审庭审中表示愿意变更企业名称,但对一审法院判赔8万元持异议。本院认为,台州红蚂蚁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台州红蚂蚁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红蚂蚁股份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8万元,亦属合理。台州红蚂蚁公司关于不予赔偿的主张无充分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台州市红蚂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74元,由上诉人台州市红蚂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葛欠喜
审 判 员 吴立信
审 判 员 柯星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何 晴


联系我们

我们将竭诚为你提供知识产权专案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 13812697766

邮       箱: lawyerlss66@163.com

地       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通园路699号港华大厦18楼1801室

扫码关注微信

律师声明

本网站收录的作品仅限于个人学习、研究之用,全部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下载、转载、复制,并不得用于任何商业用途。本网站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权,本网站收录的作品著作权属于作者或作者注明的其他主体。如果您知悉或认为本网站收录的作品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E-mail给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妥善处理。

Copyright @ 2021-2024 苏州韬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备案号:苏ICP备2021042316号   技术支持:苏州网站建设 管理员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