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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红蚂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0-02-27 21:53:22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4民初126号
原告: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娄门路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14110623F。
法定代表人:李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述生,南京知识(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红蚂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平安大道豫团结路交叉口馨安大厦中单元17楼西南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3X8XY96D。
法定代表人:边晓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春,河南倚天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蚂蚁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红蚂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红蚂蚁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红蚂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述生、被告平顶山红蚂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红蚂蚁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平顶山红蚂蚁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在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红蚂蚁”或者与之相近的企业字号;2.判令平顶山红蚂蚁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30万元人民币;3.本案维权成本及诉讼费由平顶山红蚂蚁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红蚂蚁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30日,从事室内外装饰装潢,环境景观艺术、房屋建筑、建筑玻璃幕墙、壁画及雕塑设计、施工等业务。2002年4月15日,红蚂蚁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红蚂蚁、英文REDANT及红蚂蚁图案”商标注册申请,2003年10月28日获得核准注册(注册号3145605),核定使用在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咨询、建筑制图、工程等42类服务项目上。红蚂蚁公司从成立之日起,一直致力于红蚂蚁品牌打造,在全国成立了多家分公司及红蚂蚁关联企业,长期和各类媒体合作,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资金全力打造“红蚂蚁”品牌,经过18年的苦心经营,红蚂蚁公司的商标及字号“红蚂蚁”已经获得了市场认可,在行业中占据领军地位,并且历年获得多种荣誉称号:“红蚂蚁”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江苏省著名商标”;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苏州市知名商标”、“苏州市知名企业字号”;中国建筑装饰协会颁发“AAA诚信企业”、“知名品牌企业”、“最具影响力企业”、“五星级企业”、“中国最具影响力的十大家居设计机构”;中国装饰装修及材料指数系统和中国家具行业TOP10研究组联合颁发的“中国家居产业百强企业”;全国工商联家具装饰业商会颁发“十大家装品牌”等荣誉称号。
经市场调查,红蚂蚁公司发现平顶山红蚂蚁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其名称中以“红蚂蚁”文字登记为企业字号,并以“红蚂蚁”的名义对外从事室内、外装饰服务,以误导消费者。“红蚂蚁”作为中国驰名商标,在装饰行业中已经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平顶山红蚂蚁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应该知晓“红蚂蚁”装饰品牌的存在,但平顶山红蚂蚁公司仍以“红蚂蚁”作为字号申请工商登记,并以“红蚂蚁”名义对外从事装饰服务,充分表明平顶山红蚂蚁公司傍名牌、搭便车的目的,属于典型的恶意侵权。平顶山红蚂蚁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红蚂蚁公司的商标权、名称权、字号权及商誉,并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支持红蚂蚁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护其正当合法权益。
平顶山红蚂蚁公司辩称:1.平顶山红蚂蚁公司正当使用被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的“红蚂蚁”企业字号,使用的红蚂蚁系简体字,区别于红蚂蚁公司的繁体字“红蚂蚁”及图像,且红蚂蚁公司在平顶山市没有过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平顶山红蚂蚁公司的企业字号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商标性使用行为;2.平顶山红蚂蚁公司成立时间较短,没有任何实质性的业务,目前以经营除甲醛为主业,经营范围与红蚂蚁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没有侵害红蚂蚁公司的利益。综上,平顶山红蚂蚁公司适用依法核准的企业字号合理合法,没有侵犯红蚂蚁公司的商标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红蚂蚁公司请求赔偿30万元的损失及其他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红蚂蚁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红蚂蚁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及平顶山红蚂蚁公司的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用以证明:1.红蚂蚁公司与平顶山红蚂蚁公司从事相同的服务行业,均为装饰服务行业,两者字号相同,均为“红蚂蚁”;2.平顶山红蚂蚁公司以“红蚂蚁”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3.红蚂蚁公司名称由“江苏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组证据:第3145605号商标注册证,证明:红蚂蚁公司商标文字和字号相同,均为“红蚂蚁”。
第三组证据: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字号、知名商标等荣誉证书,证明:红蚂蚁公司商标及字号“红蚂蚁”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为中国驰名商标,全国知名品牌。
第四组证据:商标许可使用备案通知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使用费发票及付款凭证,证明红蚂蚁公司商标许可使用费用标准为每年30万元。
第五组证据: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票据一组,证明红蚂蚁公司为本案支付了维权费用。
经本院组织质证,平顶山红蚂蚁公司对红蚂蚁公司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1.对第一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红蚂蚁公司的注册商标是繁体字的"紅螞蟻"、蚂蚁图案及英文“REDANT”组合,而平顶山红蚂蚁公司字号中的“红蚂蚁”是简体字,没有使用图像及相应的英文字母,可以看出平顶山红蚂蚁公司并没有使用红蚂蚁公司的注册商标,且平顶山红蚂蚁公司字号中的“红蚂蚁”与红蚂蚁公司注册商标也不容易混淆和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平顶山红蚂蚁公司从来没有使用“红蚂蚁”字号向外从事过业务和宣传,现在经营的主要是室内除甲醛为主要业务,未实质涉及室内装饰业务。2.对第二组证据显示的注册商标主体是江苏红蚂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没有异议,但公证书公正的内容不能证明红蚂蚁商标的注册人是现在的红蚂蚁公司。3.关于第三组证据,红蚂蚁公司提供的驰名商标等证明仅是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复的情况属实,并不是颁发单位的核准文件,不能做为原件使用。对其他的知名商标等荣誉证书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证据仅说明红蚂蚁公司的知名度限于江苏苏州地区,在平顶山和河南地区没有任何的知名度和美誉度。4.对第四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红蚂蚁公司不能依据商标授权费用确定损失。5.对第五组证据有异议,红蚂蚁公司提供的律师代理费发票不能排除是其他案件的费用,其提供的发票时间与本案的诉讼时间有一定的差距,交通费和住宿费依据红蚂蚁公司提供的发票为449元,与其诉求差距较大,对诉讼费没有异议,但不应由平顶山红蚂蚁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红蚂蚁公司原名为江苏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30日,2017年10月19日变更为现名,现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册资本人民币90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有室内外装饰装潢;环境景观艺术、房屋建筑及雕塑设计、施工等。
第3145605号红蚂蚁文字及图组合商标注册于2003年10月28日,该商标为蚂蚁图案、英文“REDANT”和“紅螞蟻”繁体中文的组合,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即“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咨询;建筑制图;建筑学”等。经核准续展,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27日。2010年5月13日,该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红蚂蚁公司的前身江苏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红蚂蚁公司在其经营过程中,多次获得国家及省级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荣誉。其中2002年被评定为“全国住宅装饰行业质量服务诚信企业”,2005年至2014年每年均被江苏省消费者协会评定为诚信单位,2003年至2006年每年均被江苏省建筑装饰协会评定为“江苏省优秀家庭装饰示范企业”,2007年至2014年每年均被江苏省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评定为“江苏省优秀装饰企业”,2004年被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评定为“全国住宅装饰装修优秀企业”,2005年、2007年、2009年、2011年、2014年先后被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评为“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AAA级诚信企业”,2006年、2008年、2010年、2013年被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评定为“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质量、服务、诚信五星级企业”,2008年、2010年被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评定为“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知名品牌企业”,2009年、2010年被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评定为“全国住宅装饰装修优秀企业”,2007年、2010年、2012年、2014年被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评定为“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百强企业”,2003年至2007年每年均被评为“江苏省优秀家庭装饰示范企业”。
2007年至2015年期间红蚂蚁公司的“红蚂蚁”企业字号被苏州市工商局认定为苏州市企业知名字号。2005年至2014年期间,第3145605号“紅螞蟻、REDANT及图”商标被苏州市工商局认定为苏州市知名商标,2010年该商标被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2014年该商标被国家商标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4年9月18日,红蚂蚁公司与盐城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红蚂蚁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双方约定红蚂蚁公司将案涉第3145605号“紅螞蟻、REDANT及图”商标许可盐城红蚂蚁公司在盐城市范围内使用,许可使用形式为普通许可,许可使用费为每年30万元,并在商标局进行了备案。
平顶山红蚂蚁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18日,系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经营范围为: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建筑装饰工程设计。
此外,红蚂蚁公司为证明其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提供住宿费发票149元,成品油发票600元,提供案件代理费发票12000元。
以上事实有红蚂蚁公司提供的红蚂蚁公司营业执照、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平顶山红蚂蚁公司工商信息;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红蚂蚁REDANT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2016)苏吴证民内字第10492-10518号公证书、(2017)苏吴证民内字第5968-5976号公证书及对应的“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质量、服务、诚信五星级企业”、“全国住宅装饰装修优秀企业”、“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百强企业”、“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质量、服务、诚信五星级企业”等荣誉证书照片;红蚂蚁公司与盐城红蚂蚁公司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及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律师费发票及代理合同、住宿及交通发票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均已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陈述,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归纳本案纠纷争议焦点为:1.平顶山红蚂蚁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红蚂蚁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2.如平顶山红蚂蚁公司侵权事实成立,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数额应如何确定。
关于平顶山红蚂蚁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红蚂蚁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因此,判断平顶山红蚂蚁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要看其是否构成擅自使用,使用后果是否使普通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及其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混淆的可能。
本案中,红蚂蚁公司的成立时间可追溯至1999年3月,于2003年依法获得第3145605号“紅螞蟻、REDANT及图”商标。经过二十余年的经营,该商标及红蚂蚁公司的服务在建筑装饰行业和普通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将与注册商标中最具有实质性识别内容的文字“红蚂蚁”作为字号使用,更增强了该商业标识的显著性。平顶山红蚂蚁公司设立于2016年,作为与红蚂蚁公司在经营范围、经营模式等基本相同的同业竞争者,其在明知或者应当知晓涉案字号、注册商标已经在江苏以及全国装饰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的情况下,未经授权允许,擅自设立了带有“红蚂蚁”字样的企业,具有攀附“红蚂蚁”品牌知名度的故意,平顶山红蚂蚁公司对于该字号使用的行为会导致相关公众对于双方提供服务的来源及主体产生混淆与误认。在红蚂蚁公司已在先享有企业名称、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又是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情况下,平顶山红蚂蚁公司在后注册含有与红蚂蚁公司企业字号相同的企业名称,应当主动予以避让。平顶山红蚂蚁公司注册取得带有“红蚂蚁”字样的企业名称,有借助红蚂蚁公司商誉、试图“搭便车”以及误导相关公众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红蚂蚁公司在先已有的企业名称权,其注册行为已经构成对红蚂蚁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平顶山红蚂蚁公司虽辩称其公司主要经营业务为除甲醛,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其注册经营范围显示为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设计。故该抗辩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其该项抗辩理由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平顶山红蚂蚁公司的行为构成对红蚂蚁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给红蚂蚁公司应有的市场利益及商业声誉造成损害,其理应就此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侵权民事责任。
本院注意到,红蚂蚁公司同时主**顶山红蚂蚁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事实理由为“红蚂蚁”即是红蚂蚁公司的企业字号,也是红蚂蚁公司的注册商标的组成部分,平顶山红蚂蚁公司将“红蚂蚁”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名称,即属于对红蚂蚁公司企业字号的使用,也是对红蚂蚁公司注册商标的使用。将他人注册商标登记为字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平顶山红蚂蚁公司的上述行为确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所规制的是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注册商标和“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是不同的概念。故平顶山红蚂蚁公司的上述行为应不受上述法律条文调整。平顶山红蚂蚁公司在企业字号中使用“红蚂蚁”的行为,即可视为是对红蚂蚁公司商标中“红蚂蚁”文字部分的使用,也可视为是对红蚂蚁公司企业字号的使用。鉴于上文中已对平顶山红蚂蚁公司的行为性质进行了论述,对该行为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此不再进行重复评述。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红蚂蚁公司虽提供了其授权许可盐城红蚂蚁公司在盐城地区使用案涉商标并收取使用费的证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红蚂蚁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平顶山红蚂蚁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结合红蚂蚁公司企业字号的知名度、商标授权许可使用费用、平顶山红蚂蚁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等因素,酌定平顶山红蚂蚁公司赔偿红蚂蚁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9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条第三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平顶山市红蚂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字号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字号不得包含“红蚂蚁”文字。
二、平顶山市红蚂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合计90000元。
三、驳回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60元,由平顶山市红蚂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梁振云
审判员  杜军伟
审判员  程显博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永祎

书记员陈紫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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