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市濠景纸品厂商标侵权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16-09-22 17:00:19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民申36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雍,上海致觅法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商标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通市濠景纸品厂,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开发区。
负责人:王晓梅,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述生,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通市濠景纸品厂(以下简称濠景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中知民终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洁柔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濠景厂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在《南通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理由:一、原审判决关于“濠景厂未将‘柔洁’二字作为商标性使用……未突出使用,无法达到区别来源的作用”的认定与事实不符。根据濠景厂对其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柔洁”文字的使用方式看,已经超出说明或客观描述商品的界限,具有商标功能,客观上造成了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或误认。二、原审法院认为“洁柔”商标具有描述性特征,不能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并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上6处使用“柔洁卫生纸”字样未侵害“洁柔”商标专用权不当。
本院认为:洁柔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濠景厂在其卫生纸产品包装上使用“柔洁”二字不构成商标性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故不构成商标侵权。1、在纸类用品尤其是生活用纸商品中,生产商不可避免地会使用表述其纸品柔软干净的词语来描述产品特性,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吸引消费者。本案中,濠景厂在其卫生纸包装上使用“柔洁”二字是对其产品的描述性使用,主要描述商品的质量特点。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形系长方体,濠景厂在其产品包装上将其自有的注册商标“濠景”以大号字体、在其中面积相对较大的四个面、在醒目的位置放置,并且在“濠景”右上角还标注有的注册商标标识。在该商标右下侧的“柔洁卫生纸”五字,字体大小一致、线条粗细统一、均为白底加带颜色的边框,并未突出使用。2、濠景厂在其产品外包装上使用“柔洁”字样不会在相关公众中产生误认或混淆。尽管洁柔公司与濠景厂生产的商品系同类商品,但被控侵权产品上,产生区别的标识显然应当是居中放置的“濠景”商标,普通消费者在进行选购时,首先映入眼帘的是大字体“濠景”商标,并不会因其在下方标注“柔洁卫生纸”字样而产生其与洁柔公司的商标有关联的混淆或将其误认为洁柔公司产品。
综上,洁柔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洁柔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汤茂仁
审 判 员 徐美芬
代理审判员 宋 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易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