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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167号
原告:张海洋,男,汉族,1989年1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 码321322198901012655,住江苏省沐阳县华冲镇东园庄村十五组 26号。
委托代理人:刘述生,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乐客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石柱下村19幢1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颜松泉。
原告张海洋与义乌市乐客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 乌乐客多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 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海洋委托代理人刘述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义乌乐客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海洋诉称,其于2012年10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多功能化妆品收纳盒”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3 年5月1日经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1230485284. X,该专利目前合法有效。2013年6月,张海洋与永康市燕鸥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使用合同,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登记,经过张海洋和永康市燕鸥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大力推广和宣传,该专利产品深受广大消费者青睐和喜爱。经市场调查发现, 义乌乐客多公司未经张海洋许可,大量制造并销售侵害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通过天猫网设立天堂牧歌旗舰店进行侵权产品的展示和销售,张海洋通过公证处对该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公证。为维护张海洋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义乌乐客多公司:1、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第ZL201230485284. X 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销毁侵权产品;2、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20万元。
张海洋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年费缴纳收据及专利权评价报告,证明张海洋系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合法有效;
证据2、(2013)苏相证民内字第2373号公证书及(2014)苏相证民内字第484号公证书及公证实物,证明义乌乐客多公司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数量巨大,品种众多;
证据3、永康市燕鸥工艺品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 机构代码证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证明张海洋以普通许可的方式将涉案专利许可案外人李志昂实施,许可使用费为3万元每年;
证据4、查档费发票10张、公证费发票2张、照片打印费发 票1张、代理费发票1张、购买侵权产品发票1张,证明张海洋的维权成本。
被告义乌乐客多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根据原告张海洋的举证情况并经法庭审核,本院对其举证证 据认证如下:张海洋提供的证据1、2、3 (除永康市燕鸥工艺品有 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经与原件核对一致,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3中永康市燕鸥工艺品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虽为复印件,但系公开信息,且与其他证据相印证,本院对其真实性亦予以认定。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控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2 0,张海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多功能化妆品收纳盒"的外观设计专利,2013年5月1日经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1230485284. X,该专利目前合法有效。涉案专利的用途为收纳化妆品及抽纸,设计要点为多功能化妆品收纳盒的造型设计,正面及背面有睡梦中笑脸、星星、月亮的雕刻。2013年10月21 0,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未发现上述外观设计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义鸟乐客多公司成立于2011年10月18日,经营范围为实物现场 批发、网上销售:家居日用品、文体用品(不含图书、报刊、音 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注册资本10万元。2013年11月130,张 海洋委托代理人胡军在苏州市相城公证处公证员吴啸飞和工作人 员张圆圆的监督下,登录天猫网站,打开天堂牧歌旗舰店页面, 发现其有许诺销售“天堂牧歌DIY创意韩版木质桌面抽屉收纳架化 妆品收纳盒”的内容,该产品项下标明月销量为912件,库存为2390 件,共分为22个颜色。其后的2014年1月6日,张海洋的委托代理 人刘述生在公证员吴啸飞和工作人员潘芝雯的监督下,公证购买 了天猫商城天堂牧歌旗舰店的上述收纳盒,在购买发票上显示收 款方名称为义鸟乐客多公司,张海洋以该公证实物设计与涉案外 观设计专利相近似为由指诉义乌乐客多公司侵权。
经庭审拆封公证实物与涉案专利比对,两者整体均为长方体, 正面均为笑脸及雪花状图案,后侧挡板带有一定的弧形,俯视图 为通过隔断的方式区分每一个空间,左视图是一个曲面的挡板, 右视图是一个带有功能性的椭圆形缺口,整个挡板上沿带有一个 曲度。两者有以下不同:1、涉案专利后侧挡板上有月亮和星星的 雕刻,而被控侵权设计没有;2、涉案专利笑脸后侧的挡板上有“Z” 字形雕刻,而被控侵权设计则雕刻有“T”字形雕刻;3、涉案专 利后侧挡板的弧度与被控侵权设计的弧度不同;4、涉案专利笑脸 后侧中间的存放空间只有一个独立的空间,被控侵权设计则分割 为两个空间。
另查明,张海洋主张其为本案支付工商查档费200元,公证费 及照片打印费2100元,律师费10000元,购买侵权产品费用34. 99 元,共计12334. 99元。
本院认为,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 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 造、销售其专利产品。涉案“多功能化妆品收纳盒”外观设计专 利现行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判断两外观设计是否构成近似,应以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为 原则,对能够影响产品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所有因素进行综 合考察后判断两者整体视觉效果是否相同。本案中,被控侵权设 计与涉案专利整体形均为长方体,正面均有笑脸及雪花状图案, 侧面挡板带有一定弧形,并通过隔断的方式区分每一个空间,虽 然两者在细节上存在多处细微不同,但并不影响一般消费者对两 者整体视觉效果的判断,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考 察应认定两者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义乌乐客 多公司销售与涉案专利相同的产品上采用与涉案专利近似的外观 设计,构成对张海洋涉案专利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 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张海洋并无证据证明义乌乐客多公司 系侵权产品的生产商,亦无证据证明天猫网站天堂牧歌旗舰店系 由义乌乐客多公司设立,故张海洋关于义乌乐客多公司生产、许 诺销售侵权产品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关于张海 洋提出的销毁侵权产品的诉请,因其并无证据加以证实,对该诉 请本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义乌乐客多公司应承担的损害赔偿数额,由于张海洋无 证据证实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义乌乐客多公司因侵权 所获得的利润,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类型、义乌乐客多公 司的经营规模及侵权方式、张海洋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等事实,酌定义乌乐客多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综 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 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四十四条、《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义乌乐客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张海洋 ZL201230485284. 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二、 被告义乌乐客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 告张海洋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7万元;
三、 驳回原告张海洋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900元,由被告义乌 乐客多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应 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 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113301040002475,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审 判 长:庄敬重
代理审判员:柯爱艳
代理审判员:王蔚珏
书记员:马晓丹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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