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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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市濠景纸品厂商标侵权纠纷

来源:本站 时间:2015-01-07 17:05:45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安知民初字第00009号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雍,男,1971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20325197102038318,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明理小区1 5单元201室,公司法务。

被告南通市濠景纸品厂,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开发区西蒙路8号。

负责人王晓梅,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述生,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柔公司)诉被告南通市濠景纸品厂(以下简称濠景纸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 年10月10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洁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雍,被告濠景纸品厂负责人王晓梅及委托代理人刘述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有人民陪审员李明,听审员陈千荣、顾彤、解华、陈志和共同参与陪审和听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洁柔公司诉称:洁柔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 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洁柔”等三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6类:复写纸、卫生纸、纸手帕、 纸巾等。经过持续、广泛的使用和宣传,上述商标及所标识的纸类产品先后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并连续多年被广东省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广东省名牌产品”、“消费者认可的生活用品”、“十大纸业质量品牌等。被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农业部、广东省人民政府等部门授予“全国创名牌重点企业”、“中国优秀科技企 业”、“广东省百强企业称号”、“广东省优秀企业”。被告濠景纸品厂未经洁柔公司许可,擅自在生产的产品上将与原告注册 的中国驰名商标相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进行商业性使用,误导公众、其行为属于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作为同种产品的生产 者,即使不是明知实施侵害行为,至少亦应知洁柔公司在先使用 涉案商标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其主观系恶意实施侵权行为。请 求法院依法判令濠景纸品厂: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赔偿洁柔公司 经济损失和洁柔公司为查明侵权事实而进行调查、搜集证据和制 止、消除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10万元;在《南 通日报》(非广告版面)上刊登公开《声明》消除侵权影响;承 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洁柔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第一组为诉讼主体资料及涉案商标“洁柔”权属证据: 证据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洁柔公司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 格。2010年11月12日的《中国证券》报,证明洁柔公司系上市公 司。2006年第10期《生活用纸》杂志,证明洁柔公司生产的“洁 柔”卫生纸早在2005年已经位居全国前四位。

证据1-2、第3423690号”《商标注册证》、《核准 商标转让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证明洁柔公司享有 “洁柔”注册商标权及该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及保护期限。

证据1-3、第1244448号《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 证明洁柔公司享有注册商标权及该商标的核定使用 范围及保护期限。

证据1-4、第4416856号《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证明洁柔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及该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及保护期限。

上述1-2. 1-3. 1-4证据同时证明该三个商标系洁柔公司在先申请、宣传、使用、注册并独创的标志,具有极强的显著性、 区隔力。

第二组为洁柔公司享有商标权的“洁柔”商标及所标识的商品通过报纸、期刊、网络视频、影视明星代言、举办大型舞蹈赛、足球赛、篮球赛以及通过赞助电影、电视剧拍摄和户外等宣传、推广活动等持续商业性使用、宣传推广的证据材料。

(1 )涉及“洁柔”商标通过聘请知名艺人(小S徐熙娣)代言以及在中央电视台、湖南卫视、赞助国家级体育活动等宣传、推广“洁柔”商标的《广告合同》4份、《广告发票》的资料。

(2) 涉及“洁柔”商标通过报纸宣传活动的资料37份。

(3) 涉及“洁柔”商标通过期刊宣传活动资料25份。

(4) 涉及“洁柔”商标通过网络视频、影视明星代言、举办大型舞蹈赛、足球赛、篮球赛以及通过赞助电影、电视拍摄等 宣传活动资料22份。

第二组证据均证明“洁柔”注册商标在被告濠景纸品厂侵权之前,已经处于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驰名商标状态。

第三组为“洁柔”商标被侵权、被假冒或被抢注受到人民法院、国家行政机关给予保护的证据材料11份[含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5 )达中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反向证明 “洁柔”商标及商品知名度高、声誉高的事实。

第四组为“洁柔”商标及商品被认定为“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 “广东省著名商标”等优良记录证据材料13份。证明“洁柔”商标及商品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声誉高的事实。

第五组为被告濠景纸品厂的工商登记信息及侵权证据材料:

1、 濠景纸品厂的企业工商档案登记资料,证明濠景纸品厂系适格被告且系被控侵权商品的生产者。

2、 (2014 )沪东证经字第12077号《公证书》,证明濠景纸品厂实施了侵权行为。

3、 (2014 )沪东证经字第11803号《公证书》。证明濠景纸品厂事实侵权行为范围广泛。

4、 由无锡华联超市出具的发票。证明洁柔公司的产品与濠景纸品厂的产品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销售,濠景纸品厂主观上应是明知洁柔公司的“洁柔”注册商标的。

5、洁柔公司于开庭前一天从淘宝网上下载的网页打印件, 证明被控侵权产品仍然在网络上进行大范围的销售。

第六组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证据材料。

1、 公证费:3000元;

2、 调查取证费:15000元;

3、 《知识产权维权调查取证合同》、《发票》、《银行汇款凭证》。

被告濠景纸品厂辩称:1、原告洁柔公司提供商标权证中涉及三个主体,对商标权利主体提出质疑。2、濠景纸品厂使用的是自己的注册商标“濠景”,与洁柔公司的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濠景纸品厂在产品包装上使用柔洁两个字仅仅是用来表述卫生纸的质量、品质,并非作为商业标志使用,也没有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系正当使用而非商标侵权。3、洁柔公司的“洁柔”商 标中“洁柔”两字系通用词汇,洁柔公司无权禁止濠景纸品厂正当使用。4、濠景纸品厂未构成对洁柔公司商标权的侵害,无需 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被告濠景纸品厂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

   1、 “濠景”商标注册证,证明濠景纸品厂系该商标的权利人,且并未使用洁柔公司商标。

2、柔及柔洁词组释义,证明:(1)柔洁是通用词组,并非臆造词;(2)柔洁是形容词词组,其含义是柔和、和美洁净, 通常用来表述物品的品质属性,尤其是用来表述一些生活用品品质,如生活用纸、纺织品等;(3)用以表述物品品质属性的柔字的通用词组还有柔软、柔韧、柔润、柔滑、柔顺、柔和等等, 这些词组的词性和用法与柔洁完全相同,通常均是用来表述物品的品质属性。

3、 《寄小读者》书籍一本,书中引用“柔洁”二字用来形容月光,证明“柔洁”二字是被广泛普遍使用的。

4、 几大品牌公司生活用纸产品实物及包装袋,证明:(1) 目前市场上,通常用来表述生活用纸品质属性的含柔字的通用词组有柔韧、纤柔、柔滑、柔软、棉柔等等,各大公司也均有自己的商标,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上述词组仅用来表述产品品质属性,并非是作为商业标识使用。不同的厂家甚至使用同一词组如柔韧,而消费者并未因此产生误认。(2)柔洁词组和上述词组的词性及用法完全相同。

5、 户外广告、车体广告照片一组。证明濠景纸品厂一直以 “濠景”为其产品商标,并通过户外广告、车体广告全力打造、提升“濠景”品牌知名度。当无须区分产品品质属性时,濠景纸品厂向消费者展示、传递的产品品牌是“濠景”。

6、 濠景柔韧系类卫生纸实物一组。证明濠景牌卫生纸依据产品质量、品质不同区分柔韧、柔洁、加韧系列,本案涉案侵权物品为其中之一,佐证被告使用“柔洁”二字仅用以表述产品质量、品质属性,而并非作为商业标志使用。

质证中,被告濠景纸品厂对原告洁柔公司所举的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并不能达到洁柔公司证明目的。对第三组证据, 除( 2005 )达中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外的其他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持有异议,商标是否侵权的判决都是个案,且判决案例中的被诉侵权产品并不涉及“柔洁”二字,与本案不具备可比性。对第三组证据的( 2005 )达中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三性均有异议,该份驰名商标的认定是通过法院的司法程序来认定完成的,不具备权威性。对第四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证据所载获评主体并非与本案原告洁柔公司全称一致,故对证据关联性有异议。对第五组证据中的工商档案三性均无异 议,对两份公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内容并不能证明濠景纸品厂侵害了洁柔公司的商标权。对发票真实性无异议,且认为该发票恰好证明,经营者和消费者都能够很好的将双方当事人的产品区分。对淘宝网页打印件三性均有异议。对第六组证据的公证费三性均无异议,对调查取证费、代理费和汇款记录有异议, 不能确定是否实际发生。

原告洁柔公司对被告濠景纸品厂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书与本案不具关联性,本案中洁柔公司并未主张“濠景"商标侵害洁柔公司商标权。对证据2、3、 4三性均没有异议,但对濠景纸品厂所要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这些证据不能证明濠景纸品厂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柔洁字样的合法性、合理性,也未达到商标法规定的正当使用理由。对证据5 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洁柔公司仅主张濠景纸品厂在同一种商品上在使用自有商标外,再突出显著性的使用“柔洁” 字样,侵害洁柔公司商标专用权。对证据6的证意见同证据5。

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结合庭审调查,本院对当事人 所举证据综合认定如下:

一、对原告洁柔公司所举证据:第一、第二、第四组证据, 被告濠景纸品厂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且上述证据表明了案涉商标 的权属和标识的实际使用情况,故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简称三性)本院予以认可。对第三组证据,濠景纸品厂对除 (2005 )达中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外的其他本组证据真实 性无异议,本院认为,该组证据确系国家司法或行政机关作出的 相关文书材料,濠景纸品厂无证据证明其系伪造,其真实性与合 法性应予认可,且可以一定程度上反映洁柔公司享有的案涉商标 受保护的情况,可以在濠景纸品厂的行为构成侵权时作为本案认 定损失的依据。第五组证据的1、2、3、4,濠景纸品厂对其真实 性无异议,本院对其三性均予以认可;就该组证据5而言,经合 议庭从网络核实,对濠景纸品厂在网上进行销售的事实予以认 定。第六组证据的公证费,濠景纸品厂对其三性均无异议,本院 亦予以认可。对调查取证费、代理费和汇款记录濠景纸品厂提出 异议,因洁柔公司没有出具正式发票,且未能证明系因本案产生 的费用,本院难以采信。

二、对被告濠景纸品厂所举证据:对六组证据的真实性,洁 柔公司均无异议,但认为第一、第五、第六组证据系濠景纸品厂 使用自有商标的情况,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濠景纸品厂所举 证据能反映其产品使用商标及“柔洁”二字的情况和原因,与本 案有关联性,因而六组证据均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依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的调查、认证,查 明事实如下:

第1244448号“挡悉戶商标注册人系中山市中顺纸业制造 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6类:卫生纸,纸巾,纸手帕(用纸或纤维制成),婴儿纸餐巾,纸餐巾,纸制洗脸巾,纸垫,桌 上纸杯垫,啤酒杯垫;注册有效期自1999年2月7日至2009年2月6 0.2000年3月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权利人变更为 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2009年8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 准,中山市中顺纸业制造有限公司经受让取得上述第1244448号 注册商标,同年8月,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变更注册人 名为洁柔公司。2009年9月7日,第1244448号商标续展注册有效 期自2009年2月7日至2019年2月6日。

第3423690号商标注册人为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 限公司,核定使用为第16类的有关商品,注册有效期自2004年11 月7日续展至2024年11月6日。2009年8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 准,中山市中顺纸业制造有限公司经受让取得上述第3423690号 注册商标。同年8月,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为洁柔公司。

第4416856号注册商标注册人为广东中顺纸业集团 有限公司,核定使用亦为第16类的有关商品,注册有效期自2008 年3月28日至2018年3月27日。2009年8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中山市中顺纸业制造有限公司经受让取得上述第4416856号 注册商标。同年8月,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变更注册人 名为洁柔公司。

洁柔公司通过聘请知名艺人代言、冠名舞蹈、体育等竞赛、 赞助电影、电.视拍摄等方式,利用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介对第 3423690号商标及其产品、公司名称进行持续、广泛宣 传。洁柔牌纸产品先后获得国家产品质量免检证书、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第3423690号商标、第1244448号商标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洁柔牌纸巾纸被认定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濠景纸品厂成立于2002年8月15日 ,系王晓梅个人独资企业, 经营范围为一次性生活用纸包装,销售。2004年4月14日,濠景 纸品厂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获得“濠景”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洁柔公司图样与濠景纸品厂生产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包 装图样如下:

洁柔公司认为濠景纸品厂上述产品包装中“柔洁卫生纸”中 “柔洁”二字的使用侵犯其“洁柔”商标权。

2014年7月23日九时三十五分,根据洁柔公司申请,上海东方公证处公证人员通过该处电脑上网,对洁柔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惠宇浏览并打印网页过程进行现场监督:点击打开IE浏览器,在 地址栏输入WWW, taobao. com,在搜索栏内输入“1号店便利超市” 后点击“淘姜堰”链接,进入后分别点击“濠景柔洁高级平版优 质卫生纸518张”、“濠景柔洁高级平版优质卫生纸400张”、“濠景柔洁高级平版优质卫生纸580张”后点击“去购物车结算”。

2014年7月28日中午,根据洁柔公司申请,上海东方公证处 公证人员在洁柔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惠宇的陪同下到达上海市南 京西路818号,取得箱外编号为728389327592号物品一箱,启封 取得箱内物品(十二包卫生纸及单据一张)后将上述物品装箱密封,加贴公证处封条予以固定。

洁柔公司为此支出公证费2000元。

庭审中,濠景纸品厂确认当庭拆封的公证处封存实物系其生产,且濠景纸品厂确在无锡华联超市、网络上有销售。

庭审后,参与庭审的听审员评议后的基本意见为:濠景纸品厂被诉侵权产品中使用“柔洁”二字系对其纸品品质、特点的表述和说明,并非作为商标使用,且其自有商标“濠景”显目突出, 故不构成对洁柔公司商标侵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洁柔公司是否为“洁柔” 系列商标权利人,即洁柔公司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二、濠景纸品厂在其生产的卫生纸产品包装上使用“柔洁”二字是否侵害洁柔公司商标专用权。

一、关于洁柔公司由主体资格是否适格问题。洁柔公司经受让取得第3423690号商标、第1244448号、 第4416856号三个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三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16类商品上,且均尚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尽管商标都经过合法有效的转让与名义变更,但最终商标权利的归属者均为洁柔公司,故洁柔公司对上述三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认为系侵害其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诉讼。尽管濠景纸品厂提出洁柔公司主体不适格的抗辩,但其未举出相反证据,亦未有案外人对案涉商标主张权利,故对濠景纸品厂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濠景纸品厂在包装上使用“柔洁”二字是否构成对 “洁柔”商标侵权问题。商标侵权的构成包括两个因素:一是濠景纸品厂在其卫生纸产品包装上使用“柔洁”二字构成商标性使用,即用于区分或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二是使社会公众对濠景纸品厂生产的与洁柔公司产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本案中, 濠景纸品厂在其卫生纸产品包装上使用“柔洁”二字既不构成商标性使用,也不会造成社会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理由如下;

 其一,难以认定濠景纸品厂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柔洁”字样构成商标性使用。商标侵权判断中,被诉标识必须被用作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时,或者说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时,才具有构成侵权的可能。从涉案侵权物品看,濠景纸品厂在其纸品包装上以明显“抢眼”的大号字体,将其自有商标“濠景”居中放置,在该商标的右下侧,标有统一粗细、大小的字体标写“柔洁卫生纸”五字,该五字字体均为白色篮框,且笔画粗细、字体大小均一致,并无明显突出使用迹象,无法认定其突出使用,更无 法达到区别来源的使用。庭审中,洁柔公司也陈述其生产的“洁柔”小包手帕纸中,包装正面使用“可湿水面纸”、“柔滑面纸” 字样系对其产品原料、功能、特点的宣传,系合法正当使用。因而,洁柔公司在对他人商品标识分析定性时,不应采用双重标准。

  其二,利用描述性词语注册商标后,不能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描述性词语系社会发展进程中所创造,为人类的共同财富,不能因为某个法律行为而为个别组织或个人所垄断。描述性商标由于其商标词汇本身具有描述性,独创性和臆造性相对较弱,其权利人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范围就受到较大的限制。我国《商标法》 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 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 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从文字意义上看,本案中,洁柔公司的“洁柔”商标,在汉语语境的含义可以拆分为“洁”和“柔”,“洁”字意为干净、整洁、清洁、纯洁,“柔”字意为嫩、软、温和,故洁柔公司选取两字进行组合作为其纸类产品的商标,存在显著性固有缺陷,洁柔公司通过添加蝴蝶、对字体撇捺笔画进行艺术化设计等方式,增强了商标识别性,但仍然不能因此改变“洁柔”文字或者说“洁柔”词组的描述属性,不能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在纸类用品尤其是生活用纸商品中,生产商不可避免会使用表述其纸品柔软干净的词语来描述产品特性,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吸引消费者购买,故濠景纸品厂使用“柔”、“洁”字样不可绝对化认定为侵害洁柔公司商标权。

 其三,濠景纸品厂并无故意攀附洁柔公司商标知名度之故意。本案中,洁柔公司通过持续、广泛使用及宣传,其商标享有较高知名度。濠景纸品厂虽成立短于原告,其商标知名度也明显弱于洁柔公司商标,但通过濠景纸品厂对其自有商标“濠景”的使用及宣传情况看,濠景纸品厂无论在户外广告牌,还是运输车辆车身宣传,均使用大型“濠景”商标进行标示,除被诉侵权产品包装上用“柔洁”二字与“卫生纸”三字一并使用表明该纸品质外,并无任一处再次使用“柔洁”进行单独标识或宣传,加上 濠景纸品厂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系与柔韧、加韧系列同时推出三系列均为平版卫生纸,其他两种系列除在“濠景”商标下方标注字改为“柔韧”、“加韧”外,与被控侵权产品包装版式完全一致,也印证其并无攀附或侵害洁柔公司商标的故意。

 四,濠景纸品厂商品外包装上使用“柔洁”字样不会在相关公众中产生误认或混淆。商标侵权原则上要以存在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为基础,判断是否造成混淆或者误认,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准。相关公众,是指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本案中,尽管洁柔公司与濠景纸品厂生产的商品系同类商品,但被控侵权产品上,产生区别的标识显然应当是居中放置的“濠景”商标,普通消费者在进行选购时,首先映入眼帘的是大字体“濠景”商标,并不会因其在下方标注“柔洁卫生纸”字样而产生其与洁柔有关联的混淆或将其误认为洁柔公司产品。况且,随着时代的发展,人类识别能力的提升,某些商品标识的要素具有一定近似性,但相关公众一般能区分的,应允许相互共存。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孔祥俊庭长在《商标法适用的基本问题》中所述,“要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与特殊情况下允许构成要素近似商标之间适当共存关系”。

综上,合议庭与听审员意见基本一致:濠景纸品厂在其卫生 纸产品包装上使用“柔洁”二字并非商标性使用,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进而也就不构成对洁柔公司“洁柔”商标的侵权。洁柔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濠景纸品厂停止使用“柔洁”二字 并赔偿损失应以濠景纸品厂使用“柔洁”二字标注在其卫生纸产品上构成对洁柔公司“洁柔”商标构成侵权为前提。故洁柔公司要求濠景纸品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 4715582276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

   


  审判长 钱军

见习书记员 张韵汀

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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