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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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红蚂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来源:本站 时间:2016-10-08 16:01:35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 0307 民初 3424 号

       原告:江苏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苏州市娄门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李荣。

       委托代理人:刘述生,南京知识(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红蚂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 岗区布吉街道金排社区金稻田路1328号长排新村12栋503。

       法定代表人:奉滕敏。

       原告江苏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红蚂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 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述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深圳市红蚂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江苏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20日,从事室内外装饰装潢、环境景观艺术、 房屋建筑、建筑玻璃幕墙、壁画及雕塑设计、施工等业务。 2002年4月15日,原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红蚂蚁、英文REDANT及图案”商标注册申请。2003年10月28日获得核准注册(注册号:3145605 ),核定使用在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咨询、建筑制图、工程等第42类服务项目上。原告从成立之日起,一直致力于红蚂蚁品牌打造, 在全国成立了多家分公司及红蚂蚁关联企业,长期和各类媒体合力宣传推广“红蚂蚁”品牌,经过十多年努力,“红蚂 蚁”品牌已获得市场认可,在行业中占据领先地位,并获得多种荣誉称号。经市场调查,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其许可,擅 自以“红蚂蚁"文字作为其企业字号,并且在其网站上打出 “红蚂蚁装饰”字样及红蚂蚁图标,以“红蚂蚁”名义对外从事室内、外装饰服务,误导消费者。2016年2月3日,原告 向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对原告的上述侵 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并且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 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赔偿人民币30万元;3、 承担本案维权成本及诉讼费用。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以证明其诉讼请求:

       1、 商标注册证,证明涉案商标权的主体及权利范围;

       2、 (2016)苏苏证经内字第239号公证书,证明被告侵 权及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3、 原告获得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字号等荣誉 证书,证明原告的商标及字号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4、商标许可证明备案通知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 标使用费发票及付款凭证,证明涉案商标许可使用费用的标 准为人民币30万元/年;

       5、公证费1140元、律师代理费moo元、交通住宿费为6449.3元、公告费260元,证明原告支出的维权费用。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成立于1999年3月20日,经营范围为室内外装饰装璜;环境景观艺术、房屋建筑、建筑玻璃幕墙、壁画及雕塑设计、施工;下设家俱制造分公司。2003年10月28日,苏州市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3145605 号,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包括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咨 询、建筑制图等。2010年5月13日,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 江苏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有效期限自2003年10 月28日起,经续展至2023年10月27日。多年来,原告对 “红蚂蚁”品牌的经营与宣传,使其在装饰装修行业获得了 多项荣誉。2014年9月4日“红蚂蚁RED ANT及图”商标图 样被国家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2010年、2013年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2005年、2008年、2012年、2014年 被认定为“苏州市知名商标”;“红蚂蚁”字号于2007年、 2011、2015年被认定为“苏州市企业知名字号”;2008年、 2010年原告被评为“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知名品牌企业”; 2011年被评为“十大家装品牌”;2008年被评为“改革开放 30年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为最具影响力企业”;2007年、 2009、2010年、2012年、2014年被评为“全国百强企业”; 2009年、2010年、2013年被评为“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 质量、服务、诚信五星级企业”。此外,原告还获得2011-2012 年度十大最具影响力设计机构(住宅空间类)及2014-2015 年度十大最具影响力设计机构(别墅空间类)奖项。 

        2016年1月29日,原告代理人刘述生来到江苏省苏州 市苏州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同年2月3日,在公证员、 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刘述生在该处的电脑上进行了如下操 作:刘述生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szhmyzs.com,按回 车键进入到“深圳红蚂蚁装饰”的主页,对当前页面的部分内容进行截屏。该页面首部上方分别使用了 “红蚂蚁装饰” 及红色蚂蚁图案的组织标识、“深圳红蚂蚁装饰”字样,下 方配图上分别出现了 “深圳市红蚂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红蚂蚁装饰公司”字样,页面尾部结束处中间再次使 用了 “红蚂蚁装饰”及红色蚂蚁图案的组合标识。点击导航 栏中的“关于我们”和“联系我们”,显示深圳市红蚂蚁装 饰设计有限公司有布吉、松岗、南山三个分部,其中布吉分 部的地址为深圳市布吉金稻田路1328号。苏州公证处对上 述操作过程出具了(2016)苏苏证经内字第239号公证书。

        另查明:1、被告深圳市红蚂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成立 于2013年5月29日,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金排社 区金稻田路1 328号长排新村12栋503,经营范围为建设装 修装饰设计;室内外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清洁服务;建 筑材料、装饰材料的购销;国内贸易。

       2、 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为公 证费1140元、律师代理费12000元、交通住宿费为6449. 3 元、公告费260元。

       3、 2014年9月18 H ,原告与盐城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红蚂蚁公司)签订了《商标许可使 用合同》,约定原告将第3145605号注册商标普通许可给盐城红蚂蚁公司在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上使用,使用期限自2014 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商标许可使用费为 每年30万元。上述商标许可在国家商标局办理了许可备案 手续。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是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关 于商标侵权方面,原告是第3145605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 权人,该商标仍处于有效保护期内,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 类,包括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咨询、建筑制图、工程等服务, 因此,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 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一条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 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 误认的,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结合本案的情 况,本院认定被告深圳市红蚂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涉案行 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理由如下:1、原告诉请 保护的第3145605号注册商标由文字“红螞蟻”、英文“RED ANT”及“红蚂蚁图形”三个要素组合而成,三个要素所表 达的含义均为“红蚂蚁〉原告提交的(2016)苏苏证经内 字第239号公证书显示,被告在其官网上使用了 “红蚂蚁装 饰”及红色蚂蚁图形的组合标识,该组合标识与原告主张保 护的笫3145605号注册商标“薰”相比对,除了 “红蚂蚁” 字体上存在繁、简体的区别外,在文字表达的含义、读音以及标识的整体比对上均构成商标近似;2、被告深圳市红蚂 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字号为“红蚂蚁”,其在提供装饰装 修设计服务的官网上多处突出使用了 “红蚂蚁”字样,与原 告诉请保护的第3145605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足以使相关 公众对其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商标侵权 行为并赔偿损失的诉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不正当竞争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 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 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原告成立于 1999年,其作为第3145605号“红螞蟻”图文组合商标的注 册人,经过多年的经营和宣传,“红蚂蚁”字号及“红螞 蟻”商标在全国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 告作为从事装饰装修行业的经营者,与原告提供的服务项目 存在重合,系同业竞争者。被告成立于2013年,原告的“红 蚂蚁”企业名称已在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的影响力,被告理应 知道原告的存在,但其仍将“红蚂蚁”作为企业字号登记并 使用,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其与原告存在特定联 系,已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上 述侵权行为的诉请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鉴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 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亦未能证明被告因实施侵权而获得 的利益,故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的主观 过错、经营规模、原告诉请保护的注册商标及企业字号的知 名度及原告为制止上述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 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人民币80000元。原告诉讼请求超出此数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 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案依法进行缺 席判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第(二)项、第(七)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三)项及《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 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 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深圳市红蚂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江苏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第314560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WWW. szhmyzs. com 上使用含有“红蚂蚁及图”的商标标识;

          二、 被告深圳市红蚂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 含有“红蚂蚁”字样的企业名称;

          三、 被告深圳市红蚂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0000元;

          四、 驳回原吿江苏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 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被告深圳市红蚂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浩莹           

人民陪审员:黄翠娥          

 人民陪审员:郭大元          

二零一六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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