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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濮阳市红蚂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0-06-03 21:45:27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9知民初186号
原告: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娄门路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14110623F。
法定代表人:李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述生,南京知识(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红蚂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边拐村,现住所地不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3X4TLB7Y。
法定代表人:宋文亮,下落不明。
原告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蚂蚁公司)与被告濮阳市红蚂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濮阳红蚂蚁公司)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述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濮阳市红蚂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宋文亮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被告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红蚂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濮阳红蚂蚁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濮阳红蚂蚁公司赔偿红蚂蚁公司30万元;3.判令濮阳红蚂蚁公司承担本案维权成本及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红蚂蚁公司成立于1999年,从事室内外装饰装潢、环境景观艺术、房屋建筑等业务。2002年4月15日,红蚂蚁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红蚂蚁、英文REDANT及红蚂蚁图案”,并于2003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咨询;建筑制图;工程等第42类服务项目上。经长期经营,红蚂蚁公司享有的“红蚂蚁”商标及“红蚂蚁”字号已经获得了市场认可,并获得多项荣誉称号。经调查,濮阳红蚂蚁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企业名称中以“红蚂蚁”文字为企业字号,并以“红蚂蚁”名义对外从事室内、外装饰装潢服务,以误导消费者。濮阳红蚂蚁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典型的恶意侵权,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濮阳红蚂蚁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宋文亮未到庭,未提出答辩意见。
原告红蚂蚁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一、原告红蚂蚁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被告濮阳红蚂蚁公司的企业信息,证明:1.原、被告属于同业竞争者;2.被告使用带有“红蚂蚁”的商号对外实施经营活动;3.原告名称由“江苏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二、商标注册证,证明:原告商标文字和字号相同,均为“红蚂蚁”。三、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字号等荣誉证书一组,证明:红蚂蚁公司的商标、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为中国驰名商标,全国知名品牌。四、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商标使用费发票及付款凭证,证明:红蚂蚁公司商标许可使用费用标准为每年30万元;五、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诉讼费发票一组,证明:红蚂蚁公司为本案支付了维权费用。
本院当庭对原告红蚂蚁公司提交的前述书证进行了核实。经与原件核对一致,本院对上述书证的客观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的待证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应当作为本案认定法律事实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红蚂蚁公司原名为江苏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30日,2017年10月19日变更为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90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有室内、外装饰装潢;环境景观艺术、房屋建筑及雕塑设计、施工等。
第3145605号红蚂蚁文字及图组合商标注册于2003年10月28日,该商标为蚂蚁图案、英文“REDANT”和“紅螞蟻”繁体中文的组合,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即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咨询、建筑制图、建筑学等。经核准续展,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27日。2018年3月13日,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红蚂蚁公司。
红蚂蚁公司在其经营过程中,多次获得国家及省级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荣誉:“红蚂蚁”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商标还曾被评为“江苏省知名商标”、“苏州市知名商标”、“AAA诚信企业”、“优秀企业”、“知名品牌企业”等荣誉。
另查明,被告濮阳红蚂蚁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03日,注册资本200万元,其经营范围包括:室内、外装饰工程、建筑装饰设计、室内外装修工程施工、销售、整体厨房、木地板、瓷砖、室内门、壁纸、软包、家具。
本院认为,被告濮阳红蚂蚁公司的名称登记并使用原告红蚂蚁公司在先登记的名称中,及在先注册的第3145605号“紅螞蟻、REDANT及图”商标中具有实质识别性文字的内容,且从事与原告红蚂蚁公司相同或相似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主观上具有明显攀附的故意,客观上损害了原告红蚂蚁公司的商业信誉,可能造成相关公众对于原、被告及其提供的服务产生混淆,及相关公众对于原、被告具有同一或关联关系的误认,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被告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侵犯了原告红蚂蚁公司在先已有的企业名称权和享有的注册商标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给原告红蚂蚁公司应有的市场利益及商业声誉造成损害,其理应就此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侵权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红蚂蚁公司虽提供了其授权许可盐城红蚂蚁公司在盐城地区使用案涉商标并收取使用费的证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红蚂蚁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濮阳红蚂蚁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结合原告红蚂蚁公司企业字号的知名度、商标授权许可使用费用、被告濮阳红蚂蚁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等因素,酌定被告濮阳红蚂蚁公司赔偿原告红蚂蚁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濮阳市红蚂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公司名称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不得包含“红蚂蚁”文字。
二、被告濮阳市红蚂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00元。
三、驳回原告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濮阳市红蚂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孙立新审判员杨浩审判员孔德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      悦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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