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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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站 时间:2014-03-14 15:17:2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013)商标异字第35695号
“红蚂蚁RED ANT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刘述生律师
常熟市大金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刘述生律师代理江苏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 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常熟市大金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常熟市精艺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307期《商 标公告》第8765857号“红蚂蚁RED ANT及图”商标提岀异议,我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 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红蚂蚁RED ANT及图”与异议人在 先注册的第3145605号“红蚂蚁RED ANT及图”商标完全一样,侵犯了异 议人的作品著作权,其行为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异议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与理由,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红蚂蚁REDANT及图”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45605号“红蚂蚁RED ANT及图”商标相同,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的“金属梯、保险柜”等,而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的“建筑咨询、建筑制图”等, 双方商标指定商品与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对象,不 属于类似商品与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根据异议人提供的作品登记表、江苏省著名商标证书等证据证明, 异议人于2000年首次发表并使用了“红蚂蚁RED ANT及图形”作品,并 进行了一定的宣传,被异议商标的文字、图形均与异议人作品完全相同,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损害了异议人现有的在先著作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8765857号“红蚂蚁REDANT及图”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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