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列精选

专利

黄振波与泉州市久容卫浴发展有限公司、南安市仑苍久容水暖配件经销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来源:本站 时间:2019-03-22 11:09: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申57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泉州市久容卫浴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城厢镇玉田开发区阀门****。

法定代表人:钟圣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安市仑苍久容水暖配件经销店。经营场所: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水暖专业市场******。

经营者:钟圣辉,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顺萌,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池,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泉州市久容卫浴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容公司)、南安市仑苍久容水暖配件经销店(以下简称久容水暖店)因与被申请人黄振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民终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久容公司、久容水暖店申请再审称,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塑料内阀芯管与金属龙头本体之间填充的铁砂颗粒没有填充满,亦未形成蜂窝状,没有防裂的技术效果,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此外,一、二审法院酌定的赔偿数额过高。综上,综上,久容公司、久容水暖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2.对本案进行再审。

黄振波提交意见称,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铁砂颗粒也填满了塑料内阀芯管与金属龙头本体之间的空腔,颗粒之间的空隙亦构成了蜂窝状,具有与涉案专利同样的技术效果。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就涉案专利做出的第3578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该金属防冻保护层是由多个金属颗粒将所述塑料内阀芯管与金属龙头本体之间的空腔填充满并聚集形成的层,并且该金属层是蜂窝结构,即金属颗粒间仍具有一定的间隙。”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久容公司、久容水暖店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对于权利要求的解释,不仅要考虑其字面含义,还要结合说明书的记载,尤其关于技术效果的描述,从而准确界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同时,审查档案中的相关认定也可以用来理解权利要求的内容。

本案中,根据权利要求1记载,“塑料内阀芯管与金属龙头本体之间填充满…防冻保护层,…防冻保护层为多个金属颗粒聚集而成的蜂窝金属防冻保护层”。结合说明书的描述和前述审查档案的认定,关于“填充满”,指的是将“防冻保护层”充分布局于塑料内阀芯管与金属龙头本体之间形成的空腔内,而非金属颗粒毫无缝隙的填满该空腔;关于“蜂窝”,指的是金属颗粒聚集形成,形成的相互之间存有空隙的“蜂窝”状层结构,这样才能达到利用自身形变吸收塑料内阀芯管的压力,防止其因受水压、水温影响破裂的目的,也可以实现在长期吸收潮气后由蜂窝状态壳体逐渐演变成实心状态,更好的粘附塑料内阀芯管与金属龙头本体的作用,至于该“蜂窝”的具体造型是否为规整的多边形则不在权利要求的限定范围内。

反观被控侵权产品,申请人虽认为填充于塑料内阀芯管与金属龙头本体之间的铁砂颗粒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功能,但就固态的球形金属颗粒而言,已经可以视为“填充满”了塑料内阀芯管与金属龙头本体之间的空腔,而颗粒之间的空隙,则可以视为“蜂窝”状的层结构,上述结构和材料意味着其客观上会起到防破裂和吸潮的功能。因此,一、二审法院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认定并无不当。

此外,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专利类型、申请人生产规模、涉案产品的销售价格及利润和维权合理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侵权损害赔偿及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具体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久容公司、久容水暖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泉州市久容卫浴发展有限公司、南安市仑苍久容水暖配件经销店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佟 姝

审判员 毛立华

审判员 钱小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马云鹏

书记员刘方方


联系我们

我们将竭诚为你提供知识产权专案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 13812697766

邮       箱: lawyerlss66@163.com

地       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通园路699号港华大厦18楼1801室

扫码关注微信

律师声明

本网站收录的作品仅限于个人学习、研究之用,全部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下载、转载、复制,并不得用于任何商业用途。本网站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权,本网站收录的作品著作权属于作者或作者注明的其他主体。如果您知悉或认为本网站收录的作品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E-mail给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妥善处理。

Copyright @ 2021-2024 苏州韬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备案号:苏ICP备2021042316号   技术支持:苏州网站建设 管理员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