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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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站 时间:2019-08-18 22:03:54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知民终642号
——通过侵害他人在先权利、恶意注册商标并行使商标权的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权利滥用,对其向在先权利人及在先权利人的商业标识许可人所提侵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2012-2015年,湖南银成医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陈某和怀化医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股东刘某、刘某某三人合伙,经案外人武汉银成公司授权,以“银成医考”标识对外进行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培训等服务。2015年10月7日,陈某、刘某、刘某某解除合作。随后,分别以湖南银成医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和怀化医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名义各自与武汉银成公司签订2016年合作协议。2017年9月7日,湖南银成医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取得第41类“银成医考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教育培训,教育: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录像带发行;……”。湖南银成医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怀化医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开始,一直使用“银成医考”字样对外宣传和招生,对湖南银成医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造成很大影响,也误导很多学员。怀化医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无“银成医考”字号,其未经湖南银成医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许可,使用“银成医考”字号和商标的行为已经侵害了湖南银成医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权和商标专用权。湖南银成医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怀化医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审理结果】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自2011年2月开始,案外人武汉银成公司在组织出版的医考培训教材以及开展的医考教育培训服务上,对“银成”进行了大量使用、宣传。且武汉银成公司对“银成”的使用时间远在湖南银成医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之前,武汉银成公司的“银成”在涉案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医考教育培训服务行业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另外,在湖南银成医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涉案商标申请注册之前,怀化医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从武汉银成公司获得许可,属于在原有范围内使用。故怀化医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银成”标识使用于医师资格考试培训服务上构成在先权利,不构成对湖南银成医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涉案商标权的侵害。二审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一步认为,湖南银成医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以及现股东陈某曾与武汉银成公司就医师资格考试培训服务有过多年合作,知晓“银成”品牌,在武汉银成公司的“银成”在2015年已经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湖南银成医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仍将含有“银成”字样的标识申请注册为商标,其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湖南银成医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对怀化医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正当使用行为提起的侵权之诉,构成权利滥用,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案对涉案商标的申请注册背景、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被诉侵权人的主观状态、在先权利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多方面进行审查,认定原告攫取他人在先取得以及积累的商誉,恶意抢注商标,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权利滥用,明确规制了恶意抢注商标及恶意诉讼行为,引导市场主体诚信注册商标、诚信经营,实现了司法正义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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