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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来源:本站 时间:2022-12-02 13:26: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20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G区5号楼。

法定代表人:熊雨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克非,北京当代(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静岩,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西路33号院5号楼11层001号。

法定代表人:邹涛,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蔚,北京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金山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前岛环路329号701室。

法定代表人:邹涛,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蔚,北京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珠海金山办公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前岛环路321号金山软件园5号楼。

法定代表人:章庆元,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勇,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福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金山公司)、珠海金山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金山公司),原审第三人珠海金山办公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软件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的(2018)京73民初1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2年7月8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福建福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克非、段静岩,被上诉人北京金山公司、珠海金山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蔚,原审第三人金山软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勇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福昕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福建福昕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北京金山公司、珠海金山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珠海金山公司和北京金山公司,并非涉案《软件合作开发技术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的合同相对方,作为独立主体,珠海金山公司和北京金山公司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本案福建福昕公司与北京金山公司、珠海金山公司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不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福建福昕公司为“SDK”软件开发包的开发者,不论软件作品是否发表,均依法享有著作权。

北京金山公司、珠海金山公司共同辩称:(一)北京金山公司、珠海金山公司不是被诉侵权软件的权利人或者开发者,并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金山软件公司是被诉侵权软件的实际开发者和权利人。(二)福建福昕公司所诉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已经通过另案获得违约救济,不应当在本案中获得重复救济。(三)在先生效判决、裁定已经认定在与本案相同的情形下,WPSOffice的整体署名不构成对于福建福昕公司署名权的侵害。

金山软件公司述称:同北京金山公司、珠海金山公司答辩意见一致。

福建福昕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受理。福建福昕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北京金山公司和珠海金山公司公开发布的含有福建福昕公司软件技术的“LinuxAlpha5(8.1.0.3397)、LinuxAlpha6(8.1.0.3431)、LinuxAlpha7(8.1.0.3552)、LinuxAlpha7P1(8.1.0.3555)”WPS办公软件桌面端产品立即停止使用和传播,并停止任何形式及任何范畴的宣传;2.判令北京金山公司和珠海金山公司以下列任何方式向福建福昕公司进行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公告内容需征得福建福昕公司书面许可:(1)在以下报纸媒体刊登整版公告:《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计算机报》《南方周末》《新京报》;(2)在以下门户网站首页刊登公告:新浪新闻、腾讯新闻、搜狐新闻;(3)在金山办公官网(×××.cn)首页横幅广告(Banner)的第1幅,连续三十天刊登公告;在金山办公社区(×××.cn)首页横幅广告(Banner)的第1幅,连续三十天刊登公告;在金山办公新浪官方微博、微博消息置顶连续三十天刊登公告;金山办公官方微信群发公告;WPS办公软件PC端产品起始页,默认显示的“热门推荐”模块第一个位置,连续三十天刊登公告;3.判令北京金山公司和珠海金山公司给付福建福昕公司侵权赔偿款1992000元;4.判令北京金山公司和珠海金山公司支付福建福昕公司律师费100000元;5.判令北京金山公司和珠海金山公司支付福建福昕公司取证公证费18316.66元;6.判令北京金山公司和珠海金山公司支付福建福昕公司取证复印费1012.8元。事实和理由:福建福昕公司于2015年底发现,在金山官网×××.cn及第三方下载网站上发布的权属为北京金山公司和珠海金山公司的WPS办公软件使用了福建福昕公司的PDF技术,包括其“LinuxAlpha5(8.1.0.3397)、LinuxAlpha6(8.1.0.3431)、LinuxAlpha7(8.1.0.3552)、LinuxAlpha7P1(8.1.0.3555)”共计四个版本。北京金山公司和珠海金山公司侵害了福建福昕公司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发行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他应该由福建福昕公司享有的权利。

珠海金山公司原审辩称:被诉侵权软件的实际开发者是金山软件公司,该事实已有在先判决予以确认,福建福昕公司所下载软件的官网由金山软件公司运营,官网和著作权登记证书均是金山软件公司,北京金山公司和珠海金山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福建福昕公司于2011年与金山软件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福建福昕公司所列明的四个权利软件版本是2012-2013年,双方反复测试,福建福昕公司直至2018年提起本案诉讼,已超出法定诉讼时效。综上所述,福建福昕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福建福昕公司曾以涉案合同的合同纠纷为由针对金山软件公司提起诉讼,在该案中,福建福昕公司要求判令终止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判令金山软件公司支付软件技术使用费等费用。其主要事实与理由为2015年底福建福昕公司发现在金山官网(×××.cn)及第三方下载网站上发布的权属为金山软件公司的WPS办公软件使用了协议规定的“Office文档格式转PDF文档格式”的开发成果。但根据协议的约定,未经双方达成一致,上述技术不能单方任意用于商业目的,金山软件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审法院作出(2017)京73民初317号民事判决,其中载明福建福昕公司主张金山软件公司发布的软件中违反协议所使用的软件技术即包含本案被诉侵权的四个软件,金山软件公司认可Alpha5(8.1.0.3397)、Alpha6(8.1.0.3431)等软件发布在2014年5月1日之前,使用了《软件合作开发技术协议》项下的转换技术,原审法院根据金山软件公司自认的内容、福建福昕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内容和光盘、软件命名的一般规律,认定金山软件公司在2013年5月1日前对外发布或提供了21个版本的WPSOffice办公软件,上述软件版本均使用了含有福昕PDF技术的涉案合同项下的转换技术,包括本案被诉侵权的四个软件。

在原审法院组织的谈话质证中,北京金山公司和珠海金山公司表示认可被诉侵权软件使用了福建福昕公司PDF生成开发包软件,但其系依据合同使用,福建福昕公司、北京金山公司和珠海金山公司均表示本案不需要进行软件比对。

庭审中,福建福昕公司表示认可主张权利的软件系PDF生成开发包软件,就北京金山公司和珠海金山公司侵害修改权的主张未提交证据证明,福建福昕公司认可在第317号案件中双方所约定的转换技术包含了本案的技术开发包,但在未签订商务协议的情况下,金山软件公司不能用于商务使用。

基于查清案件事实的需要以及北京金山公司和珠海金山公司的申请,原审法院将金山软件公司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上述事实,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公证书、技术协议、在先判决书、劳动合同、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

在福建福昕公司以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为由起诉金山软件公司的第317号案件中,福建福昕公司诉称其员工在工作中意外发现在金山官网×××.cn及第三方下载站上发布的权属为金山软件公司的WPS办公软件使用了其与金山软件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中规定的“OFFICE文档格式转PDF文档格式”的开发成果,而双方在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未经双方达成一致,有关“OFFICE文档格式转PDF文档格式”的技术不能单方任意用于商业目的,故金山软件公司已构成严重违约,应赔偿福建福昕公司的经济损失。其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主张金山软件公司违约的软件中包括本案中被诉侵权的四款软件,即Alpha5(8.1.0.3397)、Alpha6(8.1.0.3431)、Alpha7(8.1.0.3552)、Alpha7P1(8.1.0.3555)。

第317号判决原审法院认为部分载明:根据金山软件公司自认的内容、福建福昕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内容和光盘、软件命名的一般规律,原审法院认定金山软件公司在2013年5月1日前对外发布或提供了如下21个版本的WPSOffice办公软件,上述版本软件均使用了含有福昕PDF技术的涉案协议项下转换技术,包括:Alpha5(8.1.0.3397)、Alpha6(8.1.0.3431)、Alpha7(8.1.0.3552)、8.1.0.3499、Alpha7p1(8.1.0.3555)……。从涉案协议5.6的内容来看,该条系约束一方非基于合同目的需要对对方提供内容的使用,而涉案协议的直接合同目的系双方当事人共同开发完成“OFFICE文档格式转PDF文档格式”转换技术。同时根据涉案协议6.3的内容可知,双方最终需要将上述转换技术进行商业利用,并协商合作模式、利益分配等问题,因此不允许在达成商务合作协议前,任何一方未经同意进行有损未来商务合作的技术使用。据此,对于涉案协议5.4所允许的“测试”,要具体结合合同其他条款、合同目的来体系考量。原审法院认为,除完全由一方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进行测试外,将测试版本软件提供给可控的少数外部用户进行测试反馈问题,且测试版本总体上不会替代正式版本,亦属于前述允许的“测试”,不构成违约。但如进行大范围测试,软件测试版本缺乏有效使用限制,则超出涉案协议框架下的合理需要,构成违约。本案中,在案证据显示,金山软件公司对于测试版软件的发布曾以邀请码的方式进行软件获取用户范围的限制,但此后限制逐渐放宽,普通网络用户在相关论坛回帖或从直接提供的下载链接即可获得。同时,金山软件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称测试采取了限制使用时间、防止用户再次传播等措施。可见,相关版本存在被无限制获取和使用的情形,……。金山软件公司对外发布或提供上述21个含涉案转换技术的WPSOffice办公软件构成违约。……福建福昕公司因金山软件公司的违约行为产生了损失。具体到损失数额的确定,……原审法院将参考金山软件公司基于服务器端应向福建福昕公司支付的费用标准,结合服务器端与客户端的区别,作为损失的参考标准。……原审法院将结合违约涉及具体版本软件的测试和发布范围、版本的性质、版本对应的受众、发布的时间间隔、软件提供方式、以及网帖发布、互动的实际情况,来对实际安装情况进行估计,并作为损失的参考标准。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原审法院认为金山软件公司违约行为给福建福昕公司导致的许可费损失为30万元,其应向福建福昕公司赔偿该部分损失。

就前述317号案件福建福昕公司起诉及该案一审判决内容可知,在提起本案诉讼前,福建福昕公司已就本案被诉侵权的四款软件向金山软件公司提起违约之诉,原审法院亦在第317号判决中认定金山软件公司对外发布或提供被诉侵权软件构成违约,并判决金山软件公司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此,在第317号案件中,针对本案被诉侵权软件,福建福昕公司选择向金山软件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并已获得支持。本案中,福建福昕公司虽以北京金山公司和珠海金山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诉讼,但被诉侵权的四款软件与其在第317号案件中主张违约的软件中所含的该四款软件并无不同,考虑到福建福昕公司与金山软件公司于2011年11月9日即已签署第317号案件中的涉案合同,及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的往来邮件情况等,福建福昕公司对北京金山公司、珠海金山公司及金山软件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涉案软件实际权属等均应明知,其以网站上标识的权属信息起诉北京金山公司和珠海金山公司,尽管表面上被告主体不同,但实际上仍是针对相同软件中使用其PDF生成开发包软件的同一行为提起的侵权诉讼,基础原因事实相同,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在福建福昕公司已在先就该行为提起违约之诉并已获支持的情况下,基于在为受害方提供保护的同时防止其获得重复赔偿,避免违约方或侵权方因一个行为承担两种不同的责任而承受过重的负担的考量,福建福昕公司请求北京金山公司和珠海金山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请求权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必须指出的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就福建福昕公司主张的财产性权利,原审法院以前述理由不予支持,就其主张的人身性权利,即发表权、修改权、署名权,首先,福建福昕公司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明确载明其主张权利的PDF生成开发包软件首次发表日期为2012年9月28日,福建福昕公司并未提交在案证据证明被诉侵权的四款软件的发布时间;其次,福建福昕公司亦未提交在案证据证明被诉侵权的四款软件侵犯其权利软件的修改权的具体行为及方式;最后,金山软件公司对外发表的系WPSOffice产品的整体,而非直接发表福建福昕公司的PDF生成开发包软件,其对PDF生成开发包软件的使用方式属于不便于指明软件开发人身份的情形。综上,对福建福昕公司所持被诉侵权的四款软件侵犯其权利软件发表权、修改权、署名权的主张,原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3690元,由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福建福昕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两份新证据:1.(2018)京民终441号民事判决书;2.(2020)最高法知民终1319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不存在侵权和合同主体混同的问题。北京金山公司、珠海金山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一份新证据:(2020)最高法知民终1319号。拟证明本案属于重复诉讼。

福建福昕公司、北京金山公司、珠海金山公司、金山软件公司质证意见均为: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证明目的。

本院认证意见为:上述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其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本院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

(2020)最高法知民终131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福建福昕公司(甲方)与金山软件公司(乙方)签订的《软件合作开发技术协议》,使用福建福昕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OFFICE文档格式转PDF文档格式”软件开发了WPSOffice办公软件,包括Alpha5(8.1.0.3397)、Alpha6(8.1.0.3431)、Alpha7(8.1.0.3552)、Alpha7P1(8.1.0.3555)四个版本。

被诉侵权软件Linux版本的下载来源为WPS官网×××.cn,该网站的运营主体为金山软件公司。

国家版权局出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的软件名称为“金山WPSOfficeforLinux版办公软件[简称:WPSOfficeforLinux]V1.0”,著作权人为金山软件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12年6月8日,首次发表日期为“未发表”;2015年12月19日,国家版权局出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的软件名称为“WPSOffice2016forLinux专业版办公软件[简称:WPSOffice2016forLinux]V10”,著作权人为金山软件公司和广州金山移动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15年11月30日,首次发表日期为“未发表”。

本院认为:结合当事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问题为:北京金山公司、珠海金山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2020)最高法知民终131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是金山软件公司实际使用了福建福昕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OFFICE文档格式转PDF文档格式”软件开发了本案的被诉侵权计算机软件,包括Alpha5(8.1.0.3397)、Alpha6(8.1.0.3431)、Alpha7(8.1.0.3552)、Alpha7P1(8.1.0.3555)四个版本,上述版本是WPSOffice办公软件的系列版本的一部分。同时,被诉侵权软件Linux版本的下载来源为WPS官网×××.cn,该网站的运营主体为金山软件公司。并且金山软件公司自认其开发并在其官网提供下载被诉侵权计算机软件的行为。上述事实相互佐证,可以认定是金山软件公司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没有证据证明北京金山公司、珠海金山公司实施了发表、修改、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OFFICE文档格式转PDF文档格式”软件等行为和在“OFFICE文档格式转PDF文档格式”软件上署名的行为。而且,第317号判决认定金山软件公司对外发布或提供被诉侵权软件构成违约,并判决金山软件公司承担了相应违约责任。故,福建福昕公司关于北京金山公司、珠海金山公司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690元,由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邓 卓

审 判 员  徐 飞

审 判 员  张新锋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谢 蓉

书 记 员  张远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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