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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来源:本站 时间:2018-09-25 00:14:0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1民初4624号

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总布胡同**天润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童之磊,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继墨,女,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耀明,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春生,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在线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以下简称京东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技术调查官李熙参与了本案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继墨、徐耀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春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文在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9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经知名小说作家童亮授权,取得了其创作的《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2》《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4》《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5》(以下简称涉案作品)共计四部文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上述权利的行为提起诉讼。2017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京东阅读”手机APP(以下简称涉案APP)中提供了包含前述作品的在线付费阅读。原告通过IP360全方位数据权益保护开放式平台(网址为https://www.ip360.net.cn)对被告未经许可传播上述作品的事实进行证据保全,并获得两份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京东×××:1.原告主张的涉案作品为四部文字作品,原告不能在一个案件中同时主张四部作品的著作权。2.涉案APP确系被告经营管理,涉案作品亦系被告提供,但被告系从北京读品联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读品公司)获得了涉案作品的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合法来源,读品公司自2011年3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从作者处合法取得了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被告尽到了注意义务,不构成侵权,且在收到本案起诉状后被告立即对涉案作品进行了下架,不具有主观过错。3.原告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IP360”提供的证据形式存在瑕疵。存证机构为个人,缺乏公信力;文件创建时间与保全时间显示不一致,不能保证取证过程的真实性。4.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明显过高,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涉案作品不具有知名度,市场价值极低,原告获得5年独家版权许可所支付的费用仅为1万元;被告的获利有限,除《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图书仅提供了少量内容的免费试读外,其他三部涉案作品的实际销售数量极少,且销售单价仅为1元、5元。综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陈述了意见,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与涉案作品权属相关的事实

新星出版社出版发行了《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字数210千字,2011年3月第1版,ISBN978-7-5133-0183-1)、《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2》(字数210千字,2011年5月第1版,ISBN978-7-5133-0246-3)、《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4》(字数200千字,2011年9月第1版,ISBN978-7-5133-0358-3)、《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5》(字数210千字,2012年1月第1版,ISBN978-7-5133-0456-6),上述图书版权页显示的作者信息均为“童亮”。

2017年3月15日,童亮(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中文在线数字版权服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全球范围内对授权作品的数字版权享有专有使用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等权利;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独家对授权作品进行维权,当授权作品数字版权受到非法侵害时,乙方应采取适当措施进行维权。授权期限自2017年3月21日至2022年3月20日止。同日,童亮出具《授权书》,内容为:现授权中文在线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下称中文在线)在全球范围内对授权作品的数字版权享有专有使用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等权利;许可他人合法使用上述权利;以中文在线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授权作品上述著作权的行为行使权利,并根据需要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必要时可以中文在线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行使包括上述权利在内的一切权利。授权期限自2017年3月21日至2022年3月20日止。在授权期限内已进行证据保全的维权案件,维权工作授权期限截止至案件结案。授权作品目录中包含涉案四部作品。

原告为证明涉案作品的知名度,提交了相关网页打印件,内容载明:《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在百度百科的作品简介中显示为“中国‘真鬼’故事开山之作”“媲美奥斯卡经典《驱魔人》”“前所未现的‘真鬼’形象首度揭秘”“中国惊悚故事之王”“被誉为中国的鸟山石燕”;童亮在百度百科中显示笔名亮兄,红袖添香、腾讯原创网、起点中文签约作家,主要成就为当当网2010年另类榜第八名。被告认可上述打印件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二、与被控侵权行为相关的事实

(一)原告为证明涉案APP系被告经营,提交了载有“证书编号:ZX-BWX-0320180110353284,取证时间:2018-01-1013:54:57~2018-01-1014:18:36,证据名称:京东阅读2”的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为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提交了载有“证书编号:ZX-BWX-0320171121351474,取证时间:2017-11-2113:19:42~2017-11-2114:12:18,证据名称:京东阅读”的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上述证书均载明:区块链保全ID信息;SHA512摘要信息;本证书由真相数据保全中心、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联合签发,证明文件(电子数据)自申请时间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证书签发机构为真相数据保全中心、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申请人为176XXXXXXXX;取证方式为互联网取证;取证类型为过程取证。

为提取原告上述IP360取证数据保全的内容,本院勘验如下:使用法院提供的经过清洁性检查的电脑,连接互联网后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ip360.net.cn进入“IP360全方位数据权益保护开放式平台”,在“用户登录”中输入用户名、密码,进入操作台,点击“证据库”下的“证据提取”栏目,在“证据提取包名称”搜索框中输入“京东”,显示名称为“京东阅读”的证据提取包的提取码为8941f131515738035165。返回主页,点击“证据提取”栏目,在“证据提取码”中输入8941f131515738035165,点击“提取”,进入“IP360证据提取专用系统”,页面上部显示证据提取包名称为京东阅读,存证人为中文在线,存证机构为个人,认证机构为真相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文件个数为2,创建时间为2018年1月12日14:20;页面中部显示“证据提取列表”,其中证据名称为“京东阅读2”的证据类别为过程/移动互联网取证,保全时间为2018年1月10日13:53;证据名称为“京东阅读”的证据类别为过程/移动互联网取证,保全时间为2017年11月21日13:15。点击操作栏下方的“查看证书”,“京东阅读2”的证书编号为ZX-BWX-0320180110353284,“京东阅读”的证书编号为ZX-BWX-0320171121351474,分别点击“证据下载”,在电脑桌面上设置一个名为“中文在线-京东”的文件夹,将上述证据下载至该文件夹中。1、打开上述下载的“证据下载_京东阅读”文件,其中包含编号为ZX-BWX-0320171121351474的保全证书及名为“保全文件-京东阅读”的视频文件。点击该视频文件,显示进入远程桌面,桌面上的窗口内容为“真相网络IP360过程取证录制”,并显示有录制时间,保全证据过程显示:对使用的电脑进行了清洁性检查,点击360浏览器并对浏览器进行清洁,查看北京时间显示时间为2017年11月21日13:26,在搜索栏中搜索“京东阅读”,点击第6个搜索结果进行下载,下载名称为com.jingdong.app.reader_402010.apk的应用程序,使用IP360系统自带的蓝叠模拟器,打开该模拟器,将上述下载的apk文件添加至该模拟器内并进行安装。在该模拟器的主界面显示有一个“京东阅读”的App,打开该App,显示手机形状,翻阅内容,主界面左上角显示人形标志,点击该标志显示登录页面,点击页面左下角的“设置”,显示“京东×××.2.0”“京东JD.com版权所有Copyright2012-2017”,底部依次显示“书架”“出版”“畅读”“小说”“发现”栏目,依次浏览上述栏目。点击“出版”栏目,在搜索框中输入“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显示4个搜索结果分别为“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免费试读本)”“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2”“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第5季)”“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4”。依次点击上述搜索结果,页面显示图书信息,作者为童亮,出版方为新星出版社,书籍评分10,点击“立即阅读”,输入用户名、密码登录后进入阅读界面,显示图书名称、作者、出版社信息,逐页浏览书籍内容。回到主界面,依次点击“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2”“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第5季)”“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4”,再点击“立即购买”,“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2”付费1元,“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第5季)”付费1元,“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4”付费5元,支付完成后点击“立即阅读”,逐页浏览上述内容。关闭蓝叠模拟器,点击“真相网络IP360过程取证录制”浮窗中的“提交录制”按键,弹出确认提交的对话框,点击确认,退出IP360系统。2、打开下载的“证据下载_京东阅读2”文件,其中包括编号为ZX-BWX-0320180110353284保全证书及名为“保全文件-京东阅读2”的视频文件。点击该视频文件,显示进入远程桌面,桌面上的窗口内容为“真相网络IP360过程取证录制”,并显示有录制时间,保全证据过程显示:打开360浏览器,在搜索栏中输入“百度”进入百度网站,在搜索栏中输入“应用宝APP”并进行下载,打开蓝叠模拟器,安装该应用宝App后,点击打开其中的“京东阅读”应用程序,显示开发者为北京京东×××。关闭蓝叠模拟器,点击“真相网络IP360过程取证录制”浮窗中的“提交录制”按键,弹出确认提交的对话框,点击确认,退出IP360系统。

被告对上述勘验过程无异议,认可除《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外其他被控侵权的三本图书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作品具有一致性,被告称《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图书仅提供了部分内容,双方认可该书的一致性字数为123千字。被告称在上述原告取证过程中,“IP360证据提取专用系统”页面显示的存证机构为个人,缺乏公信力,且显示的创建时间与保全时间不一致,不能保证取证过程的真实性。对此,原告称存证机构并非提供取证服务的认证机构,而是申请存储的主体,本案申请存储的主体系原告代理人,其进行了个人实名认证,故显示存证机构为个人;IP360证据提取专用系统中显示的保全时间是IP360系统对原告取证过程进行录制的时间,创建时间是原告进行证据提取、创建数据提取包的时间,因原告在取证完成后并没有立即进行证据提取,因此二者时间不一致。

(二)为还原取证过程,本院就“IP360全方位数据权益保护开放式平台”勘验如下:使用法院提供的经过清洁性检查的电脑,连接互联网后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ip360.net.cn进入“IP360全方位数据权益保护开放式平台”,在“用户登录”中输入用户名、密码,进入操作台,点击“取证”栏目下的“过程取证”,再点击右上角“新建取证”,进入取证页面,在证据名称中输入文字,点击确认提交,显示“申请资源成功”。点击“开始过程取证”,进入远程桌面,并跳出“真相网络IP360过程取证录制”的窗口,时间显示已经录制0分0秒,在该远程桌面的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jd.com,进入京东×××,浏览后关闭网页,点击窗口中的“结束录制”,上传视频,显示“正在上传视频”。在“过程取证”的数据列表选取上述录制的视频文件,点击“加入证据库”,弹出对话框显示“添加操作进行中,是否前往证据库查看”,选择“确认”,进入证据库页面,查看“证据列表”中上述录制的视频文件详情,显示载有区块链保全ID及SHA512摘要等信息的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及录制过程。选取“证据列表”中上述录制的视频文件,点击“证据提取”,弹出“生成证据提取包”对话框,在证据提取包名称和存证人处进行命名后点击“确定”,显示“操作成功”,进入证据提取页面,显示证据提取包名称、存证人、创建时间、提取码和文件个数等信息,点击该证据提取包操作下方的“证据详情”,进入新的页面,点击操作下的“查看证书”,显示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及录制过程(该证书内容与加入证据库后、未进行证据提取前显示的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一致)。经查看,证据提取页面中显示的保全时间为取证开始的时间,创建时间为创建数据提取包的时间,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中的取证时间为录制的起止时间,证书上未显示创建数据提取包的时间。

(三)诉讼中,真相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出具说明:真相科技产品服务通过云计算与区块链结合的方式提供,所有计算、取证过程以及证据存储均在真相保全云上进行,并无缝写入司法联盟链;依托金融级安全防护的真相保全云通过了公安部警用与安全设备鉴定,严格保证计算和存储过程的安全可靠性;并通过LegalXChain联盟链(真相科技面向法律、政务、监管领域自主研发的区块链系统)同步加密数据指纹到司法鉴定机关等实现电子证据存证。真相保全云提供了一个用户无法干预、金融级安全等级保护的取证环境,所有的取证过程均通过程序自动执行或者被程序全程记录;同时保障计算机环境和软件程序环境清洁、网络路径清洁、取证程序生成的电子数据客观真实反映实际情况。区块链联盟链系统保障了电子数据存证的真实不可篡改性。LegalXChain联盟链在证据真实不可篡改以及证据数据安全性上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实现:(1)通过采用分布式数据网关实现数据的链外访问:存证数据在写入区块链的过程中,原始数据信息不会上传到LegalXChain联盟链上,联盟链仅保留按照国家密码局标准加密算法对原始数据加密处理后的Hash值,即数据指纹;凭借区块链技术自带的永久性存在证明,来确保指纹信息的真实性和不可篡改性。当需要访问原始证据信息时,通过获得分布式数据网关的授权,区块链智能合约自动推送原始数据到请求方。(2)证据数据访问控制授权:一方面是利用PKI技术来对访问身份与被请求证据数据进行加密,另一方面是利用区块链节点对证据数据的访问控制和授权,实现存证数据的权限隔离。(3)账户管理策略:区块链系统上每个用户都由一对钥匙定义,一个私钥和一个公钥。(4)多级数据加密技术:在区块链节点对证据数据进行一次加密处理,得到原始数据指纹,然后针对此数据指纹,结合时间戳信息、用户主体信息,再实施一次加密处理,通过两次加密处理,加密等级相当于512位乘256位加密,保障数据绝对安全不可破解,同时基于区块链Kafka的共识机制,确保每个区块链节点可连接到共识服务的一个或多个彼此完全隔离的数据业务通道。在通道上广播的数据指纹信息,授权订阅该通道的区块链节点即可接收到加密的区块数据。然后,每个区块链节点可以单独验证区块数据,极大确保了司法数据对安全性方面的要求。过程取证技术说明如下:用户登陆产品,该产品在云上运行,无需在本地安装任何软件,从而避免本地网络操作行为系统清洁性问题。用户使用服务前需在系统上进行实名验证,该实名验证系统对接公安部居民身份证系统。用户使用过程取证服务时,系统将从真相保全云系统中自动分配给用户一个清洁安全可靠的云主机。用户自进入系统,系统即自动启动录屏程序,记录用户的所有操作过程,用户可以针对特定互联网信息进行过程保全。用户完成过程取证后,点击提交证据,系统将自动关闭云主机,并将录制的视频文件加盖国家授时中心的北斗卫星授时系统的时间戳,保证时间的客观真实性。经过加盖时间戳的录屏视频证据文件会通过国家密码局512位Hash加密算法提取证据文件指纹,并通过区块链系统将该数字指纹同步给北京网络行业协会司法鉴定中心(该保全系统为公安部神盾保全系统)以及其他公证机关,并将证据文件存储于真相保全云,系统将自动生成由真相保全中心和北京网络行业协会司法鉴定中心联名签发的数字证书。存储于真相保全云的证据经过非对称加密和数字指纹异地同步无法进行篡改。用户需要举证时,将加密存储的证据文件自动生成的二十位随机证据提取码或者将电子证据文件证书编号和电子证据文件提交给相应的司法机关。司法机关或相关证据方可以通过证据提取码或者证书编号在真相保全云勘验和下载证据文件和对应的数字证书。综上,通过真相保全云系统进行的取证过程:1.时间可信(电子数据文件加盖来自于中科院国家授时中心时间源的时间戳);2.网络环境可信(通过公安部警用设备鉴定的云系统,可追溯、可验证,取证过程全程可信);3.过程无篡改(通过间隔、时效、地址、目标,对取证目标进行过程标签记录=电子数据文件生×××数字指纹,并将数字指纹通过区块链系统同步备份于公安部神盾保全中心及其他公证机关,保证取证过程无篡改,通过国家级认证);4.证书可验证(可追溯,可验证,可对取证过程进行拆分定义,加盖时间戳且进行Hash加密的电子数据存储于真相保全云端,同时生成电子数据保全证书)。真相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石松就上述说明内容出庭作证,并称蓝叠模拟器是PC端访问安卓手机客户端的工具,由第三方提供并提前内置于真相保全云系统,任何人启动蓝叠模拟器时的状态都是初始化的,用户对该模拟器的操作过程均会被记录。

(四)另查,真相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31日,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推广、咨询、服务,数据处理,计算机系统服务等。

2014年6月24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出具《实验室认可证书》,证明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符合ISO/IEC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的要求,具备承担证据附件所列检测服务的能力,予以认可。

2016年7月12日,公安部第一研究所(甲方)与真相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保密协议》,约定乙方保证严格控制甲方提供的“身份认证相关文档”,保护程度不低于乙方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乙方保证采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对甲方提供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

2016年7月15日,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供方)与真相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需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供方向需方提供型号为N600的网络时间服务器,配置要求为网络授时精度1-10毫秒,GPS+北斗双模块。

2016年8月8日,真相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甲方)与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乙方)签订《司法鉴定及数据保全技术合作协议》,约定:鉴于甲方是专注于电子数据主权确定及网络行为分析,以构建数字世界的文明秩序为愿景,依托区块链、大数据、深度学习等技术进行计算法律学实践的技术公司。乙方是独立第三方的司法鉴定机构,由国家司法机关批准,于2005年依法取得“声像资料司法鉴定(含电子数据、图像资料鉴定)”资质,是全国最早成立的专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机构,于2010年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以及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国家级资质认定证书,对外接受司法鉴定委托,对指定电子信息载体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形成符合法律规范的证据形式,同时在电子商务领域从事电子数据保全等服务,乙方具有为甲方真相保全云及IP360平台上用户的电子数据进行相关司法鉴定的完整资质和充分能力。为更好满足甲方真相保全云及IP360平台用户的司法鉴定需求,结合双方资源优势,现就真相保全云及IP360平台用户的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工作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二、合作模式。对甲方的真相保全云及IP360平台用户,乙方应形成完备的司法鉴定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有能力对甲方的真相保全云及IP360相关产品进行电子数据保全,以及甲方用户的保全数据进行鉴定,出具准确的司法鉴定文书,形成符合法律规范的证据形式等;乙方为甲方的真相保全云及IP360平台提供数据保全服务,并提供数据保全接口,用以存储甲方用户电子数据的数字指纹;在甲方真相保全云及IP360平台上,乙方向甲方用户提供电子数据检验报告。本协议有效期自2016年8月15日至2019年8月15日。

2016年9月18日,公安部第一研究所(供方)与真相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需方)签订《设备供货合同》,约定供方向需方提供数字签名服务器V500-G。

2017年3月13日,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和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出具《检验报告》,证明真相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TRUTHSO20160517型真相电子数据保全云符合GB/T20270-2006《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中5.1.1、5.1.4和Q/TS001-2016《真相电子数据保全云》中的相关规定。其中,“数据完整性”经检验,符合“提供API接口,对数据进行数字签名和验签”的技术要求;“用户鉴别”经检验,符合“应对系统的用户进行身份鉴别”的技术要求;“平台过程取证系统再鉴别”经检验,符合“用户登录真相电子数据保全云平台中的过程取证服务器需要再次进行用户身份鉴别,防止非授权用户取得过程取证服务器的使用权”的技术要求;“平台过程取证系统资源服务分配和回收”经检验,符合“真相电子数据保全云平台过程取证服务器在用户提交过程取证任务后,分配服务器资源给用户使用,等取证任务做完后,回收并重新初始化服务器资源”的技术要求;“存储保密性”经检验,符合“对存储数据进行加密,确保客户的数据能够在云计算平台以密文形式存储、提供解密及用户密钥管理服务”的技术要求。

2017年5月19日、7月26日,国家版权局分别对名称为“互联网录屏取证系统V1.0”及“IP360全方位数据权益保护平台V1.0”的软件颁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载明两款软件的开发完成日期及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6年9月1日,著作权人均为真相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2018年2月7日,北京大陆航星质量认证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明真相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GB/T19001-2016/ISO9001:2015,证书覆盖范围为数据权益保护平台及网络行为分析系统的软件研发及服务,有效期自2018年2月7日至2021年2月6日。

三、与本案有关的其他事实

被告为证明读品公司获得了被控侵权图书的合法授权,提交了童亮2011年3月至9月期间向读品公司出具的四份《作品代理授权书》复印件,以及2012年4月27日童亮出具的《数字资源使用权授权书》复印件。《作品代理授权书》载明:童亮将《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2》《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3》《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4》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等权利独家授权给读品公司,授权期限分别自2011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2011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1日、2011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2011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1日。《数字资源使用权授权书》载明:童亮将《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5》在全球范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等权利非独家授权给读品公司,授权期限自2012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原告以上述证据均非原件为由,不认可真实性及证明目的。

2015年6月26日,被告(甲方)与读品公司(乙方)签订《数字资源产品销售合作协议》,约定乙方作为版权拥有者,授权甲方通过域名为JD.COM网站、客户端软件及其他方式向用户提供包括电子书在内的数字资源产品;乙方非独家授权甲方享有与数字资源产品有关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乙方保证就本协议项下数字资源产品已取得了版权拥有者的权利,拥有数字资源产品全部合法权利或已获得权利人合法授权及转授权;甲方销售数字资源产品所获销售收入(以甲方系统统计数据为准),甲、乙双方按照40:60的比例对销售收入进行分成(以甲方的实际收益为计算基数)。本协议有效期自2015年6月26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5年7月24日,被告与读品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将《数字资源产品销售合作协议》的有效期更改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被告为证明被控侵权图书的销量低,提交了其出具的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3月22日图书销售数据打印件及读品公司2018年6月12日出具的2017年3月21日至2017年3月22日图书销售数据打印件。前一份打印件内容显示图书《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2》的京东×××,销售数量40,销售总金额为40元;图书《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4》的京东×××,销售数量20,销售总金额为100元;图书《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第5季)的京东×××,销售数量0,销售总金额为0元。后一份打印件中除图书《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第5季)的京东×××,销售数量为25,销售总金额为25元外,其他两本图书的相关内容与前一份打印件内容相同。原告以上述证据为单方出具且内容存在矛盾为由,不认可内容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

另查,原告认可涉案作品已全部下架。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合作协议》《授权书》、正版图书、数据保全证书、网页打印件、说明、营业执照、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证书、保密协议、产品购销合同、设备供货合同、技术合作协议、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被告提交的《数字资源产品销售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授权书复印件、网页及数据打印件及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原告能否对涉案作品主张权利;被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被告是否应对涉案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一、关于原告能否对涉案作品主张权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作者可以将著作财产权许可他人使用。本案中,根据正式出版物的署名情况,童亮系涉案作品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根据《合作协议》及《授权书》,可以认定原告经童亮授权,获得了涉案作品自2017年3月21日至2022年3月20日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被告关于原告不能在一个案件中同时主张四部文字作品著作权的抗辩,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被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通过涉案APP向公众提供了涉案作品,提交了通过IP360系统固定的对APP内容进行录屏的电子数据。要认定侵权行为确系发生,应首先对原告该种固证、存证的方式是否符合电子数据的规定进行认定。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电子数据是一种法定证据类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关因素。据此,本院将从存证平台的资质、电子数据生成及储存方法的可靠性、保持电子数据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等方面予以审查,对涉案电子数据的效力作出认定。

(一)关于存证平台的资质审查。本案中,真相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作为依法成立并独立于中文在线公司、京东×××,其运营的IP360数据权益保护平台通过了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和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的检验认证,具备作为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的资质。(二)关于电子数据生成及储存方法可靠性的审查。本案中,固定证据的整个过程虽然由原告自行操作,且原告操作前未对取证环境的清洁性进行检查,但结合勘验过程、真相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及相关《检验报告》《产品购销合同》等,用户登陆IP360平台申请取证后,IP360云服务器会将回收并重新初始化的服务器资源自动分配给用户使用,径直让用户进入IP360平台远程桌面进行操作,且服务器会自动启动录屏程序,对所有操作步骤、获取的内容予以记录,该过程还通过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的北斗卫星授时系统进行时间认证,保证了电子数据形成时间的准确性,避免了对本地系统预先清洁以保证取证环境真实性的问题。即便如此,原告在进入远程桌面开始操作前,依然对所用计算机及网络环境等进行了一系列标准化清洁性检查,此举最大限度地排除了因操作者不当介入、取证环境不真实等因素可能对取证结果造成的影响,保证了电子数据生成、储存方法的可靠性。(三)关于保持电子数据完整性方法可靠性的审查。本案中,结合勘验过程、真相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及《司法鉴定及数据保全技术合作协议》等,每个电子数据文件在完成取证后,会存储于IP360云系统中,自动生成一个唯一对应且进行加密的数字指纹(Hash值),该指纹将通过区块链系统同步备份于已获得权威机构实验室认可证书的北京网络行业协会司法鉴定中心,并生成由其与真相数据保全中心联名签发的载有数字指纹、区块链保全ID、取证时间等信息的数据保全证书,证明电子数据自申请时间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此种方式通过密码技术及数字指纹异地同步,可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结合上述因素,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电子数据在生成、储存方法以及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等方面均较为可靠,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其真实性应予以确认,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初步证据。被告虽主张证据保全过程中显示的存证机构为个人,缺乏公信力,且文件创建时间与保全时间不一致,不能保证取证过程的真实性,但根据在案证据,存证机构系申请取证的主体,而涉案IP360平台作为提供存证服务的主体通过了权威机关的检验认证,具有相应的资质,此外,保全及创建时间分别代表了取证开始时间及创建数据提取包的时间,该内容与数据保全证书及录屏内容能够互相印证,现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取证过程存在影响证据真实性的瑕疵,况且其认可在运营的涉案APP中提供了涉案作品,故对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定,被告在其经营的涉案APP中提供了四部涉案作品的在线阅读服务。

三、关于被告是否应对涉案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除法定情形外,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未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在其经营的涉案APP上向公众提供被控侵权作品,经比对,该作品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作品具有一致性。被告虽辩称其提供的涉案作品具有合法授权,但其提交的《作品代理授权书》及《数字资源使用权授权书》均非原件,真实性无法核实,原告对此亦不予认可,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即便该证据为真,读品公司从作者处曾获得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但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已超过该授权期限,且被告与读品公司签订的《数字资源产品销售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中未载明读品公司提供的数字资源产品包括涉案作品,现无证据证明被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作品获得了合法授权,故被告的该项抗辩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纳。综上,被告的涉案行为使得网络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实现对涉案作、地点实现对涉案作品的在线阅读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具体赔偿数额,被告虽提交了其与读品公司分别出具的图书销售数据打印件,以证明其销售数量低,但两份数据本身即存在不一致之处,其真实性无法确认,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因根据现有证据不能确定涉案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情况,故本院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创作难度、文学艺术价值及市场价值,被告侵权的具体方式、侵权范围、侵权字数、主观过错程度及作品稿酬标准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京东×××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11450元;

二、驳回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京东×××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5元,由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京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高 翡

审 判 员  刘世红

人民陪审员  马 可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齐 琛

书 记 员  申会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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