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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重庆腾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天极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行为保全纠纷

来源:本站 时间:2021-08-24 21:04:43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行保1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6号12号楼16层16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0045N17U。

法定代表人:梁汝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墨雪,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金彪,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61136T。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雪健,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8号银科大厦16层1601-1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72551611J。

法定代表人:奚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利勇,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重庆腾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云汉大道5号附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80156661M。

法定代表人:卢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裁定被申请人:重庆天极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15号财富二号A栋6楼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YUN7N6M。

法定代表人:郭强,董事长。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北京公司”)、重庆腾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腾讯公司”)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视界公司”)、重庆天极魅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重庆天极公司)诉前行为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2021)渝01行保1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原裁定”)。微播视界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21年6月25日,被申请人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北京公司、重庆腾讯公司(以下简称原裁定申请人)及微播视界公司向本院提出延期做出复议裁定的申请。本院就复议申请举行听证,微播视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墨雪、易金彪,腾讯计算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牟雪健,腾讯北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利勇、李丹,重庆腾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杰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复议审查终结。

微播视界公司申请复议称:原裁定存在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并应裁定解除全部保全措施。事实及理由如下:一、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无权就本案作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重庆腾讯公司的住所地是本案管辖的唯一连接点,而该公司在提起本次行为保全前5天即2021年5月28日才取得涉案《斗罗大陆》第二、三、四季非独占许可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事实上,重庆腾讯公司是否作为共同申请人对本案的实体审理无任何实质性影响。可见,该公司明显是被申请人为了制造管辖连接点而虚列的申请人,此种方式背离了管辖制度的初衷。二、本案不具备“情况紧急”条件,本院在作出裁定书之前并未通知和询问申请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享有的合法诉讼权利,属于程序严重违法。首先,本案不属于“不询问”的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知识产权行为保全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保全以“应当询问”为原则,“不询问”为例外,且“不询问”的前提是“情况紧急”或者“询问可能影响保全措施执行”。而涉案《斗罗大陆》3D动漫作品最早于2018年就已经开播,至今已播放超过四年,期间2D版动漫、影视剧版均已播放完毕,因此,涉案3D版动漫铁器并非属于时效性较强的热播节目。其次,本案不具备“紧迫性”条件。自2018年《斗罗大陆》3D版动漫作品播出后,原裁定申请人可通过向其平台投诉的方式进行处理,且之前原裁定申请人200多次涉及2.3万条侵权链接的投诉均在合理期限内进行了解决。在原裁定申请人通过微播视界公司平台的公开投诉渠道完全可以及时且有效地处理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本次却选择了采取行为保全这种复杂、高时间成本的方式处理,充分说明本案的行为保全申请完全不存在“情况紧急”的情形。最后,本案符合“应当询问”的条件。本案涉及平台新类型视频案件,案情重大复杂,且双方当事人均是互联网行业内的头部企业,鉴于行为保全措施对双方当事人利益影响重大,应当组织听证程序或应当询问申请人,充分听取申请人的抗辩意见再进行判断是否做出行为保全裁定。三、原裁定范围超出了原裁定申请人所享有的权利范畴和请求范围,同时该裁定要求亦架空了现行法律规定的平台规则,客观上亦无法执行。原裁定要求“微播视界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删除抖音APP中所有侵害《斗罗大陆》动漫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过滤和拦截用户上传和传播侵害《斗罗大陆》动漫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明显超出了必要程度,法律上亦无相应的依据,既超出了申请人作为平台的义务范围,也超出了申请人的能力范围。首先,原裁定申请人申请的行为保全范围严重超出其权利范围。原裁定申请人主张的侵权视频是“未经授权直接搬运或剪切某一集《斗罗大陆》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形成的视频”,法院最终裁定“删除抖音APP中所有侵害《斗罗大陆》动漫作品”的视频。抖音APP中关于《斗罗大陆》的视频还包括申请人合法取得授权的《斗罗大陆》2D动漫视频,以及网络用户享有权利的《斗罗大陆》动漫相关的衍生视频,如解说、二次创作等符合合理使用条件的视频,原裁定申请人对此无权主张。且《斗罗大陆》3D动漫作品后续的第五季、第六季甚至更多连载作品尚在制作过程中,尚未形成著作权,原裁定申请人是否获得授权犹未可知。本裁定将下架和屏蔽的抖音视频范围扩展至尚不存在的作品,显然超出了原裁定申请人的权利范围。其次,原裁定的要求和现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平台没有对内容是否涉嫌侵权的主动审查义务”相悖,同时也突破了“避风港原则”。申请人运营的“抖音”平台仅是提供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仅就网络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通知与移除”的责任,不具有对网络内容审查的义务和能力,且在现有技术和法律背景下,没有行之有效的措施能够对还未制作发表的作品进行有效的事先过滤和拦截。最后,原裁定要求的处理措施不明确,申请人客观上无法执行。原裁定中“侵害《斗罗大陆》动漫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所涉及的内容并非是技术问题所能解决的,其中包含了诸多复杂的法律判断,依据申请人平台现有技术无法对平台上海量视频内容是否构成侵权进行一一判断和删除,亦无法准确执行本案禁令。如使用文件名或关键词方式过滤,因《斗罗大陆》不仅包括2D动漫、3D版动漫,还包括小说、游戏、影视剧等类型内容,导致关键词与裁定要求处理的视频内容之间无必然的对应关系,出错率极高,使用此方式会删除大量非原裁定申请人享有权利的视频作品,损害视频上传者网络用户的权利。如使用文件哈希值方式过滤,在用户修改哈希值后就无法过滤和拦截。事实上,微播视界公司在收到法院涉案裁定后立即采取涉及关键词、人工筛查的方法删除涉案被控侵权视频,但抖音用户现在达到6个亿,每天都会有大量用户上传大量的内容,其不可能做到全平台百分之百清理。因此,申请人客观上无法执行原裁定内容。四、申请人的行为不会给原裁定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相反,行为保全的作出无疑会造成申请人与原裁定申请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微播视界公司为支持其复议请求及理由,在复议阶段向本院提交了《动漫作品非独家授权合作协议》及其附件、抖音APP截图、《斗罗大陆》邮件投诉处理记录打印件、腾讯视频示例截图、(2019)渝0192行保1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其中,《动漫作品非独家授权合作协议》载明,南天使(湖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将《斗罗大陆2绝世唐门第一季:新星篇》、《斗罗大陆2绝世唐门第二季:荣耀篇》、《斗罗大陆3龙王传说第一季》、《X-龙时代》等动漫作品及动漫作品相关素材(包括但不限于动漫作品名称、角色名称及形象、台词、道具、视觉设计、截图、音频及音频片段、视频片段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非独家授予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授权平台包括“抖音”(含抖音火山版、抖单极速版等各版本)等,授权期限为2019年12月16日至2022年3月14日。抖音APP截图显示:在抖音APP搜索框输入“斗罗大陆”,显示的搜索内容中显示有《绝世唐门》视频、《斗罗大陆》手游视频及卡牌游戏视频等。

被申请人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北京公司和重庆腾讯公司共同辩称,行为保全裁定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当维持。微播视界公司的复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具体理由如下:一、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重庆腾讯公司经合法授权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作为被侵权人有权在其住所地提起行为保全申请,且原裁定被申请人重庆天极公司住所地亦位于本院管辖地。二、本案属于“情况紧急”,符合无需询问当事人的情形。涉案《斗罗大陆》是正在热播的动漫视听作品,符合《知识产权行为保全规定》第六条规定中“(五)时效性较强的热播节目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的情况紧急情形,可以不进行询问。三、本案裁定书并未超出原裁定申请人所享有的权利范围和请求范围。在行为保全申请书中,明确了“申请人主张的侵权视频是指未经授权直接搬运或剪切某一集《斗罗大陆》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形成的视频。”对行为保全中的侵权视频,进行了较大的缩限,针对的是最为明显的侵权行为,裁定书中所言的“所有侵害《斗罗大陆》动漫作品”的视频并没有超出原裁定申请人所享有的权利范围和请求范围。四、微播视界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首先,微播视界公司作为最大的短视频平台之一,对用户上传的内容是否涉嫌侵害他人的著作权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和判断能力。其次,涉案《斗罗大陆》动漫视听作品是热播作品,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最后,微播视界公司实施了以设置话题、内容简介、“抖音搜索智能聚合”提供侵权视频合集等方式的主动推介行为,以及通过政策扶持活动教唆、引诱用户上传侵权动漫视频的教唆引诱行为。五、抖音平台有采取有效措施删除侵权视频、过滤和拦截用户上传和传播侵权视频的法律义务和实际能力。

本院认为:根据微播视界公司的主张,本案复议申请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本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原裁定的作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三、原裁定范围是否超出了原裁定申请人所享有的权利范畴和请求范围;四、在“通知-删除”规则之下,平台义务如何确认;五、原裁定是否造成复议申请人与原裁定申请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及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此,本院一一评析如下:

一、本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现有证据显示,经动漫作品《斗罗大陆》著作权人上海腾讯企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鹅公司)授权,腾讯计算机公司对《斗罗大陆》第一季(第1-26集)享有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权利及转授权权利,腾讯北京公司对《斗罗大陆》第二季(第27-78集)、第三季(第79-130集)和第四季(第131-182集)享有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权利及转授权权利。重庆腾讯公司分别经腾讯北京公司及腾讯计算机公司授权,享有上述作品非独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确认重庆腾讯公司享有上述动漫作品非独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有权与腾讯北京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共同起诉,系本案适格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被控侵权行为是在抖音APP平台上传播动漫视频,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因此,其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即包括重庆腾讯公司住所地,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微播视界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裁定申请人为了制造管辖连接点而虚列申请人,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原裁定的作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原裁定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前,应当询问申请人和原裁定申请人,但因情况紧急或者询问可能影响保全措施执行等情形除外。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不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即足以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应当认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况紧急:(五)时效性较强的热播节目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本案中,动漫作品《斗罗大陆》系连载型动漫作品,于每周六上午十点更新,剧情具有较强的连贯性和整体性,在腾讯视频的总播放量超过295亿次,属于时效性较强的热播节目。且,从现有证据来看,腾讯视频更新动漫作品《斗罗大陆》后,抖音用户几乎同步上传了大量被控侵权视频,且播放量较大。其中,《斗罗大陆》第158集于2021年5月29日10时更新,原裁定申请人在2021年5月29日10时07分进行证据保全时,抖音用户“唐门宣传员”即已经上传了标题为“第1集|斗罗大陆158集(上),唐三小舞申请订婚,斗罗大陆第158集全集完整版视频”、“斗罗大陆158集中(1)”、“斗罗大陆158集中(2)”、“斗罗大陆158集下”的四段视频。抖音用户“忆三漫剪”在2021年5月29日上传158集侵权视频仅1小时左右,播放量即高达76.2万次,24小时内播放量超过402.2万次。因此,上述情况如不及时制止,将很可能使原裁定申请人的权益持续受到损害。故本案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符合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情况紧急”情形,可以不询问双方当事人即做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

三、原裁定范围是否超出了原裁定申请人所享有的权利范畴和请求范围

本院认为,原裁定申请人享有涉案动漫作品《斗罗大陆》的相关著作权,有权就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原裁定申请人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动漫作品为《斗罗大陆》第一季、第二季、第三季及第四季,其行为保全请求包括“微播视界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删除抖音APP中所有侵害《斗罗大陆》动漫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过滤和拦截用户上传和传播侵害《斗罗大陆》动漫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且原裁定申请人明确上述“侵害《斗罗大陆》动漫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指的是“未经授权直接搬运或剪切某一集《斗罗大陆》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形成的视频”。因此,原裁定中关于微播视界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删除抖音APP中所有侵害《斗罗大陆》动漫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中删除的对象“所有侵害《斗罗大陆》动漫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即为“所有未经授权直接搬运或剪切某一集《斗罗大陆》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形成的视频”,其中《斗罗大陆》指的是为原裁定申请人享有相关著作权的《斗罗大陆》第一季、第二季、第三季及第四季,并不包含微播视界公司所称的2D《斗罗大陆》动漫视频。因此,原裁定并未超过原裁定申请人所享有的权利范畴和请求范围。至于解说、二次创作等衍生视频的问题,该衍生视频是否构成侵权须进行实体审理后才能确定,且,原裁定申请人指控的涉案侵权行为即“未经授权直接搬运或剪切某一集《斗罗大陆》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形成的视频”并未包括解说及二次创作等衍生视频,因此,原裁定中“侵害《斗罗大陆》动漫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并不包括上述衍生视频

四、在“通知-删除”规则之下,平台义务如何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规定系现行“通知-删除”规则的法律依据,该规则系在特定技术条件之下,基于平衡权利人与平台之间的利益而制定。该条款的目的在于既要为互联网行业提供发展空间,又要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在此规则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网络用户利用其平台实施的侵权行为,只要其接到通知后采取了删除、屏蔽及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需明确的是:首先,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该免责条款而对明知或应知的网络用户侵权行为不予制止,继而损害权利人的利益。是而,通知-删除规则适用的前提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也不应知侵权行为的存在否则不适用其次,在通知-删除规则下,网络服务者对于网络用户利用其平台实施的侵权行为并非只负删除义务,而是负有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义务至于必要措施的界定,则与技术发展密切相关。在现有技术无法实现过滤、拦截等功能或使用该现有技术的成本无法承受的情况下,该技术当然不应纳入必要措施范围,但当该技术本身已成为可能且成本可承受时,则平台在知道新侵权视频仍在不断上传的情况下,其在删除已有侵权视频外承担过滤、拦截义务则是理所当然若法院不考虑技术发展现状而一味机械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并狭隘理解平台只有删除已发现侵权视频义务,不考虑技术发展使平台发现侵权和避免侵权能力提升的现实,这将使权利人和平台之间陷入通知-删除-再通知-再删除的无意义循环,使该规则成为平台怠于履行保护权利人义务的护身符,不当增加权利人维权成本,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持续受到损害。基于此,必要措施的内容并非固定的、不变的、机械的,而是动态的、可变的与发展的,必须兼顾技术发展现状及当事人之间利益格局的变化为了防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和侵害后果的扩大,当新的技术出现且该新技术可能实现的情况下,应当将新的技术纳入必要措施范畴

就本案而言,首先,现有证据显示,原裁定申请人累计向微播视界公司发送侵权告知函超过200次,涉及侵权链接超过2.3万条,并指出具体的位置及上传者,微播视界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平台存在大量的侵权视频。其次,作为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微播视界公司应当知道在现有经营模式下,抖音用户会不断上传侵权视频,原裁定申请人的权利处于持续受损害的状态之中。最后,从现有证据来看,抖音发布《新鲜出炉》载明其“拦截违规视频内容超过2.64亿条,其中机器审核拦截超过9125万条,人工审核拦截1.73亿条”,因此,过滤和拦截侵权视频技术系现有技术,微播视界公司亦具备过滤和拦截侵权视频的能力,且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该技术的成本无法承受。因此,原裁定裁定微播视界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过滤和拦截用户上传和传播侵害《斗罗大陆》动漫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并无不当。至于微播视界公司所称的“有效措施”不具有可执行性的问题。本院认为,如上所述,“必要措施”的内容是动态的,与技术发展相适用的。随着新技术的出现,“有效措施”必然具有新的内容,因此,法院不可能明确所有“有效措施”的种类,不可能也无必要去具体界定过滤和拦截的具体技术。原裁定的实质意义在于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微播视界公司应当在其能力范围之内采取其能够采取的技术措施以制止侵权行为的继续。需要指出的是,本院考虑到技术本身的局限,原裁定对于过滤和拦截侵权视频的要求是采取“有效措施过滤和拦截”而并非“过滤和拦截所有侵权视频”,即原裁定强调过滤和拦截措施的有效性而并非要求其实现百分之百的过滤和拦截效果。其在执行程序中需向法院证明的是已经采取了过滤和拦截措施以及该措施的有效性而非实现了百分之百的过滤和拦截。因此,其以此主张原裁定有误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五、原裁定是否会造成复议申请人与原裁定申请人之间的利益失衡,是否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院认为,涉案侵权视频在抖音APP上的传播,不属于微播视界公司的合法权益,在微播视界公司已经具备过滤和拦截侵权视频技术的前提下要求其删除已有的侵权视频并将涉案侵权视频纳入过滤和拦截范围,并不影响微播视界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导致其与原裁定申请人之间的利益失衡。至于社会公共利益问题,本院认为,要求作为平台经营者的微播视界公司在其能力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过滤和拦截侵权视频,有效阻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这有利于保护权利人合法利益进而更好地激励创新,不仅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反而可以更好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本院认为,原裁定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审判长 谭 颖

审判员 张 琰

审判员 姜 蓓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谭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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