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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

来源: 时间:2009-09-29 17:12:00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

(2009年9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3号公布  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2008年12月27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的施行,依照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修改前的专利法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2009年10月1日前(不含该日,下同)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含该日,下同)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但本办法以下各条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的特殊规定除外

       前款所述申请日的含义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理解

       第三条  2009年10月1日以后请求给予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六章的规定。

       第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涉嫌侵犯专利权行为进行处理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

       第五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第六条  专利权人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标明专利标识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七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委托或者变更专利代理机构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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