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2017〕2号)
江苏、湖北、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设立南京、苏州知识产权跨区域管辖法庭的请示》(苏高法〔2016〕250号)、《关于在武汉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的请示》(鄂高法〔2016〕573号)、《关于设立程度知识产权审判庭跨区域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请示》(川高法〔2016〕50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在南京、苏州、武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机构,请按照规定程序向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报批。
二、同意指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
1.发生在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盐城市、淮安市、宿迁市、徐州市、连云港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发生在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盐城市、淮安市、宿迁市、徐州市、连云港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的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3. 发生在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盐城市、淮安市、宿迁市、徐州市、连云港市辖区内,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著作权、商标、专利、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4.应当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5.不服南京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
三、同意指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
1.发生在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通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发生在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通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的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3. 发生在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通市辖区内,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著作权、商标、专利、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4.应当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5.不服苏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
四、同意指定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
1.发生在湖北省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2.发生在武汉市辖区内有关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由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江汉区人民法院、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述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除外);
3.不服武汉江岸区、江汉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以及不服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五、同意指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
1.发生在四川省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2.发生在成都市辖区内有关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授予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述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除外);
3.不服成都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本院以前的相关批复与本批复不一致的,以本批复为准。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