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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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市崇川区红蚂蚁装饰设计工作室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17-12-18 21:37:36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民终9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崇川区红蚂蚁装饰设计工作室,经营场所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濠西路288号华都商业广场6号楼302室。
经营者:吴国强,男,1975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璐,该工作室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娄门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李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述生,南京知识(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通市崇川区红蚂蚁装饰设计工作室(以下简称南通红蚂蚁工作室)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红蚂蚁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6民初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南通红蚂蚁工作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璐、被上诉人江苏红蚂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述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通红蚂蚁工作室上诉请求:改判驳回江苏红蚂蚁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南通红蚂蚁工作室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错误。首先,南通红蚂蚁工作室的字号经工商部门核准依法注册,有权在经营场所使用“红蚂蚁装饰”,不存在故意侵害江苏红蚂蚁公司商标权以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而且,南通红蚂蚁工作室成立于2009年4月17日,江苏红蚂蚁公司于2010年12月30日获得江苏省著名商标、2014年9月4日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在南通红蚂蚁工作室设立时江苏红蚂蚁公司知名度不高。其次,江苏红蚂蚁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商标核准注册类别为第42类室内装饰设计等,而南通红蚂蚁工作室仅提供装饰施工服务并不提供设计类服务,营业执照所载经营范围只是说明南通红蚂蚁工作室有经营资格,而不代表实际经营,故南通红蚂蚁工作室并不构成侵权。
江苏红蚂蚁公司二审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苏红蚂蚁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南通红蚂蚁工作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南通红蚂蚁工作室赔偿江苏红蚂蚁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万元,并由南通红蚂蚁工作室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江苏红蚂蚁公司成立于1999年,从事室内外装饰装潢、环境景观艺术、房屋建筑等业务。2002年4月15日,江苏红蚂蚁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红蚂蚁、英文REDANT及图案”,并于2003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咨询;建筑制图;工程等第42类服务项目上。经长期经营,江苏红蚂蚁公司享有的“红蚂蚁”商标及“红蚂蚁”字号已经获得了市场认可,并获得多项荣誉称号。经调查,江苏红蚂蚁公司发现南通红蚂蚁工作室未经许可,擅自在其企业名称中以“红蚂蚁”文字为企业字号,在其经营场所内外悬挂标有“红蚂蚁装饰”标识的广告牌,并以“红蚂蚁”名义对外从事室内、外装饰服务,误导消费者。南通红蚂蚁工作室上述行为侵害了江苏红蚂蚁公司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审审理查明:
江苏红蚂蚁公司原名为苏州市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2006年7月变更为现名,主要经营范围有室内外装饰装潢;环境景观艺术、房屋建筑及雕塑设计、施工等。江苏红蚂蚁公司于2003年10月28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3145605号红蚂蚁文字及图商标,该商标为蚂蚁图案、英文“REDANT”和“紅螞蟻”繁体中文的组合,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即“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咨询;建筑制图;建筑学”等,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23年10月27日。
江苏红蚂蚁公司多次获得国家及省级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荣誉,其中2002年被评定为“全国住宅装饰行业质量服务诚信企业”,2005年至2014年每年均被江苏省消费者协会评定为诚信单位,2003年至2006年每年均被江苏省建筑装饰协会评定为“江苏省优秀家庭装饰示范企业”、2007年至2014年每年均被江苏省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评定为“江苏省优秀装饰企业”、2004年被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评定为“全国住宅装饰装修优秀企业”,2005年、2007年、2009年、2011年、2014年先后被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评为“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AAA级诚信企业”,2006年、2008年、2010年、2013年被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评定为“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质量、服务、诚信五星级企业”,2008年、2010年被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评定为“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知名品牌企业”,2009年、2010年被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评定为“全国住宅装饰装修优秀企业”,2007年、2010年、2012年、2014年被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评定为“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百强企业”,2003年至2007年每年均被评为“江苏省优秀家庭装饰示范企业”,2007年至2015年期间江苏红蚂蚁公司的“红蚂蚁”企业字号被苏州市工商局认定为苏州市企业知名字号。2005年至2014年期间,第3145605号“紅螞蟻、REDANT及图”商标被苏州市工商局认定为苏州市知名商标,2010年该商标被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2014年该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4年9月18日,江苏红蚂蚁公司与盐城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红蚂蚁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双方约定江苏红蚂蚁公司将案涉第3145605号“紅螞蟻、REDANT及图”商标许可盐城红蚂蚁公司在盐城市范围内使用,许可使用形式为普通许可,许可使用费为每年30万元,并在商标局进行了备案。盐城红蚂蚁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
2016年1月29日,南通市港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唐闸分局对南通红蚂蚁工作室位于南通市港闸区华都商业广场6号楼302室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华都商业广场6号楼通往南通红蚂蚁工作室经营场所的通道内张贴有“红蚂蚁装饰请上三楼”的指示牌,在经营场所入口处有一红色蚂蚁的图标悬挂在背景墙上,在接待大厅墙上有“红蚂蚁装饰”五个张贴字,对现场检查情况,该局执法人员拍照取证并形成检查笔录一份,吴国强在该笔录上签字确认。
南通红蚂蚁工作室成立于2009年4月17日,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吴国强,工商登记经营地址为南通市崇川区德民花苑95幢303室,实际经营地址为南通市港闸区华都商业广场6号楼302室,注册资金数额为1万元,一般经营项目为室内装饰设计、室内装潢服务。
江苏红蚂蚁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1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南通红蚂蚁工作室在其经营场所内使用“红蚂蚁装饰”标识的行为,侵犯了江苏红蚂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关于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首先,虽然江苏红蚂蚁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为繁体中文“紅螞蟻”、英文“REDANT”及蚂蚁图案构成的组合商标,但根据我国消费者一般的认读和呼叫习惯,其中的中文“紅螞蟻”应为该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江苏红蚂蚁公司商标中的“紅螞蟻”字样与南通红蚂蚁工作室的企业字号“红蚂蚁”相比较,两者属于同种文字,且读音和含义均相同,只是表现形式即字体不同,这并不影响两者构成近似的判断。其次,南通红蚂蚁工作室在其经营场所内外为表明服务来源而使用“红蚂蚁装饰”标识,并非完整地标明其企业名称,构成对其企业字号的突出使用。最后,江苏红蚂蚁公司经过多年经营,其企业字号及注册商标在全国装饰装修业已取得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南通红蚂蚁工作室作为在后设立的同行业企业在南通地区的上述使用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所提供服务与江苏红蚂蚁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虽南通红蚂蚁工作室辩称其只提供装饰施工服务,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与其工商登记经营项目及企业名称所含服务类别明显矛盾,一审法院对此不予采信。综上,南通红蚂蚁工作室的上述使用行为符合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商标侵权情形,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南通红蚂蚁工作室将“红蚂蚁”作为企业字号登记并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江苏红蚂蚁公司早在1999年即注册成立,并于2003年经核准注册了“紅螞蟻”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经过多年经营,在南通红蚂蚁工作室设立之前,江苏红蚂蚁公司及该注册商标即已获得多项荣誉,“红蚂蚁”企业字号及其注册商标亦因此在江苏省装饰装修行业乃至全国同行业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南通红蚂蚁工作室作为相邻城市且在2009年才申请注册的同行业竞争者,应当知道江苏红蚂蚁公司及“紅螞蟻”注册商标的存在及知名度,在此情况下,南通红蚂蚁工作室仍将其字号注册为“红蚂蚁”,且不能对选择“红蚂蚁”作为企业字号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应当认定其行为具有明显攀附江苏红蚂蚁公司“红蚂蚁”企业字号及“紅螞蟻”注册商标知名度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客观上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南通红蚂蚁工作室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本案南通红蚂蚁工作室的行为侵害了江苏红蚂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江苏红蚂蚁公司虽提供了其授权许可盐城红蚂蚁公司在盐城地区使用案涉商标,并收取一年30万元使用费的证据,但考虑到商标许可使用费用受经营规模、经营模式、许可方式、范围及地域经济发展形势等多种因素影响,而本案南通红蚂蚁工作室系工商登记资金数额为1万元的个体工商户,故该费用不能直接作为赔偿数额的参考。在江苏红蚂蚁公司未能提供其因侵权所受的具体损失和南通红蚂蚁工作室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根据南通红蚂蚁工作室的侵权性质及实际经营情况,并结合江苏红蚂蚁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南通市红蚂蚁工作室立即停止侵害江苏红蚂蚁公司第314560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南通红蚂蚁工作室立即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办理字号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字号不得包含“红蚂蚁”文字;三、南通红蚂蚁工作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苏红蚂蚁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合计5000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南通红蚂蚁工作室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供新的证据。
一审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1.南通红蚂蚁工作室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2.如南通红蚂蚁工作室构成侵权,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
一、南通红蚂蚁工作室涉案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首先,江苏红蚂蚁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包括装饰设计,其亦主要从事装饰设计等相关业务,而南通红蚂蚁工作室的经营范围同样包括装饰设计,且其工作室名称就是“装饰设计工作室”,故一审判决认定两者系从事相同服务并无不当。南通红蚂蚁工作室上诉称,其实际仅提供装饰施工服务不提供装饰设计服务,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其次,虽然江苏红蚂蚁公司涉案商标于2010年才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但根据江苏红蚂蚁公司提供的证据,在2009年南通红蚂蚁工作室成立之前,江苏红蚂蚁公司就已经在江苏以及全国装饰设计行业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而南通红蚂蚁工作室所在地南通与江苏红蚂蚁公司所在地苏州毗邻,南通红蚂蚁工作室作为相同行业经营者,对江苏红蚂蚁公司的知名度应当是知晓的,但其仍然选择“红蚂蚁”作为字号并在经营场所使用“红蚂蚁装饰”标识,明显具有攀附江苏红蚂蚁公司知名度的故意。最后,如前所述,江苏红蚂蚁公司涉案字号、注册商标已经在江苏以及全国装饰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南通红蚂蚁工作室将红蚂蚁作为其经营主体字号以及在经营场所使用“红蚂蚁装饰”标识的行为必然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南通红蚂蚁工作室涉案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正确。
二、一审判决确定的民事责任适当
本案中,南通红蚂蚁工作室的行为侵害了江苏红蚂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包括变更经营主体名称以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江苏红蚂蚁公司没有提供其因侵权所受损失以及南通红蚂蚁工作室因侵权所获利润的直接证据,故一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南通红蚂蚁工作室的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根据南通红蚂蚁工作室的侵权性质及实际经营情况,并结合江苏红蚂蚁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南通红蚂蚁工作室赔偿江苏红蚂蚁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5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南通红蚂蚁工作室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南通红蚂蚁工作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曹美娟
审判员  罗伟明
审判员  何永宏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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