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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馆陶县佩龙水暖安装维修门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来源:本站 时间:2019-11-08 11:54: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1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五星路**302。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馆陶县佩龙水暖安装维修门市。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馆陶镇魏征路中段西侧/div>

经营者:武建磊,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建立(系武建磊之妻),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先,馆陶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馆陶县佩龙水暖安装维修门市(以下简称佩龙门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的(2019)冀01民初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宝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被上诉人佩龙门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建立、张春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宝蔻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佩龙门市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万元(以下币种同)。事实和理由:佩龙门市提交的《销售出货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所规定的合法来源证据,不能证明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来源合法,原审法院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有错误。

佩龙门市辩称:佩龙门市为个人独资企业,位于馆陶镇魏征路中段西侧,投资人武建磊又名武佩龙。门市经营期间一直与山东蒙阴浴尔源卫浴设备厂有业务往来,其从该厂以35元/个的价格购买了30个被诉侵权产品,直至知悉该产品被诉侵权时一共销售6个。佩龙门市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合法来源取得、且已支付合理对价。根据专利法相关规定,佩龙门市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宝蔻公司的上诉请求。

宝蔻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佩龙门市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名称为“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专利号为ZL20122023××××.0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2.判令佩龙门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3.案件诉讼费用由佩龙门市承担。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专利号为ZL20122023××××.0的“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为崔荀,专利申请日为2012年5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3月20日,2016年5月13日该专利权转移至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涉案专利权权利要求1: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其特征在于:除包括一个双开关阀芯和一个普通恒温阀芯以及外盖配件外,还包括一个阀体,所述阀体是一体的,一端是容纳和装配双开关阀芯的第一腔,一端是容纳和装配恒温阀芯的第二腔,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的底面有冷、热进水孔和冷、热出水孔,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的底部有连接外部的冷、热进水口和冷、热水通道,冷、热进水口分别与冷、热进水孔连通,冷、热水通道分别与冷、热出水孔连通,两个通道直接通到恒温阀芯第二腔上,并与第二腔的两个冷、热进水孔分别连通,两个通道从双开关阀芯第一腔的底部直穿过来,在其端部因加工工艺留下的向外的开口最后用螺钉封堵,第一腔安装双开关阀芯,第二腔安装恒温阀芯,组成开关设在恒温阀冷热进水端的恒温阀。

佩龙门市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武建磊,经营场所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馆陶镇魏征路中段西侧,经营范围:水、暖、洁具、卫浴安装、维修;太阳能销售、安装。

宝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崇庆委托谢洪银向厦门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17年10月29日,厦门市公证处公证员翁某与公证辅助人员严玉英及谢洪银,来到河北省馆陶县魏征路标示为“佩龙水暖卫浴”的商铺,谢洪银以普通消费者身份现金购买了“开心果恒温阀”一个(总价人民币玖拾圆整),该商铺现场开具收款收据一张,取得名片一张。厦门市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对所购物品进行拍照、封存,出具了(2018)厦证内字第2854号公证书。

原审庭审中,将被诉侵权产品“开心果恒温阀”与宝蔻公司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也系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包括一个双开关阀芯和一个普通恒温阀芯以及外盖配件,还包括一个阀体,该阀体是一体的,一端是容纳和装配双开关阀芯的第一腔,一端是容纳和装配恒温阀芯的第二腔,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的底面有冷、热进水孔和冷、热出水孔,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的底部有连接外部的冷、热进水口和冷、热水通道,冷、热进水口分别与冷、热进水孔连通,冷、热水通道分别与冷、热出水孔连通,两个通道直接通到恒温阀芯第二腔上,并与第二腔的两个冷、热进水孔分别连通,两个通道从双开关阀芯第一腔的底部直穿过来,向外的开口最后用螺钉封堵,第一腔安装双开关阀芯,第二腔安装恒温阀芯,组成开关设在恒温阀冷热进水端的恒温阀。上述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

2016年4月11日《销售出货单》显示,武佩龙购买“开心果(上水)”30个,送货地址为“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魏征路陶山亭广场南200米路西”,《销售出货单》盖有“山东汇恒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公章,电话:0539-35××××5。

原审法院认为,宝蔻公司涉案专利权受法律保护。佩龙门市销售的涉案产品“开心果恒温阀”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佩龙门市提交了《销售出货单》,根据涉案产品的价值及交易惯例,可以认定佩龙门市销售的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一、佩龙门市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侵犯宝蔻公司专利号ZL20122023××××.0的“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二、驳回宝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宝蔻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佩龙门市向本院提交了印有“浴尔源”商标的宣传册一份,其中有“2005年浴尔源卫浴设备厂成立”“2013年汇恒卫浴设备有限公司成立”等内容,并印有电话、地、地址等内容证明浴尔源卫浴设备厂、汇恒卫浴设备有限公司系同一生产商,其所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宝蔻公司质证认为,对宣传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并认为汇恒卫浴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7日,并未经过企业名称变更手续,且未能查询到浴尔源卫浴设备厂的企业注册信息,“浴尔源”商标申请注册时间为2018年3月,佩龙门市关于浴尔源卫浴设备厂与汇恒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具有前后承继关系、系同一生产商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对佩龙门市二审中所提交证据材料的认证意见为,对该宣传册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及证明力将结合全案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

本院另查明:1.山东汇恒卫浴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7日,住,住所地位于山东省临沂市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交汇处.山东汇恒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申请注册“浴尔源”商标。

本院认为,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为:佩龙门市所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

一、关于被诉侵权产品的来源

本案中,佩龙门市向原审法院提交了《销售出货单》原件一份,该出货单显示购货单位为武佩龙,并加盖“山东汇恒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印章,送货地址为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魏征路桃山亭广场南200米路西,电话为133××××9706,经与佩龙门市基本信息比对,除购货人姓名与佩龙门市经营者姓名不同外,送货地址即为佩龙门市实际经营地址,所留手机号为武建磊之妻郝建立所使用,所购物品中亦包括本案被诉侵权产品。该出货单上购货人虽与佩龙门市经营者姓名不同,但郝建立所作的武佩龙系武建磊别名的解释有合理之处。经比对《销售出货单》所留的销货单位的电话、印章以及二审中佩龙门市所提交的宣传册、一审中佩龙门市已经提交的山东汇恒卫浴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之名片的相关信息,可以认为佩龙门市所称的浴尔源卫浴设备厂与山东汇恒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实系同一主体。基于现有在案证据,可以认定佩龙门市所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实际购自山东汇恒卫浴设备有限公司。

二、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亦规定,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根据上述规定,产品被制造者推向市场后,对于后续的产品销售者而言,其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需要同时满足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这一客观要件和销售者无主观过错这一主观要件。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是指销售者通过合法的进货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所售产品。对于客观要件,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对于主观要件,销售者应证明其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其所售产品系制造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上述两个要件相互联系。如果该销售者能够证明其遵从合法、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取得所售产品的来源清晰、渠道合法、价格合理,其销售行为符合诚信原则、合乎交易惯例,则可推定该销售者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其所销售产品系制造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即推定该销售者无主观过错。此时,应由权利人提供相反证据。在权利人未进一步提供足以推翻上述推定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本案中,宝蔻公司提交了公证保全证据来证明佩龙门市销售了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但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佩龙门市对产品来源存在审查疏忽,亦无证据证明佩龙公司知道或应知其所售产品系侵害他人专利权的产品。佩龙门市从山东汇恒卫浴设备有限公司购得被诉侵权产品后对外销售,交易链条完整,现有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进货价格及销售价格存在异常之处,符合社会一般交易习惯,因此其所售产品系通过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且佩龙门市已披露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信息,综合在案证据,结合一般市场交易规则,可以认定佩龙门市所售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其属于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并无主观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宝蔻公司仅针对原审法院认定佩龙门市所售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提起上诉,并无其他上诉理由。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佩龙门市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已可制止侵害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利。

综上所述,佩龙门市不知道其所销售的系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其所售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宝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可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高 雪

审判员  邓 卓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周雷

书记员王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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