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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庆良、彭安玲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来源:本站 时间:2016-11-07 22:47: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最高法行申7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顾庆良,男,1946年4月16目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安玲,女,1971年5月11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定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

法定代表人:葛树,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春,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潇,该委员会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顾庆良、彭安玲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行(知)终字第208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16年7月21日在本院询问了当事人,再审申请人顾庆良以及专利复审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春、王潇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顾庆良、彭安玲申请再审称,(一)第68294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认定申请号为201010147700.5,名称为“磁悬浮磁能动力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违背能量守恒定律,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存在错误。1.被诉决定忽视本申请的装置是由外力或者内电机通电启动,外转子外圆上等分装有三块扇形钕铁硼永磁体,在外力或者内电机断电后,转动一周内受电脉冲各一次力,三次电脉冲力下,飞轮惯性能量不间断维持装置连续转动。2.本申请外转子和飞轮之间是有螺纹固定连接在一起的。说明书记载,所述外转子上螺纹连接飞轮,内转子支架上固定连接内转子主动齿轮,内转子主动齿轮与设置在内转子支架上的外转子齿轮啮合连接。被诉决定无视本申请的基本结构,将本申请动力机内部建立的动磁场错误的认定为保守场,得出永磁体的磁能积无法向外界供能,不会成为持续的能量的结论,违背“磁极同性相斥,异性相吸”的科学论断和客观事实。(二)本申请具有可持续能量源有事实依据。本申请技术方案中的能量来源包括电脉冲能量、飞轮能量、惯性能量和动磁场磁力斥力差力,是以磁能为主要能量,以动磁场磁力斥力差力来做功运转的,符合能量守恒定律。1.本申请外转子圆周一定角度上的永磁块磁极前端与定子内圈的距离空间,始终比后端距离空间大,扇形永磁块磁极在旋转中总是在后端得到一个推力。本申请请求保护的动力机在外力或者内电机通电后,其内转子主动齿轮与设置在内转子支架上的外转子齿轮啮合连接,使外转子轴上的螺纹固定连结的飞轮旋转运动,暂停外力或者内电机电源供给,利用外转子旋转方向形成的非均匀性空气隙造成的磁力斥力差力所产生的推力,使得外转子向前加速。2.惯性能量作为事实上存在的能量源,是本申请动磁场输入能量的能量源之一,惯性能量与飞轮能量和电脉冲能量做为动磁场输入能量源,不间断地为该动磁场输入能量,保持该动磁场中的磁力斥力差力作用在转子上对外负载做功。二审判决关于惯性运动并不能做功的认定违反物理常识。(三)错误的被诉决定得到了一、二审判决的支持,足以证明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以及得出的结论均存在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判决以及被诉决定,依法改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承担。

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意见称,(一)本申请的磁悬浮磁能动力机的输入能量只是少量用于维持的直流电和飞轮转动的动能,而不包括永磁体的磁能,因此,磁悬浮磁能动力机无法实现连续运转,亦无法在产业上产生积极的效果。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二)由于惯性是一种状态,没有惯性力矩,不能做功,因此不能在只有少量用于维持直流电和飞轮的最初的初始动能作为输入能量的情况下,实现本申请的磁悬浮磁能动力机的连续运转。一、二审判决和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驳回顾庆良、彭安玲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查明,被诉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为,“1.一种磁悬浮磁能动力机,包括空心定轴(2),其特征是所述空心定轴(2)上设有内定子端盖绝缘圈(30),内定子端盖绝缘圈(30)上设有碳刷(31),空心定轴(2)上活动连接内转子支架(36),内转子支架(36)上设有内转子绝缘圈(32),内转子绝缘圈(32)上套设内转子换向器(29),内转子换向器(29)四周设有内转子线圈(25),内转子线圈(25)上设有内转子线圏支架(23),内转子线圏支架(23)周边设有至少一块内转子磁钢(23a);内定子端盖绝缘圏(30)上设有内定子(9)和内定子端盖(28),内定子端盖(28)内相对内转子线圏(25)位置设有内定子端盖内隔磁物(26),内定子端盖内隔磁物(26)上设有内定子左侧固定磁极(27),内定子(9)内相对内转子磁钢(23a)位置设有马蹄形内定子内磁钢(19),内定子(9)外缘设有至少一块内定子外磁钢(18);空心定轴(2)上活动连接外转子(1),内转子支架(36)上固定连接内转子主动齿轮(34),内转子主动齿轮(34)与设置在内转子支架(36)上的外转子齿轮(8)啮合连接,外转子(1)内相对内定子外磁钢(18)位置设有外转子内隔磁材料(13)和马蹄形的外转子内磁圈(14),转子(1)外缘设有外转子外隔磁材料(17)和至少一块外转子外磁圈(16);外转子(1)上活动连接外定子外壳(5),外定子外壳(5)内设有外定子内磁钢(15);外定子内磁钢(15)和外转子外磁圈(16)间的空气隙、内定子外磁钢(18)和外转子内磁圈(14)间的空气隙、内转子磁钢(23a)和内定子内磁钢(19)间的空气隙均为沿旋转方向一端小一端逐渐增大的牛角形。”

本申请说明书记载,其请求保护的磁悬浮磁能动力机,是替代应用汽、风、水、汽油、柴油及交流电机作动力源的目前节能环保型动力机。本申请要创新出目前动力驱动设备中没有使用过的能源-“磁能”来驱动设备……用“磁能”作为能源去驱动目前普遍动力设备……本发明的磁悬浮磁能动力机利用磁能为动力,将磁极的同性相斥、异性相吸的普及知识具体应用在本发明中,采用少量直流电能做启动和控制,巧妙地利用特殊的结构支撑这一目前仅有的磁悬浮磁能动力机……这种发明维持旋转动力的能量主要来自磁能……本发明采用磁极同性相斥、异性相吸的原理,通过特殊结构,很好的把“磁能”这个能源应用到磁悬浮磁能动力机上,实现驱动。

说明书还记载,本发明的工作原理是,它有两个鼓形的转子,分别是外转子和内转子……沿槽口嵌有一个电磁铁,在扇形体磁块经过电磁铁线圈的瞬间,通以脉冲电能使它激励产生推斥力,推动转子旋转,当电路断开时……转子外圆一定角度的扇形体钕铁硼永磁块磁极在旋转中总是在后端得到一个推力,使转子向前加速。所以,在转子接近电磁铁时的圆周距离上并不消耗电能,这样旋转一周后,电磁铁再一次给与通电激励,使转子又一次得到电磁铁产生的力的推动而开始下一个循环旋转。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涉案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是否具有实用性。

顾庆良、彭安玲主张被诉决定无视本申请主题的内部结构。经审查,本申请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磁悬浮磁能动力机,对该装置的内部结构进行了限定,本申请说明书记载,其采用少量直流电能做启动和控制,电脉冲能量作为该磁悬浮磁能动力机的能量源之一。顾庆良、彭安玲关于本申请技术方案中的能量源并非全部来自装置内部的动力,本申请的装置是由内电机通电启动的主张,本院予以认可。

顾庆良、彭安玲主张被诉决定和一、二审法院对于本申请违反能量守恒定律,无法实现连续运转,亦无法在产业上产生积极效果的认定存在错误。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院认为,对于本申请是否具有实用性,应当结合说明书和权利要求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判断该技术方案能否解决技术问题,并且能够在产业上制造、使用。经审查,本申请说明书强调,本发明维持旋转动力的能量主要来自“磁能”……采用磁极同性相斥、异性相吸的原理,通过特殊结构,很好的把“磁能”这个能源应用到本发明,实现驱动。本申请限定了定子偏心内曲面和转子外圆间的非均匀性气隙是沿转子旋转方向慢慢逐渐增大,为的是确保在定子内圈运动中,转子外圆一定角度上的扇形体永磁块磁极的前端与定子内圈的距离始终比后端的大。本申请认为这种结构使得磁阻在空隙中就比较大,转子外圆的磁极在旋转中就总能从后端得到一个推力,从而使转子向前加速,继而在转子接近电磁铁时不消耗电能。转子以少量的脉冲动能启动旋转运动后,其余的圆周运动的能量借助于所获得的“磁能”完成。顾庆良、彭安玲在申请再审中主张,飞轮同外转子是连续不断地转动,电磁铁线圈一周内有三次补充飞轮和外转子能量的连续转动。关于本申请的磁悬浮磁能动力机运转一周的过程,专利申请人于2014年4月19日提交的复审程序意见陈述书记载,“本申请的磁悬浮磁能动力机旋转中的300°空间由磁能驱动,0°—60°空间进行脉冲式供电维持旋转,无需不间断供电”。可见,本申请限定的技术方案强调的是利用“磁能”,实现节能环保的效果,该“磁能”的来源是动力机的内部特定结构,而且该“磁能”的是动力机旋转的主要能量来源。综合顾庆良、彭安玲在申请再审理由以及本院在询问中的情况,其主张本申请不违反能量守恒定律的理由在于,电能驱动后,飞轮能量、惯性能量等为本申请动磁场不断地输入能量,是利用定子环对转子的摆动不断补充的能量,实现连续运转的主要能量源是“磁能”,而不是提供给飞轮转动的电能。因此,本申请是否具有实用性,关键在于本申请利用“磁能”实现连续的运转的技术方案是否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

本院认为,具有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符合自然规律,要求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即该申请的技术方案不能与自然规律相违背,所申请的主题必须具有产业中被制造或者使用的可能性,且应当具有再现性。依据本申请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该磁悬浮磁能动力机具备外转子和内转子以及飞轮等结构,在少量的动能输入的情况下,由磁场产生磁力对负载阻力做功,主要能量来源于内部特定结构产生的“磁能”。公所周知,飞轮的惯性需要外力提供,外力对飞轮做功后,一方面要克服负载阻力,另一方面要加速推动外转子旋转做功,而要维持该磁场为动磁场,也需要能量的输入。由此可知,要达到持续推动飞轮前进,并对外做功的效果,输出的能量必然要大于输入的能量。但依据本申请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其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实质是要在磁悬浮磁能动力机只有少量用于维持飞轮转动的直流电输入的情况下,通过动力机特定结构得到“磁能”,满足300°空间不消耗电能,实现连续运转的技术效果。由于离开永磁体磁场之时与进入永磁体磁场之时相比而言无法获得更多能量,因此在运转的设备还存在能量消耗的情况下,本申请在少量的动能输入,不可能通过磁场内部产生的磁力得到一个大于输入的输出能量,本申请所强调给予少量的输入,从设备内部得到一个大于输入的输出的能量,保证飞轮持续运动的技术方案违反了能量守恒定律。因此,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仅仅是一种设想或者说是一种结果,依靠所谓的“磁能”实现不间断的连续运转的技术方案是不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的。顾庆良、彭安玲关于本申请具有可持续能量源,符合能量守恒定律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要求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符合该款关于技术方案的能够“实现”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同于判断不具备实用性的“不能够制造或者使用”的标准。“能够制造或者使用”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具有在产业中被制造或使用的可能性,如果技术方案违背了自然规律,就不存在可以实施的技术方案,无法在工业上制造或使用,并且产生积极的效果,这与是否在说明书中公开了相关的具体信息并无关系。本申请说明书没有记载飞轮旋转中转子到达阻力最大的“死点”时给予通电激励,确保其沿正确方向前进的具体技术方案,如在负载变化时,如何调节持续直流电的大小、控制内电机的线圈通电流大小、时间长短从而保证在新的负载下继续做功,产生平衡负载能量的技术内容。尽管在形式存在没有公开电能驱动后,如何利用所获得的“磁能”实现连续运转的具体技术方案,以致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但是,本申请能否完成,能否在产业上被制造或者使用,是基于技术方案的本质而言。如上所述,由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违反自然规律,导致本申请事实上就不可能存在可以实施的技术信息,无法在工业上制造或使用,并产生积极的效果,因此,这种由于技术方案本身固有的缺陷引起的不能够制造或使用,与说明书中公开的程度并无关系。当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存在本质的缺陷导致无法在工业上制造或使用的情形,与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了权利要求的相关信息并无关系。本案中,本申请说明书虽然没有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形式上存在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够实现的情形,但鉴于本申请存在的本质缺陷,被诉决定以本申请不具备实用性予以审查评述,并无不当。一、二审法院认定本申请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顾庆良、彭安玲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翔

代理审判员  罗霞

代理审判员  佟姝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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