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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思杰马克丁软件有限公司与李卓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来源:本站 时间:2021-11-17 15:09:5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15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思杰马克丁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1355号国际科技园内A311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俊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波,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科,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卓,女,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馨雅,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思杰马克丁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杰马克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卓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的(2020)苏05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11月2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思杰马克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波、吴文科,被上诉人李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李馨雅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思杰马克丁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思杰马克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第一,原审法院回避了李卓销售“TuxeraNTFSforMac”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涉案软件)的行为。“NTFSforMac开发手册(www.tuxerantfsformac.com)”网站(以下简称涉案网站)页面中设置了“立即购买”和“免费下载”两个选项,点击“免费下载”则进入下载安装页面,点击“立即购买”则进入购买页面,李卓销售涉案软件的意思表示清晰明了,而其开设涉案网站显然并非出于公益目的。此外,李卓没有涉案软件在中国区的经销商资格,其销售盗版软件的行为构成了对思杰马克丁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第二,网络用户点击涉案网站中的“免费下载”后,网页并未跳转到思杰马克丁公司网站(www.ntfsformac.cc)页面,而是直接通过深度链接从思杰马克丁公司网站下载涉案软件安装包,下载过程中,网络用户并不知晓思杰马克丁公司及其网站的存在。李卓通过盗链行为,破坏了思杰马克丁公司网站以及涉案软件权利人对涉案软件传播下载渠道的控制,该行为使思杰马克丁公司享有的涉案软件独家经销权在一定范围内落空,给思杰马克丁公司造成了损害。第三,思杰马克丁公司在原审中提交的涉案网站备案登记信息显示,李卓于2019年11月14日一次性登记开设了包括涉案网站在内的19个网站,分别专门用于销售19款不同的国内外知名软件,但李卓均未获得这些软件的经销商资格,因此其行为具有非法性。

李卓辩称:(一)李卓不构成对涉案软件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第一,李卓并未复制涉案软件,仅是向公众提供了思杰马克丁公司网站的涉案软件下载链接,而该链接亦属于普通链接,而非深度链接。第二,思杰马克丁公司已通过其网站向公众提供了涉案软件安装包的下载,发行权已用尽。第三,李卓并未销售涉案软件。第四,思杰马克丁公司允许公众免费从其网站自行下载涉案软件,故李卓向他人提供涉案软件下载链接系经思杰马克丁公司默许的行为,不侵害涉案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二)李卓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一,李卓不是经营者,涉案网站也不具有营利性质,故李卓不属于市场竞争主体,与思杰马克丁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第二,思杰马克丁公司享有的涉案软件独家经销权不得约束独家经销授权协议外的第三人,李卓的行为并未对思杰马克丁公司的独家经销权造成影响。(三)即使认定李卓的行为侵害了思杰马克丁公司的权利,思杰马克丁公司也并未因此遭受损失。第一,李卓并未通过涉案网站向公众提供涉案软件安装包的方式获利,也没有以此获利的目的。第二,李卓的行为客观上帮助思杰马克丁公司扩大了涉案软件的知名度,增加了涉案软件的销量。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思杰马克丁公司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该院于2020年7月6日依职权裁定将本案移送原审法院处理原审法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受理。思杰马克丁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李卓立即停止侵害思杰马克丁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李卓赔偿思杰马克丁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万元;3.判令李卓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思杰马克丁公司是一家国内知名的正版计算机软件发行商,主要代理销售国内外众多知名计算机软件。芬兰TuxeraInc.公司为在中国推广其研发的涉案软件,特别授权思杰马克丁公司为涉案软件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经销商,同时授权思杰马克丁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维权打假。思杰马克丁公司为推广涉案软件专门开设了一个网站(www.ntfsformac.cc)。李卓在互联网上开设涉案网站,专门用于将属于思杰马克丁公司专有的涉案软件安装包放到该网站上供他人下载,并非法销售。此外,涉案网站还完全抄袭了思杰马克丁公司www.ntfsformac.cc网站的页面设计。李卓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思杰马克丁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且构成对思杰马克丁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给思杰马克丁公司造成了巨额财产损失。

李卓原审辩称:(一)思杰马克丁公司不具备涉案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基础和诉讼主体资格,李卓也不构成对涉案软件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1.思杰马克丁公司没有提供著作权的权利证明,无法证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归属;2.在思杰马克丁公司主张的侵权时点,思杰马克丁公司不享有起诉的权利;3.李卓不存在复制涉案软件的行为,未侵犯复制权;4.思杰马克丁公司已通过其网站向公众提供涉案软件的下载,发行权已用尽,且李卓并未提供任何涉案软件的原件或复制件,未侵害发行权;5.思杰马克丁公司允许任何公众免费从其网站自行下载、安装涉案软件,故李卓向他人提供软件下载链接,系经思杰马克丁公司默许的行为,并未侵害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二)思杰马克丁公司的独家经销权不是可以对抗第三人的权利,李卓的行为亦未对思杰马克丁公司的独家经销权造成影响。1.思杰马克丁公司提供的授权书所提及的独家经销商只是思杰马克丁公司与涉案软件授权方之间关于专营权的约定,其效力仅及于协议双方,对第三方不具有约束力,思杰马克丁公司无权对李卓的行为作出限制;2.在思杰马克丁公司主张的侵权时间,其并未取得涉案软件独家经销商的身份;3.李卓并没有售卖涉案软件;(三)公众通过涉案软件安装包无法获取涉案软件,李卓未侵害思杰马克丁公司对涉案软件安装包所享有的权利,李卓也不存在盗用行为。1.李卓提供的链接只是普通链接,且不论提供何种链接,该行为均不侵害思杰马克丁公司的权利;2.李卓不是经营者,不属于市场竞争主体,也不存在任何经营或竞争行为。其开办的网站也不具有营利性质,与思杰马克丁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四)即使认为李卓的行为侵害了思杰马克丁公司的权利,思杰马克丁公司也并未因此遭受损失。李卓并未通过其开设的网站向公众提供涉案软件安装包的下载获利,也没有以此获利的目的。综上,请求驳回思杰马克丁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TuxeraOy公司[并行使用公司名称(美式英语)TuxeraInc.公司]系一家在芬兰共和国赫尔辛基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0月11日,中国国家版权局向TuxeraOy公司颁发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名称为TuxeraMac版新技术文件系统[简称:TuxeraNTFSforMac]2015.3,开发完成日期:2016年1月3日,首次发表日期2016年1月3日。思杰马克丁公司在其官方网站www.ntfsformac.cc上提供上述软件的下载试用服务,允许公众自由下载。

2020年11月4日,TuxeraInc.公司出具《授权书》,载明:TuxeraInc.公司系“TuxeraNTFSforMac”软件的著作权人,拥有该软件在中国的全部合法权利,特授权思杰马克丁公司为TuxeraInc.公司在中国“TuxeraNTFSforMac”软件的独家经销商,思杰马克丁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就侵害“TuxeraNTFSforMac”软件的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等维权必要行为,授权自2020年5月1日生效,除非TuxeraInc.公司提前解除授权,否则授权长期有效。

2020年5月9日,思杰马克丁公司向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当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思杰马克丁公司委托代理人陈雅进行了现场取证工作,并将上述保全证据过程中的相关页面截图并打印。陈雅利用公证处提供的电脑及互联网设备,访问www.tuxerantfsformac.com,进入该网站,点击页面显示的“下载”,页面显示“要打开或保存来自xiazai.ntfsformac.cc的tuxerantfs2018_wm-r.dmg(77.6MB)吗?”。点击页面显示的“下载试用”,将该安装程序下载至电脑桌面,桌面上显示一个名为“tuxerantfs2018_wm-r.dmg”的文件。2020年5月11日,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公证处出具(2020)苏苏苏州证字第5257号公证书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予以证明并附相应操作页面。

原审法院另查明,网址为www.tuxerantfsformac.com、名称为“NTFSforMac开发手册”的网站的开办人为李卓,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沪ICP19023926号-8。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之一。又根据该法第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作为著作权权属的认定依据。本案中,国家版权局颁布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TuxeraOy(即TuxeraInc.公司)系TuxeraMac版新技术文件系统[简称:TuxeraNTFSforMac]2015.3的著作权人。TuxeraInc.公司就该计算机软件享有的著作权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根据TuxeraInc.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可以认定思杰马克丁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就侵害涉案软件的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等维权必要行为。故思杰马克丁公司是本案适格的原告,李卓关于思杰马克丁公司不具备涉案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基础和诉讼主体资格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原审法院不予采信。本案中,思杰马克丁公司官方网站(www.ntfsformac.cc)允许公众自由下载并试用涉案软件。从公证书显示的内容来看,李卓开办的涉案网站提供涉案软件的下载链接,公众最终从思杰马克丁公司官方网站(www.ntfsformac.cc)下载并试用涉案计算机软件。因思杰马克丁公司允许公众从其官方网站自行下载、安装涉案软件,故李卓向公众提供涉案软件下载链接系经思杰马克丁公司默许的行为,并未侵害涉案软件相关著作权。思杰马克丁公司要求李卓停止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思杰马克丁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万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思杰马克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思杰马克丁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因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2010年4月1日以后,2021年6月1日以前,故本案应适用201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当事人各自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李卓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侵害涉案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

(一)关于李卓是否构成侵害涉案软件著作权

本案中,思杰马克丁公司主张李卓侵害其对涉案软件著作权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计算机软件复制权是指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第一,关于李卓是否侵害涉案软件的复制权和发行权。首先,根据查明的事实,点击涉案网站中“免费下载”按钮后,页面显示“要打开或保存来自xiazai.ntfsformac.cc的tuxerantfs2018_wm-r.dmg(77.6MB)吗?”,即网络用户从涉案网站中下载的涉案软件安装包的来源系直接链接自思杰马克丁公司的网站。而思杰马克丁公司网站免费提供涉案软件安装包的下载服务,其亦未对该下载链接采取任何技术保护措施,因此涉案网站提供涉案软件安装包的下载链接并不构成思杰马克丁公司主张的“盗链”,亦无证据证明李卓存在未经授权复制涉案软件安装包,并将其置于涉案网站中供网络用户下载的行为。其次,思杰马克丁公司确认,涉案软件安装后可免费试用30天,试用期届满后,用户必须付费购买后才能继续使用。思杰马克丁公司主张李卓在涉案网站设置了“我要购买”按钮,存在销售涉案软件的行为;李卓则主张用户点击该按钮后,网页跳转至涉案软件著作权人TuxeraInc.公司官方网站中的购买页面,李卓并未销售涉案软件,为此,李卓提交了相应操作步骤的截屏予以佐证。虽然思杰马克丁公司对上述截屏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从其提交的涉案公证书来看,其中并无任何点击涉案网站中“我要购买”按钮并购买涉案软件相关过程的记载,故难以判断用户点击该“我要购买”按钮,能否实际购买到涉案软件,或者即使能够购买到涉案软件,交易相对方是否为李卓。思杰马克丁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李卓实际实施了销售涉案软件的行为,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根据现有证据,本院认为李卓不构成侵害涉案软件复制权和发行权。

第二,关于李卓是否侵害涉案软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思杰马克丁公司主张,李卓利用涉案网站提供涉案软件的下载行为破坏了思杰马克丁公司网站对涉案软件传播下载渠道的控制,构成对涉案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据此,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侵害了计算机软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关键在于审查该行为是否使计算机软件在信息网络上的提供脱离了权利人的控制,而对于是否脱离权利人的控制,应从主、客观两方面予以考量。本案中,首先,如前所述,网络用户从涉案网站中下载的涉案软件安装包的来源系直接链接自思杰马克丁公司的网站,李卓并未采用上传到涉案网站服务器或者利用文件共享等方式将涉案软件的安装包向用户直接提供,换言之,一旦思杰马克丁公司通过断开涉案软件的下载链接或者其他方式停止提供涉案软件的免费下载服务,用户便无法通过点击涉案网站中的“免费下载”按钮获得涉案软件的安装包,因此,涉案软件在信息网络上的提供客观上并未脱离思杰马克丁公司的控制。其次,虽然用户点击涉案网站中的“免费下载”按钮并未跳转到思杰马克丁公司网站,而是能够直接下载涉案软件,但点击该“免费下载”按钮后,页面显示“要打开或保存来自xiazai.ntfsformac.cc的tuxerantfs2018_wm-r.dmg(77.6MB)吗?”可见,涉案网站在设置链接时并未隐去涉案软件安装包的来源信息,用户不会误认为其下载的涉案软件安装包直接来源于涉案网站,因此,涉案软件在信息网络上的提供主观上亦并未脱离思杰马克丁公司的控制。综上,李卓的涉案行为不构成侵害涉案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

综上,李卓不构成侵害思杰马克丁公司主张的涉案软件的著作权,原审法院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思杰马克丁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李卓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思杰马克丁公司主张李卓在不具备涉案软件经销商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开设涉案网站,向他人提供涉案软件的下载和销售,不当减损了思杰马克丁公司网站的流量,造成商业机会流失,侵害了思杰马克丁公司享有的涉案软件在中国的独家经销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涉案网站网页设置抄袭了思杰马克丁公司网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本院认为,如前所述,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规制市场经营主体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法律和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和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李卓实施了销售涉案软件的行为,或与之关联的不正当经营行为,进而对思杰马克丁公司基于其获得的涉案软件在中国的独家经销权所应得的商业利益造成不当减损;亦无证据显示李卓具有通过在涉案网站中设置第三方广告等方式不正当获利,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和社会经济秩序的情形。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三项所指向的行为,应当产生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效果时,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涉案网站明确标示了涉案软件的名称,用户在涉案网站所下载的软件安装包亦为涉案软件的安装包,且涉案网站在设置下载链接时并未隐去涉案软件安装包的来源信息,故不会导致上述混淆的发生。综上,李卓的涉案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思杰马克丁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思杰马克丁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苏州思杰马克丁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燕如

审 判 员 庞 敏

审 判 员 刘晓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易忱

书 记 员 谭秀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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