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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

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华润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0-10-10 22:05:06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民终22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华润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西外环西侧3777号(济南邮区中心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耿光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燕樑,济南槐荫梅诚法律服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慕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成武,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皮波,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山东华润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华润检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管理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初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华润检测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华润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华润管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华润管理公司不符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经营者”资格,属于认定主体不符。本案中,华润管理公司是知识产权专门管理公司,不是从事商品经营的法人、其他组织其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集团)的授权行为属于集团内部行为,对社会不产生法律效力,更不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强制性规定。故其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者。二、山东华润检测公司从2014年停止经营至今,没有实际经营,也不符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经营者”资格,不应该成为被告。山东华润检测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所颁发的计量认证书到期、特行证作废,2014年6月20日检测线及厂房租赁到期,没有续租。所以山东华润检测公司从2014年6月20日至今一直没有经营。凡是没有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均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者。三、一审法院部分事实认定不清。1.一审法院认定山东华润检测公司成立后名称未发生变更,涉案行为持续至今是错误的。山东华润检测公司名称是未发生变更,但是山东华润检测公司2014年6月20日停业,检测设备及厂房被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南邮区中心局收回,至今没有经营。判断山东华润检测公司是否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是看是否登记名称等,而是主体行为性质是否从事市场交易行为,否则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2.华润管理公司已取得较高知名度的认定不成立。从时间上看,山东华润检测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25日,华润管理公司商标注册取得是2004年8月7日,仅比山东华润检测公司早半年时间。由于商标的知名度需时间进行积累,因此从时间上看,华润管理公司未能证明山东华润检测公司有傍名牌的故意。从经营地域角度看,华润管理公司在山东济南并无经营店面和场地,商标注册地香港,而山东华润检测公司的检测经营按交警规定只能审核鲁A牌照的汽车,不能超出济南地区,两者的经营地点并不重合。3.山东华润检测公司于2005年1月25日在山东省工商局获得的预名登记,又获得山东省质量监督局的计量认证书,及山东省交通警察的特行许可证,才能开始正常经营。以上三个机关批文是已认定山东华润检测公司注册名称在当时是合法企业,应历史的看待这个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即企业名称注册是合法的,针对这些企业名称注册合法,但因使用方式不当而产生混淆的商标侵权行为,责令被告规范使用方式即可制止被告侵权行为,则不适用禁止使用的责任承担方式。四、本案超过诉讼时效,应予驳回起诉。山东华润检测公司2014年6月20日停业,应该从该日计算诉讼时效。五、山东华润检测公司不认可一审法院认定的经济赔偿15万元及合理费用。由于山东华润检测公司全面停业,无任何利润,经济损失没有计算依据。为调查事实和参加诉讼的相关费用可以按实际发生为准。华润管理公司是专门成立的知识产权维权公司,其专业知识应该比律师更专业,无需另聘律师。另外上诉费应该由华润管理公司承担。

华润管理公司辩称,一、华润管理公司符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经营者”资格。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商品营利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者和个人,本案中华润管理公司是从事商品经营及商品营利的法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者,华润集团的授权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外具有法律效力。二、山东华润检测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从2014年至今没有实际经营。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可知,山东华润检测公司作为营利法人至今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符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经营者”资格。山东华润检测公司相关资质到期不代表其后不经营,实际上在本案进行公证证据保全时,山东华润检测公司的公司招牌依然存在,一直在经营,应当认定为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人。三、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均有相关证据一一印证。1.一审法院认定山东华润检测公司成立后名称未发生变更,涉案行为持续至今。2、华润管理公司的“华润”字号及商标注册时间均远远早于山东华润检测公司的企业名称使用时间,并通过使用业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的认定与事实相符。山东华润检测公司将“华润”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并使用,不具有合理性,攀附了华润品牌的商誉和影响力,其行为已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四、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山东华润检测公司在本案证据保全及一审过程中依然使用华润字号进行宣传和经营,其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直在持续,因此本案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本案中,山东华润检测公司注册使用“华润”字号不具有合理性,其在经营过程中不论是否突出使用其字号“华润”二字,均难以避免会产生市场误认。六、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因山东华润检测公司侵权获利或华润管理公司侵权受损的数额难以准确确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字号的商誉和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山东华润检测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做出了包括合理开支3.3万元在内的15万元的判赔额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山东华润检测公司的上诉请求。

华润管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山东华润检测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华润管理公司“华润”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在企业名称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中使用“华润”文字并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其企业名称,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与“华润”相同或近似的文字;2.判令山东华润检测公司连续七日在《齐鲁晚报》刊登澄清声明,以消除其违法行为给华润管理公司造成的影响;3.判令山东华润检测公司赔偿华润管理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并承担华润管理公司因本案诉讼而产生的合理开支3.3万元,共计103.3万元;4.判令山东华润检测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1.华润集团前身是1938年于香港成立的“联合行”,1948年更名为华润公司,1983年改制为集团公司,中华书局出版的《红色华润》一书详细介绍了华润品牌的历史传承。华润集团现已成长为综合性、多元化的大型企业集团,为中央管理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在香港及内地拥有或控股多家公司,其关联企业、下属企业也使用“华润”字号。华润集团被《财富》杂志多次评为世界500强企业,华润品牌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竞争力。为证明华润品牌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华润管理公司提供了一系列证据,包括:从国家图书馆检索的1946年至2012年有关“华润”的档案资料、华润集团的历史资料及取得相关荣誉资料、华润集团与中外政要、商界等的交流照片资料、华润集团与部分省市签订的战略框架协议、华润集团入围世界500强的资料、2017年被国家工商总局授予中国商标金奖的获奖文件、“华润”字号和商标在全国各地工商机关、法院维权受保护的法律文书等。

2.1994年12月7日,华润集团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773121号“華潤”注册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6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6类,包括:资本保险、保险咨询、金融服务、金融管理、基金投资、住所(公寓)、不动产管理等服务。

1995年2月14日,华润集团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777979号“華潤”注册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2月13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包括:质量控制、科研项目研究、规划(技术)研究;材料测试、校准(测量)等服务。

2004年8月7日,华润集团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3346098号“華潤”注册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8月6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7类,包括:技术研究、质量控制、质量检测、材料测试、车辆性能检测等服务。

2013年1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2013]第01465号异议复审裁定书,认定在第36类资本投资服务上第773121号“華潤”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2019年12月10日、2019年12月24日,上述商标均转让至华润管理公司名下。

2001年10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关于保护“华润”字号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第310号)。通知内容为,华润集团是在香港注册,并由中央管理的大型企业,并在内地注册成立了中国华润总公司。字号“华润”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过50多年的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据该公司反映,国内一些企业的名称以“华润”作为字号,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切实保护该公司的知识产权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对已经登记注册的以“华润”作为字号的企业名称进行一次清理。二、新设立企业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以“华润”作为字号的,如果与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润总公司无投资关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予核准。

2010年7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关于加强“华润”字号和商标保护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0]134号)。该通知内容为,华润集团是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53家特大型骨干中央企业,该企业中的“华润”字号和商标经60多年的使用和广泛宣传,己成为中央企业重要的国有无形资产。为切实保护华润集团的知识产权,国家工商总局于2001年下发了《关于保护“华润”字号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第310号),各地按照《通知》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对“华润”字号加强保护,取得明显成效,但近期针对“华润”字号和商标的侵权行为时有反映,严重影响了华润集团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继续严格执行总局《通知》规定,加强“华润”字号保护工作。各地要对己经登记注册的以“华润”作为字号的企业名称再进行一次清理;今后对非华润集团投资新设立企业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以“华润”作为字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予核准。二、加大商标行政执法力度,切实保护“华润”等商标专用权。

3.华润管理公司成立于2018年5月17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为华润集团全资控股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运营管理、知识产权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等。

2018年10月23日,华润集团(甲方)与华润管理公司(乙方)签订了《字号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约定,华润集团为进一步加强对字号和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专门设立了全资子公司华润管理公司,对知识产权进行集中管理与专门管理,促进知识产权与创新发展战略的实施。华润集团授权许可华润管理公司使用华润字号。“华润字号”系指甲方企业名称中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的标志性文字,即“华润”“華潤”“ChinaResources”“CHINARESOURCES”。甲方就华润字号按本合同规定条件授予乙方以下使用授权许可,包括:1、乙方在其公司名称中使用华润字号;2、华润集团各下属公司在其公司名称中使用华润字号的,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统一由乙方进行许可授权,但此前已经获得甲方许可授权的继续有效。上述华润集团各下属公司,系指甲方、中国华润有限公司、华润股份有限公司三者中任一家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并具有控制权或重大影响力(指对该等公司有财务和经营决策权力)的经营实体,包括各下属战略业务单元、一级利润中心及其附属公司、合营公司及联营公司。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条件给予乙方华润字号相关授权和许可的前提条件是乙方保持为是甲方直接全资控股的子公司。许可区域为全球范围。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华润字号的期限与乙方经营期限一致,且为不可撤销授权许可。就甲方授予乙方的字号许可使用,对于任何时间发生的任何侵犯华润字号的行为,无论该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本合同签署之前或签署之后,乙方均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采取维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行政投诉、诉讼等法律行动指控和制止任何上述非经授权的非法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获得赔偿,甲方提出索赔的权利由乙方享有,甲方所能获得的全部赔偿款归乙方所有。

同日,华润集团(甲方)还与华润管理公司(乙方)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持有的中国注册商标,按本合同所规定条件授予乙方普通使用许可:附件《许可商标清单》中所列的全部商标(包括本案所涉商标)。甲方许可乙方使用上述商标的范围为《商标注册证》所列明的全部核定商品或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乙方自己使用、乙方分许可他人使用、乙方授权他人进一步分许可使用等一切合法方式使用所述商标,从事有关的商业活动。许可区域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甲方许可乙方使用被许可商标的期限: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该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届满之日止(包括续展注册期限)。若甲方将本合同第一条所述商标转让给乙方,则许可使用期限截止至商标转让核准公告之日。乙方对以下情形均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采取维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行政投诉、诉讼等法律行动指控和制止任何上述非经授权的非法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获得赔偿,甲方提出索赔的权利由乙方享有,甲方所能获得的全部赔偿款归乙方所有:1、就甲方授予乙方的商标许可使用,对于在该商标整个注册有效期限内(自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计,含续展注册期限)发生的任何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无论上述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本合同签署之前或签署之后;2、若甲方将本合同第一条所述商标转让给乙方,乙方则以商标权人的身份进行维权,包括商标转让之前(即自被许可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至该商标转让核准公告之日止)以及商标转让之后发生的任何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3、若被许可商标在核准注册之前已在有关商品或服务项目上构成驰名商标的,或者构成知名商品和/或服务的特有名称的,则在该未注册驰名商标或者知名商品和/或服务特有名称权的整个保护期间,发生的任何第三方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无论该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本合同签署之前或签署之后。本合同上述的商标使用授权许可为不可撤销授权许可。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与《字号使用许可合同》一致。

4.山东华润检测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25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201万元,经营范围为机动车检测。

华润管理公司为证明山东华润检测公司存在被控侵权行为,向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2019年9月12日,公证处工作人员使用公证处的电脑,搜索“山东华润集团”后登录相关网站,对搜索浏览的内容进行了保全截图。公证处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2019)鲁济南泉城证经字第47236号公证书,记载了上述公证内容。公证书显示,公证保全的为“山东华润集团”网页,网页中的内容宣传称,山东华润集团旗下有山东华润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山东华润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山东金光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等八家子公司,从事汽车后服务市场业务。

经质证,山东华润检测公司否认上述网页为其制作,内容与其无关。华润管理公司称是中科商务网、环球贸易网上传的上述网页内容。

华润管理公司提供了律师代理费3万元、公证费3000元的发票。

华润管理公司还提供了山东金光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的网站宣传截图,以证明山东华润检测公司与上述单位存在关联关系,网站宣传内容与第47236号公证书有关联性,均指向山东华润检测公司。经质证,山东华润检测公司认为上述两单位是独立法人,其行为与山东华润检测公司无关,也与本案无关联性。

山东华润检测公司提供了2017年-2019年的税务数据利润表格,以证明2017年-2019年均为亏损。山东华润检测公司提供了其计量认证证书和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注销信息查询网页截图,以证明山东华润检测公司检测资质已于2015年12月13日到期,2018年2月9日证书整体注销,目前处于无资质不经营的状态。经质证,华润管理公司认为利润表系山东华润检测公司单方制作,真实性难以确定;山东华润检测公司目前的资质经营状况不涉及其字号使用情况,山东华润检测公司侵权行为一直持续。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集中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华润管理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二是山东华润检测公司使用“华润”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是山东华润检测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对这三个争议焦点问题,分别作出以下裁判论述:

一、关于华润管理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企业名称,特别是字号,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人身权,是企业标识自己并区别于其他不同市场主体的商业标识,与同作为商业标识的商标一样,本质上属于一种财产权益。华润管理公司为华润集团的全资控股公司,系华润集团为加强对字号和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而专门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华润集团授权许可华润管理公司使用华润字号及华润系列商标,在相关的使用许可合同中明确,无论侵犯华润字号及商标权的行为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前,还是签订之后,相关权利转让之前还是之后,华润管理公司均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因此,华润集团通过授权或转让的方式赋予了其全资子公司华润管理公司保护华润字号及商标的权利基础,华润管理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维护华润字号及商标所延续和承载的商誉,华润管理公司是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

二、关于山东华润检测公司使用“华润”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企业名称或企业字号是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身份,商标是用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两者作为商业标识,均能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企业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内容,亦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识,在商业交易过程中使用并发挥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在市场经营中,会出现企业名称或字号因与他人的企业名称、字号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从而导致出现标识冲突的现象。如果经营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与公认的商业道德,意图不劳而获地攀附他人在先商标、企业名称、字号等商业标识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即使经营者注册的企业名称通过了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核准,其仍然将因为构成对他人在先权利的侵犯而须承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否定性评价,并需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9年修订,自2019年4月23日施行,鉴于山东华润检测公司成立后其企业名称未发生变更,涉案行为持续至今,故本案应适用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山东华润检测公司使用“华润”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作以下分析:

1.“华润”字号、商标是否先于被诉的企业名称而注册并通过使用业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

华润集团历史悠久,早在建国前就已经使用了“华润”这一字号。“华润”为臆造词,具有较强的识别性,经几十年的经营发展,“华润”字号、商标己成为中央企业重要的国有无形资产。华润品牌积累了大量的荣誉,多次评为世界500强企业,是中国驰名商标,获得中国商标金奖,得到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的重点保护。因此,华润品牌已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广大公众所知悉,“华润”品牌应当获得较高水平的保护。

2.山东华润检测公司将“华润”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并使用是否具有合理性。

山东华润检测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25日,在此之前“华润”字号已经使用50多年的时间,“华润”系列商标也早已注册。2001年10月20日,国家工商总局专门下发《关于保护“华润”字号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对已经登记注册的以“华润”作为字号的企业名称进行清理;新设立企业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以“华润”作为字号的,如果与华润集团、中国华润总公司无投资关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予核准。因此,山东华润检测公司在注册公司时对“华润”品牌的商誉、知名度应当知晓,其仍将“华润”作为企业名称中识别不同市场主体核心标识的企业字号,且对使用“华润”字号的行为未给出合理解释,应认定其行为具有攀附华润品牌知名度的主观意图,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因此,山东华润检测公司将“华润”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并使用不具有合理性。

3.山东华润检测公司将“华润”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并使用,其行为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在“华润”字号及商标注册在先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在后成立的山东华润检测公司攀附在先知名品牌的商誉,将“华润”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山东华润检测公司与“华润”品牌所有者之间存在被授权许可使用或者是关联企业的混淆误认。山东华润检测公司抗辩华润集团没有机动车检测业务,但该业务范围为第3346098号“華潤”注册商标的服务内容所涵盖。且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竞争关系,虽然一般是指经营者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经营业务虽不相同,但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自愿、平等、公平、诚信、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等竞争原则,也可以认定具有竞争关系。前述山东华润检测公司注册使用“华润”字号不具有合理性,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基本竞争原则,山东华润检测公司的此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华润”字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极高的知名度,山东华润检测公司将“华润”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并使用,不具有合理性,攀附了华润品牌的商誉和影响力,其行为已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对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三、关于山东华润检测公司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具体而言,如果企业名称的注册使用并不违法,只是因突出使用其中的字号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判令被告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停止突出使用行为即足以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相反,如果不正当地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册商标、字号作为自己的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则该注册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本身即是违法行为,不论是否突出使用均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误认的,则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令停止使用或者变更该企业名称。本案中,山东华润检测公司注册使用“华润”字号不具有合理性,其在经营过程中不论是否突出使用其字号“华润”二字,均难以避免会产生市场误认。对于华润管理公司诉请判令山东华润检测公司停止使用“华润”字号、变更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因华润管理公司侵权受损或山东华润检测公司侵权获利的数额难以准确确定,一审法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字号的商誉和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山东华润检测公司主观过错程度、实际经营状况、华润管理公司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予以酌定。

因华润管理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华润品牌商誉因山东华润检测公司的侵权行为受到严重损害,且一审法院裁判文书公开足以消除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对其要求山东华润检测公司在媒体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再另行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山东华润检测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变更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使用“华润”相同或类似的文字字样;二、山东华润检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华润管理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三、驳回华润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97元,由华润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山东华润检测公司负担8097元。

二审审理中,山东华润检测公司提交:证据1,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南邮区中心局2020年7月27日出具一份证明,内容为:证明我单位自2014年6月20日起,向山东华润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收回该单位承租的位于济南市槐荫区××路××号的检测厂房及合作检测设备,不再续租。该厂房及检测设备自收回之日其至今未做检测线使用。该证明上加盖有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南邮区中心局的公章。证明:山东华润检测公司承租了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南邮区中心局的办公楼。山东华润检测公司自2014年6月20日将检测线、设备、房屋还给产权单位人,自此至今没有进行检测线经营,即自2014年6月20日至今没有一审认定的侵权行为。证据2,照片一组10张。证明:涉案检测线、设备及房屋已改为济南邮区中心局汽车修理中心,证明山东华润检测公司自2014年6月20日至今没有经营,不存在侵权行为,从照片中可以看出山东华润检测公司已经将其名称和字号铲除。

华润管理公司质证称:对证据1,该证据不符合民诉法司法解释及新民事证据规则关于单位证明证据效力的规定,缺少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的签字,不应予以采信。对证据2,该照片不能判断是什么场所,也不能判断是什么时间,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山东华润检测公司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华润管理公司没有提交新证据。

对于山东华润检测公司提交的证据1,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山东华润检测公司提交的证据1中没有出具该证明材料的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南邮区中心局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人员的签字或盖章,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对证据2,单从照片本身,不能反映出拍摄的场所及时间,对其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对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本案中,华润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产权运营管理、知识产权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等,系从事提供相关信息咨询服务的法人,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中的经营者。山东华润检测公司即便从2014年停止经营,但其法人资格至今并未注销。故山东华润检测公司主张华润管理公司及山东华润检测公司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经营者”的身份,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华润”字号及商标经几十年的使用和广泛宣传,已成为中央企业重要的国有无形资产,得到中国工商管理总局的重点保护。华润集团多次被评为世界500强企业,在香港及内地拥有或控股多家公司,企业业务遍及全国各地。华润品牌是中国驰名商标,获得中国商标金奖,该品牌已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竞争力。华润集团注册的“華潤”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包括资本保险、金融服务、质量控制、车辆性能检测等。山东华润检测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机动车检测,与华润集团注册的“華潤”注册商标的服务项目有部分重合。企业名称是市场主体的名称和企业重要的营业标识,消费者或者购买者可以通过不同的营业标识而识别商品的来源,其中字号是企业名称中最具识别性的部分。《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本案中,“华润”二字为华润管理公司系列注册商标的主要组成部分,早在1994年就进行了商标注册,山东华润检测公司将“华润”二字作为企业字号予以注册,属于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且考虑华润管理公司“华润”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山东华润检测公司的上述使用容易误导公众,其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山东华润检测公司在其营业场所张贴悬挂其企业全程或简称的招牌,也属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混淆行为,足以使得他人误认为是与华润集团或华润管理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因此,山东华润检测公司将“华润”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并使用,不具有合理性,攀附了“华润”品牌的商誉和影响力,其行为已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故一审法院认定山东华润检测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由于山东华润检测公司不正当的将华润管理公司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册商标、字号作为自己的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其注册使用“华润”字号不具有合理性,因而即便其在经营过程中不突出使用字号“华润”二字,也难以避免会使他人产生市场混淆。故一审法院判处山东华润检测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华润”字样并无不当。同时,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字号的商誉和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山东华润检测公司主观过错程度和经营状况、华润管理公司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山东华润检测公司应当赔偿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另外,截至本案审理期间,山东华润检测公司仍未变更其企业名称,其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直在持续,因此本案诉讼时效并未超过。山东华润检测公司主张本案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山东华润检测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97元,由上诉人山东华润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郑元文

审判员  马 红

审判员  康 靖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周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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