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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

重庆腾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前行为保全

来源:本站 时间:2019-08-27 15:12:03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行保1号

申请人:重庆腾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卢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梦楚,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钢,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苔,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娜,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谌洪涛,男,1987年7月2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

被申请人: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XXX弄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徐逸。

申请人重庆腾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腾讯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腾讯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请求裁定:1.被申请人谌洪涛停止提供、推广妨碍网络游戏《一起来捉妖》正常运行的虚拟定位插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申请人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幻电公司)立即删除其运营的bilibili网站及APP平台内被申请人谌洪涛推广妨碍网络游戏《一起来捉妖》正常运行的虚拟定位插件的视频。

两申请人称:重庆腾讯公司系涉案网络游戏《一起来捉妖》的著作权人,并授权深圳腾讯公司独家运营该游戏。该游戏利用手机即时定位系统,通过AR功能抓捕身边的妖灵并对他们进行培养,在游戏中完成对战、展示、交易等诸多功能。该游戏自2019年4月11日上线以来,注册用户已超过两千万,上线当日即登顶AppStore免费榜榜首,并获得OPPO至美奖等奖项,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美誉度。两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谌洪涛通过微信、淘宝等渠道销售虚拟定位插件,该插件通过改变手机操作环境,欺骗涉案网络游戏《一起来捉妖》的定位系统,使得游戏玩家无需实际位移,即可通过虚拟定位插件迅速变换地理位置抓取妖灵。而且,被申请人谌洪涛通过直播、录播、打广告等形式向不特定的公众传播利用虚拟定位插件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游戏视频。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谌洪涛在游戏中使用并大量售卖给游戏玩家使用具有虚拟定位功能的外挂设备,篡改玩家的真实地理位置,使得玩家作弊参与游戏资源抢夺等活动,严重破坏了游戏的公平性,构成对申请人的不正当竞争。此外,被申请人谌洪涛将使用虚拟定位插件操作涉案游戏的过程录制成多个视频,放置到被申请人幻电公司运营的bilibili网站、APP平台进行宣传、推广等商业活动,并设置了专区。被申请人幻电公司放大了被申请人谌洪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影响范围,亦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据此,申请人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法院依法裁定。

对于上述申请,两申请人提交了涉案网络游戏《一起来捉妖》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授权书,两被申请人涉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证据保全公证书以及涉案网络游戏《一起来捉妖》的网络下载量、游戏用户的评价等因涉案虚拟定位插件给申请人带来的影响等证据材料,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前行为保全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于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禁止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的保全措施,以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之诉,涉案诉前行为保全的审查应考虑如下因素:1.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2.不采取保全措施是否会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3.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导致当事人间利益显著失衡;4.采取保全措施是否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现详述如下:

一、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提供初步证据显示,涉案游戏系一款基于位置定位的AR探索类手游,地理位置系该游戏功能得以均衡、有效实现的核心要素,被申请人谌洪涛提供、推广的虚拟定位插件通过改变手机的操作环境,使游戏玩家可任意设定虚拟定位而无需实际位移即可在游戏内迅速变换地理位置抓取妖灵。被申请人谌洪涛以直播、录播等形式向不特定的公众传播利用涉案虚拟定位插件运行涉案游戏的视频,以吸引游戏玩家予以购买、使用。

被申请人谌洪涛提供、推广的虚拟定位插件通过改变涉案网络游戏正常运行的生态环境,导致涉案游戏以地理位置为核心的功能玩法难以实现,玩家时间、金钱的投入和产出方面的平衡性被打破,由此导致申请人通过增值服务获得游戏收入的交易机会降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受损。同时,使用虚拟定位插件的游戏玩家相较于未使用的玩家将获得明显的竞技优势,遵守游戏规则的正常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而且,被申请人谌洪涛基于涉案游戏牟取利益的主观意图明显。故被申请人谌洪涛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对申请人的不正当竞争。被申请人谌洪涛借助被申请人幻电公司运营的bilibili网站和APP平台对涉案虚拟定位插件进行宣传、推广,进一步扩大了其行为的影响范围。故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具有相应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二、不采取保全措施是否会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申请人提交的初步证据显示,涉案游戏因虚拟定位插件问题遭受部分正常玩家的投诉及差评,涉案游戏的下载量亦呈现下降趋势。因虚拟定位引发的问题已经给且正在给两申请人带来负面影响。此外,一款网络游戏从立项、设计、制作到上网运营,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若不及时制止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任由涉案虚拟定位插件泛滥,可能对申请人的竞争优势、经营利益以及涉案游戏的市场份额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

三、采取保全措施是否会导致当事人间利益显著失衡

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故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时,应当考量采取该措施是否会导致当事人间利益的显著失衡。本案中,如前所述,被申请人谌洪涛提供、推广的涉案虚拟定位插件已经给且正在给两申请人带来负面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处于被侵蚀的风险之中。申请人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谌洪涛停止提供、推广妨碍涉案游戏正常运行的虚拟定位插件的行为、被申请人幻电公司删除其运营的bilibili网站及APP平台内相关视频的行为系为防止对涉案游戏继续带来损害所采取的合理措施,该申请指向明确、范围适当,不会造成当事人间利益的显著失衡。此外,本院亦责令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被申请人因申请人诉前行为保全错误可能带来的损害已有充分的法律保障。

四、采取保全措施是否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诉前行为保全系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行为,故人民法院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应当从严审查。只有在涉及公众健康、环保及其它重大社会利益的情况下方可认定为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涉案虚拟定位插件系一款市场化产品,产品本身并不具有社会公共产品的属性,产品的提供者亦系完全市场化的经营主体,故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人民法院作出诉前行为保全措施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申请人谌洪涛立即停止提供、推广妨碍网络游戏《一起来捉妖》正常运行的虚拟定位插件的行为;

二、被申请人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删除其运营的bilibili网站及APP平台内被申请人谌洪涛推广妨碍网络游戏《一起来捉妖》正常运行的虚拟定位插件的视频。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保全申请费人民币30元,由申请人重庆腾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徐 俊

审 判 员  姜广瑞

人民陪审员  林新建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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