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来源:本站 时间:2011-08-01 16:20:35
(2011年8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保障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和谐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由中国互联网协会部分会员单位提出草案,中国互联网协会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组织研究制定。
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互联网终端软件(以下简称“终端软件”),是指由互联网企业向上网用户提供并且可以下载、安装、运行在用户终端(包括移动终端)上,使用户能够访问互联网或者使用网络服务的各类应用软件,包括安全服务、浏览器、即时通讯、下载分享、图像处理、媒体播放、网络电视客户端、游戏娱乐等软件。
第四条 提供终端软件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道德规范,遵守互联网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维护互联网行业声誉和利益。
第五条 鼓励自主创新,尊重和保护终端软件知识产权,反对和抵制各类侵权行为,维护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提升中国互联网行业的竞争力。
第六条 提倡公平竞争,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
第七条 本公约适用于中国互联网协会会员单位,以及加入《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的从业者,并且倡议其他从业企业、组织和个人积极遵守。
中国互联网协会在本公约签署单位中施行争议和纠纷调解机制。
第二章 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第八条 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用户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网上通信内容、个人上网行为日志、个人在终端上创建或者保存的文件和数据,以及其他能够据此直接或者间接识别出用户个人身份或者其它与用户个人利益相关的信息。
第九条 尊重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
(一)收集、使用和保存用户个人信息时应当明确告知用户,包括告知用户收集、使用和保存的目的及范围;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收集、使用和保存用户个人信息,不得超越目的和范围收集、使用和保存用户个人信息;除用户明确同意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方提供用户个人信息。
(二)终端软件安装、运行、升级、修改默认设置等,应当明确提示用户,不得违背用户意愿修改用户已确认的选择或者设置。
(三)终端软件在运行过程中,如执行系统修改、扫描、信息收集和数据回传等操作,应事先提示用户,由用户选择继续或者停止相关操作。提供安全服务的终端软件,为使用户信息安全免受病毒或者木马等严重安全威胁,可在用户服务协议中做出明确约定的前提下,直接采取安全防护操作。
(四)终端软件运行中发现异常情况可以提示用户,但不得替用户做出操作选择。用户忽略提示而选择进一步操作的,应当尊重用户的选择。
(五)不得以输入验证码或者多次确认等方式故意加大终端软件卸载难度。
第十条 建立健全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防止用户个人信息丢失、泄露,禁止未经授权使用用户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 不得对用户合理使用其个人信息设置障碍,禁止欺骗、诱导用户转移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 提供完备的终端软件服务企业端系统日志供第三方审计,相关系统日志应当保存半年。
第三章 禁止强制捆绑
第十三条 未明确提示用户并经用户同意,不得在用户的计算机或者其他终端上强制安装终端软件。
第十四条 禁止终端软件强制捆绑
(一)强制捆绑是指功能独立的的两款或者多款终端软件绑定在一起导致用户无法自主选择。
(二)终端软件下载或者安装时,如要附带其他非直接相关功能,应明确提示用户,并提供明显的使用或者关闭该功能的方式,未经用户同意不得自动运行。
第十五条 终端软件安装提示信息清晰完整
(一)终端软件安装前,应当清晰明确告知用户本终端软件功能、附加的终端软件清单、对用户系统的所有潜在操作和影响、需要收集和回传的所有用户信息等,由用户决定是否全部或者部分安装。
(二)不得安装本终端软件功能说明文档中未加说明的额外功能。
第十六条 允许用户自主选择是否卸载终端软件,并提供通用的卸载方式;终端软件卸载后不得留存活动程序、驱动、服务或者模块,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残留程序文件;存在相互依赖关系的终端软件,要如实声明其依赖关系。
第四章 禁止软件排斥和恶意拦截
第十七条 禁止恶意排斥。恶意排斥是指某款终端软件在设计、安装、运行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故意给其他合法终端软件设置障碍,妨碍用户安装或者使用其他合法终端软件。
(一)同类终端软件拥有平等的被选择权和市场推广权。
(二)终端软件在运行中由于技术原因可能产生冲突的,应当尊重用户的自主选择权。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者误导用户使用或者不使用其他合法终端软件。
第十八条 终端软件在安装、运行、升级、卸载等过程中,不应恶意干扰或者破坏其他合法终端软件的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除恶意广告外,不得针对特定信息服务提供商拦截、屏蔽其合法信息内容及页面。
恶意广告包括频繁弹出的对用户造成干扰的广告类信息以及不提供关闭方式的漂浮广告、弹窗广告、视窗广告等。
第五章 反对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条 提倡公平竞争,不得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组织用户对其他终端软件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组织用户开展终端软件评价时,应当公开、公平、公正,评测规则及评测方式应当予以公示,评测结果及评测数据应当接受第三方审计。被评价方对评测结果有异议的,评价方应遵守异议处理流程(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终端软件的服务提示应当清晰、客观、公正,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或者误导性语言,提示语言应当使用中文。
第六章 安全软件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所称安全软件指为用户提供系统运行安全、数据安全、通信安全以及系统性能优化等服务的终端软件,包括杀毒软件、安全防护软件、系统优化工具等。
除遵守本公约其他各章条款规定外,安全软件还应当遵守本章各项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不得滥用终端软件的安全服务功能实施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其他企业和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开展系统优化服务时,应当尊重用户的自主选择,不得替用户做出默认选择。
第二十六条 由中国互联网协会组织本公约签署单位建立有效的终端软件白名单机制,白名单内企业应当及时相互通报终端软件异常情况,及时修正和解决问题,保障用户上网安全。
第七章 公约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互联网协会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本公约签署和实施,并及时向签署单位宣传国家相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第二十八条 签署单位应当自觉遵守本公约各项规定,违反本公约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本公约执行机构进行举报。本公约执行机构在查证核实或者组织测评后,视情况给予内部警告、公开谴责等处罚。
第二十九条 设立行业调解委员会,建立终端软件测评机制及终端软件企业间争议和纠纷调解机制,由本公约执行机构组织实施。具体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签署单位之间发生争议和纠纷时,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维护行业团结和整体利益的原则,争取以协商方式解决,也可以提请本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本公约执行机构有义务通过合理合规的方式尽快组织相关调解工作,并将调解结果通报各相关单位。通过行业调解无法解决的,可以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公约经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由中国互联网协会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第三十二条 本公约遵循“动态修订、逐步完善”的原则,在试行期间及试行结束后,经本公约执行机构或者本公约三分之一以上签署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公约由中国互联网协会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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