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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22 )京73民终14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娄门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李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述生,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红蚂蚁家(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东大街38号院3号楼14层1424。
法定代表人:苏强。
上诉人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红蚂蚁装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红蚂蚁家(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红蚂蚁家工程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2民初23301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红蚂蚁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述生到庭接受了询问。红蚂蚁家工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红蚂蚁装饰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二、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未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认定错误。二、一审法院明确将“被上诉人选择'红蚂蚁’作为字号主观上是否具有攀附上诉人声誉故意”作为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条件之一,但是,一审判决并没有对被上诉人选择“红蚂蚁”作为字号主观上是否具有攀附上诉人声誉的主观故意作出认定。
三、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多份同类案件的参考判决,但一审法院作出同案不同判的判决,违背了司法统一原则。
红蚂蚁家工程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红蚂蚁装饰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红蚂蚁家工程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使用红蚂蚁或与之近似的企业字号;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红蚂蚁家工程公司赔偿红蚂蚁装饰公司人民币30万元(含经济损失28万元,合理开支律师费12000元、取证费交通费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红蚂蚁家工程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红蚂蚁装饰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30日,从事室内外装饰装潢;环境景观艺术、房屋建筑、建筑玻璃幕墙、壁画及雕塑设计、施工等业务。2002年 4月15日红蚂蚁装饰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 “红蚂蚁、英文RED ANT及红蚂蚁图案”商标注册申请,2003年 10月28日获得核准注册(注册号:3145605 ),核定使用在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咨询、建筑制图、工程等42类服务项目上。红蚂蚁装饰公司从成立之日起,一直致力于“红蚂蚁”品牌打造,在全国成立了多家分公司及“红蚂蚁”关联企业,长期和各类媒体合作,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资金全力打造“红蚂蚁”品牌,经过20多年的苦心经营,红蚂蚁装饰公司的商标及字号“红蚂蚁”已经获得了市场认可,在行业中占据领军地位,并且,历年获得多种荣誉称号:“红蚂蚁”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江苏省著名商标”;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苏州市知名商标”“苏州市企业知名字号”;中国建筑装饰协会颁发“AAA诚信企业” “优秀企业” “百强企业” “知名品牌企业” “最具影响力企业” “五星级企业”“中国最具影响力的十大家居设计机构”“亚太优秀设计企业”;江苏省装饰装修行业协会颁发的“江苏省优秀家庭装饰示范企业”“江苏省优秀装饰企业”;苏州市装修装饰行业协会颁发的“苏州市家庭装饰优秀企业”,江苏省消费者协会颁发的“诚信单位”;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颁发的“苏州市零投诉企业”“消费者满意单位”“消费者维权标杆企业”“苏州市诚信单位”;中国装饰装修及材料指数系统和中国家居产业TOP10研究组联合颁发的“中 国家居产业百强企业”;全国工商联家具装饰业商会颁发“十大家装品牌”等证书荣誉称号。经市场调查,红蚂蚁装饰公司发现红蚂蚁家工程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名称中以“红蚂蚁”文字登记为企业字号,并以“红蚂蚁”名义对外从事室内、外装饰服务,以误导消费者。“红蚂蚁”作为中国驰名商标,全国知名品牌,在装饰行业中已经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红蚂蚁家工程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应该知晓“红蚂蚁”装饰品牌存在,但是,仍然以“红蚂蚁” 作为字号申请工商登记,并以“红蚂蚁”名义对外从事装饰服务,这充分表明其傍名牌、搭便车的目的,其行为属于典型的恶意侵权。 红蚂蚁装饰公司享有在先的商标权和字号权,红蚂蚁家工程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红蚂蚁装饰公司的权益及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纠纷,故红蚂蚁装饰公司诉至法院。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如下:
一、 红蚂蚁装饰公司、红蚂蚁家工程公司主体情况
红蚂蚁装饰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20日,原名称为江苏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9日,经核准变更企业名称为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90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为:室内外装饰装潢、环境景观艺术、房屋建筑、建筑玻璃幕墙、壁画及雕塑设计、施工;下设家具制造分公司。
红蚂蚁家工程公司成立于2020年12月24日,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苏信玲为公司股东,经营范围为:专业承包;家居装饰;建筑工程项目管理;销售建筑材料;维修家具、家用电器;建筑物清洁服务;安装家用电器;销售家具用品、建筑材料、门窗;物业管理;工程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程设计。红蚂蚁家工程公司另开设有分支机构潼关分公司,负责人为苏信玲。
二、 红蚂蚁装饰公司主张的商标权及字号权益
红蚂蚁装饰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记载,其于2003年10 月28日经核准取得第3145605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第42类: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咨询、建筑绘图、建筑学、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材料测试、工程、艺术品鉴定、服装设计 (商品截止),经续展有效期至2023年10月27日止。2014年5 月20日,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公证处出具(2014)苏苏证经内字第 1118号公证书,公证事项为《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2014年9月4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出具商标驰字 [2014] 156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红蚂蚁RED ANT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该批复认定红蚂蚁装饰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42类室内装饰设计、工程、建筑制图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红蚂蚁装饰公司提交的知名度证据显示,经过其经营,商标及红蚂蚁装饰公司获得多项省市、国家荣誉,具体包括: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0年、2013年、2016年认定第3145605号商标为“江苏省著名商标”,有效期均为三年。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5年、2008年、2012年、2014年认定第3145605号商标为“苏州市知名商标”,有效期均为三年。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7年、2011年、2015年均认定红蚂蚁装饰公司的“红蚂蚁”企业名称字号为“苏州市知名企业知名字号”。苏州市委市政府于2016年授予红蚂蚁装饰公司“苏州市品牌建设先进民营企业(2014-2015年度)”的荣誉称号。苏州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认定红蚂蚁装饰公司为“苏州市服务业名牌( 2014-2015年度)”。
红蚂蚁装饰公司获得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等建筑协会机构颁发的主要荣誉有:2003年荣获“江苏省优秀家庭装饰示范企业”称号;2004年被评为“全国住宅装饰装修优秀企业” “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质量服务诚信企业”;2005年被评为“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AAA级诚信企业” ;2006年、2007年分别被评为“江苏省优秀家庭装饰示范企业”;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 2012年、2013年、2014年、2016年分别被评为“江苏省优秀装饰企业”;2007年、2009年、2011年获得“AAA级企业信用等级证书”;20Q7年、2010年、2012年、2014年分别被评为“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百强企业”;2007年、2009年、2010年分别被评为“中国家居产业百强企业” ;2010年、2013年分别被评为“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质量、服务、诚信五星级企业”;2010年评为“中国最具影响力的十大家居设计机构”;“中国国际建筑装饰及设计博览会2011-2012年度十大最具影响力设计机构(住宅空间类)”;“中国国际建筑装饰及设计博览会2012-2013年度十大最具影响力设计机构(住宅空闻类)”;“中国国际建筑装饰及设计博览会2014-2015年度十大最具影响力设计机构(别墅空间类)”;“中国国际建筑装饰及设计博览会设计影响中国2015-2016年度十佳品牌设计机构”;2013年被评为“2013住宅装饰装修行业最佳设计机构”(有效期为2年);2015年荣获“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明星标杆企业”荣誉称号。此外,红蚂蚁装饰公司还多次获得江苏省消费者协会颁发的诚信单位证书。
为证明其商标许可使用费,红蚂蚁装饰公司还提交了商标许可使用备案通知书、许可合同、使用费发票和付款凭证,上述证据证明其许可盐城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使用第3145605号商标期限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 每年许可费为30万元。红蚂蚁家工程公司认为上述证据与红蚂蚁家工程公司无关。
三、其他事实
红蚂蚁装饰公司提交的律师费发票显示,2021年6月10日, 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向红蚂蚁装饰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2000元的代理费发票。此外,红蚂蚁装饰公司还提交了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高速费发票、出租车费用发票和住宿费发票等证据以证明其维权支出。
上述事实,有双方提交的营业执照及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企业信息查询打印件、公证书、商标许可使用备案通知书、合同、商标使用费发票及付款凭证、律师代理费和交通住宿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红蚂蚁装饰公司与红蚂蚁家工程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红蚂蚁装饰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室内外装饰装潢、房屋建筑、建筑玻房幕墙、施工等,红蚂蚁家工程公司的经营范围亦包含家居装饰、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建筑材料、 工程设计等与建筑装饰重合或者关联的内容,故应当认为双方之间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市场经营者。
“红蚂蚁”系红蚂蚁装饰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企业名称。 红蚂蚁装饰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其于2003年10月28日即取得第3145605号商标,该商标主要认读部分汉字为“红蚂蚁”, 同时,“红蚂蚁”亦是该公司成立后即开始使用的企业字号。经过红蚂蚁装饰公司的长期、大量使用,自2004年开始,该公司和第 3145605号商标获得大量奖项和证书,还有驰名商标认定记录,颁发主体包括省市政府部门、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等建筑协会机构、江苏省消费者协会等。由此可知,“红蚂蚁”作为红蚂蚁装饰公司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和企业字号,已经具有一定影响。
对于红蚂蚁家工程公司客观上是否使用了“红蚂蚁”字号,以及其使用行为是否造成混淆,引人误认为是红蚂蚁装饰公司或者与红蚂蚁装饰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一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仅能证明红蚂蚁家工程公司将“红蚂蚁”登记为其企业字号,并不能证明其已经将该字号用于开展经营,因此,并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规定的“使用”及“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特定要件。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据此,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指其从事日常的生产、经营或者服务等行为,系经营者置身市场与行业之中、与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形成联系的活动。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企业名称的行为,并非生产经营活动的范畴。另一方面, 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行为应当与“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结果相结合来判断,只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企业名称或者字号进行了使用,才会造成引人误认为主体或商品之间存在特定联系这一混淆后果,而仅进行工商登记这一行为, 并不能造成引人误认为主体或商品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后果。 虽然注册登记企业名称的行为必然是为后续使用行为而准备,但就如同注册商标不等同于进行商标性使用一样,不能简单推导出注册即进行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结论。因此,如果仅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注册,但未使用该企业名称的,对该类单纯的企业名称注册行为不宜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红蚂蚁家工程公司使用该企业名称,故其单纯的注册登记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对红蚂蚁装饰公司的该部分诉讼请求及由此而生的赔偿损失等请求均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红蚂蚁装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 2022 )苏苏吴中证字第2015 号公证书,用以证明被上诉人成立红蚂蚁家(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潼关分公司,并大量使用“红蚂蚁装饰”、“潼关红蚂蚁装饰” 等商业标识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前述公证书内容显示,红蚂蚁家(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潼关分公司在抖音平台注册账户“潼关红蚂蚁装饰”,其中所显示的呼叫电话与红蚂蚁家工程公司在一审中确认的电话号码相同。红蚂蚁家(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潼关分公司在前述注册账号中上传了作品547件,获赞6.1万个,关注6207 A,粉丝7003人。上传的作品中显示红蚂蚁家(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潼关分公司使用“红蚂蚁装饰” “潼关红蚂蚁装饰” 商业标识进行广告宣传,并在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进行了多场直播活动。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被上诉人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二、被上诉人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
一、被上诉人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 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上述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满足如下条件:第一、红蚂蚁装饰公司与红蚂蚁家工程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第二、“红蚂蚁”系红蚂蚁装饰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 第三、红蚂蚁家工程公司客观上使用了 “红蚂蚁”字号,以及其使用行为造成混淆,引人误认为是红蚂蚁装饰公司或者与红蚂蚁装饰公司存在特定联系;第四、红蚂蚁家工程公司主观上具有造成混淆、攀附红蚂蚁装饰公司声誉的故意。
具体到本案:第一,红蚂蚁装饰公司与红蚂蚁家工程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一审判决相关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并不再赘述。
第二,“红蚂蚁”系红蚂蚁装饰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 根据红蚂蚁装饰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7年、2011年、2015年均认定红蚂蚁装饰公司的“红蚂蚁”企业名称字号为“苏州市知名企业知名字号”。苏州市委市政府于2016年授予红蚂蚁装饰公司“苏州市品牌建设先进民营企业 ( 2014-2015年度)”的荣誉称号。苏州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认定红蚂蚁装饰公司为“苏州市服务业名牌(2014-2015年度)”。红蚂蚁装饰公司在2003年-2015年期间获得了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等建筑协会机构颁发的多项荣誉,还多次获得江苏省消费者协会颁发的诚信单位证书。由此可见,“红蚂蚁”作为红蚂蚁装饰公司的企业字号,经过红蚂蚁装饰公司的使用及宣传,已经具有一定影响。
第三、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红蚂蚁家工程公司客观上使用了“红蚂蚁”字号,容易造成混淆,引人误认为其与红蚂蚁装饰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具体而言,根据一审证据显示,上诉人红蚂蚁装饰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20日,原名称为江苏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9日,经核准变更企业名称为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室内外装饰装潢、房屋建筑等,下设家具制造分公司。被上诉人红蚂蚁家工程公司成立于2020年12 月24日,公司全称为“红蚂蚁家(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为家居装饰、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等。红蚂蚁家(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潼关分公司成立于2021年1月18日,经营范围为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等。红蚂蚁装饰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公证书显示,红蚂蚁家(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潼关分公司在抖音平台注册账户“潼关红蚂蚁装饰”,并上传了作品547件,获赞6.1万个,关注6207人,粉丝7003 人,上传的 作品中显示红蚂蚁家(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潼关分公司使用 “红蚂蚁装饰”“潼关红蚂蚁装饰”商业标识进行广告宣传,并在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进行了多场直播活动。
如前所述,红蚂蚁装饰公司将“红蚂蚁”作为商标和企业字号进行广泛的使用及宣传,使得“红蚂蚁”字号已经具有一定影响。 在此情形下,红蚂蚁家工程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在后注册含有“红蚂蚁”字号的公司,并使用“红蚂蚁装饰”“潼关红蚂蚁装饰” 商业标识进行广告宣传,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即容易误认为红蚂蚁家工程公司与红蚂蚁装饰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从而攀附红蚂蚁装饰公司的商誉。
第四,红蚂蚁家工程公司主观上具有造成混淆、攀附红蚂蚁装饰公司声誉的故意。如前文所述,红蚂蚁家工程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对红蚂蚁装饰公司的“红蚂蚁”商标和字号理应知晓,其在后注册企业名称字号时本应主动予以避让。但红蚂蚁家工程公司仍然在后注册含有“红蚂蚁”字号的公司,并使用“红蚂蚁装饰” “潼关红蚂蚁装饰”商业标识进行广告宣传,明显具有攀附红蚂蚁装饰公司商誉、意图制造混淆的主观故意。
综上,红蚂蚁家工程公司作为红蚂蚁装饰公司的同业竞争者, 在红蚂蚁装饰公司的“红蚂蚁”商标和字号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形下, 在后注册含有“红蚂蚁”字号的公司,并使用“红蚂蚁装饰”“潼 关红蚂蚁装饰”商业标识进行广告宣传,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主体发生混淆,明显具有攀附红蚂蚁装饰公司声誉的故意,其涉案行为侵害了红蚂蚁装饰公司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一审对此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二、被上诉人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如前所述,鉴于红蚂蚁家工程公司实施了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责任的法律责任。故上诉人关于请求红蚂蚁家工程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红蚂蚁或与之近似的企业字号的主张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案中,在案证据不足以确定红蚂蚁装饰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红蚂蚁家工程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故本院综合考虑红蚂蚁装饰公司企业字号的知名度、上诉人主观过错程度、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红蚂蚁家工程公司赔偿红蚂蚁装饰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关于合理开支,本案确有案件公证、律师出庭及其他维权费用支出等事实,上诉人亦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律师费发票、交通费发票等证据,本院在合理性、 必要性、关联性的基础上,对上诉人主张的合理开支2万元予以全额支持。
综上,红蚂蚁装饰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 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21 )京0102民初23301 号民事判决;
二、 红蚂蚁家(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立即停止使用红蚂蚁或与之近似的企业字号;
三、 红蚂蚁家(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0元;
四、 红蚂蚁家(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赔偿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20000 元;
五、驳回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已交纳),红蚂蚁家(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已交纳),红蚂蚁家(北 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义军
审判员:范米多
审判员:马兴芳
二零二零 年 七 月 四 日
法官助理:田 芬
书记员:刘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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