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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与福建大自然美学家家居有限公司、周福良、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东兴苑地板经营部、常州凯宴木业有限公司、湖州南浔喜尔欣地板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来源:本站 时间:2021-02-05 20:10:55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民初60号

原告: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逢沙村民委员会智城路1号21层。

法定代表人:佘学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琼,北京晟世青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茹稼,江苏六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因尔心安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下渡街道南江滨西大道96号港头商务中心(港头广场)2号楼9层19商务办公。

法定代表人:陈开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柏超,福建泰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羽,福建泰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福良,男,196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柏超,福建泰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羽,福建泰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东兴苑地板经营部,经营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杨舍镇东兴苑25幢M3。

经营者:庞天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梦佳,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凯宴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横玉路292号。

法定代表人:茆建飞,总经理。

被告:湖州南浔喜尔欣地板厂,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同心村吴越路。

投资人:刘大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自然公司)与被告福建大自然美学家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大自然公司)、周福良、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东兴苑地板经营部(以下简称东兴苑经营部)、常州凯宴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宴公司)、湖州南浔喜尔欣地板厂(以下简称喜尔欣地板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诉讼中,福建大自然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福建因尔心安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因尔心安公司)。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自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琼,福建大自然公司、周福良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柏超,东兴苑经营部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梦佳,凯宴公司法定代表人茆建飞,喜尔欣地板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到庭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自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福建大自然公司、周福良、东兴苑经营部、凯宴公司、喜尔欣地板厂五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大自然”商标专用权的各项行为,福建大自然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大自然美学家”品牌销售宣传及招商加盟,东兴苑经营部、凯宴公司、喜尔欣地板厂三被告立即撤除并销毁在店面、产品包装等上使用“大自然美学家”“NatureMxj”“”字样的物品及库存的侵权产品;2.被告福建大自然公司立即变更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大自然”字样;3.被告福建大自然公司立即注销域名“naturemxj.com”;4.五被告支付原告大自然公司就涉案商标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整;5.五被告支付原告大自然公司因调查取证、制止其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68327元;6.五被告在《福建日报》《江苏日报》《浙江日报》以及中华地板网上刊载声明为原告大自然公司消除影响;7.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诉讼中,基于福建大自然公司更名为因尔心安公司,因此大自然公司撤回诉讼请求2;将诉讼请求4变更为请求判令福建大自然公司、周福良赔偿经济损失1500万元,东兴苑经营部在3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凯宴公司、喜尔欣地板厂分别在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将诉讼请求5变更为请求判令五被告支付原告维权合理开支62924元。事实与理由:1.经过多年的使用与宣传,原告大自然公司的“大自然”品牌在地板行业有极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已构成驰名商标。原告大自然公司经过大自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自然控股公司)的许可,对第4587176号“大自然”、第5326609号“Nature”、第4587249号“”、第6857586号“”商标依法享有使用权,且有权针对上述商标的侵权事宜展开维权行为。大自然地板创立于1995年,是集实木地板、多层实木复合地板、强化地板、三层实木复合地板、生态地板、纯木地板及地板辅助产品为一体的现代化专业制造与销售的企业集团。多年来,大自然地板产品销量持续强劲增长,产品市场占有率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已成为亚洲最大的木地板骨干企业之一。在20多年的发展中,原告综合运用报纸、电视、杂志、促销、户外等品牌推广手段对“大自然”商标进行商业宣传,历年来总计投放商业宣传金额多达数亿元。如今“大自然”商标已成为深受消费者信赖喜爱的、国内外相关公众广为知悉的优秀品牌,成为中国木地板行业高端的第一品牌,获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同。“大自然”商标于2009年4月被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地板”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之后在其他诉讼案件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多次对原告“大自然”商标在“木地板”商品上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达到驰名商标程度的事实予以认可。2.福建大自然公司、周福良、东兴苑经营部、凯宴公司、喜尔欣地板厂五被告生产和销售“大自然美学家”地板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违反商标法规定。福建大自然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对原告大自然公司在先驰名商标应当知晓的情形下,通过微信公众号“大自然美学家地板”和官方网站××对外宣传其为“大自然美学家地板”的生产者和销售商,亦通过中华地板网进行招商加盟,并授权多家地板厂以OEM的方式加工地板之后分销各经销商。其使用表现方式为“”“”“”“”“”“”,与原告大自然公司的商标在整体色彩搭配、视觉效果、字形、含义、呼叫上均构成近似,消费者容易误以为被告福建大自然公司的商标与原告大自然公司有某种关联,造成混淆与误认。被告周福良在明知原告大自然公司商标知名度与影响力的情况下,于2012年申请注册第11612776号“”商标,于2015年10月28日核准注册。2017年5月,周福良成立以其为法定代表人的福建大自然公司,以“”作为商标使用,在全国范围内吸引经销商加盟,并授权多家地板厂以OEM方式加工地板之后分销给经销商,实现了短时间内经销商达到47家之多,其行为明显攀附了原告大自然公司商誉,故意引导消费者混淆误认。2018年2月,周福良第11612776号“”商标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2521号判决宣告无效。福建大自然公司与东兴苑经营部于2017年8月签订《经销合同书》,约定东兴苑经营部在江苏省内五个城市销售福建大自然公司生产的“大自然美学家”地板。东兴苑经营部作为地板零售商,在店面的墙壁装潢上标有“”“”标识,店内地板的价格标签、踢脚线、地膜等产品上使用了“”标识,与原告大自然公司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凯宴公司、喜尔欣地板厂作为地板等木产品的生产商,在地板包装上使用“”等标识,与原告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3.被告福建大自然公司刻意将含有“大自然”的文字“大自然美学家”注册为企业名称,将含有“nature”的文字注册为域名“naturemxj.com”,在使用中刻意攀附,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望判如所请。

被告福建因尔心安木业有限公司、周福良答辩称:1.福建大自然公司在其拥有的“大自然美学家”商标被宣告无效前已经停止了生产和经营,并通知经销商停止销售带有“大自然美学家”商标的商品,其微信公众号“大自然美学家地板”已经注销,福建大自然公司在中华建材网、中华地板网上的网站均已关闭。福建大自然公司已将字号变更为福建因尔心安木业有限公司。2.福建大自然公司此前使用“大自然美学家”字号并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福建大自然公司的企业名称“大自然美学家”为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后使用的,且与大自然公司属于不同行政区划的企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福建大自然公司并没有通过改变字号大小、颜色、字体排列方式抑或单独使用等形式将字号中“大自然”的文字进行突出使用,从而引起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此外,大自然公司注册的“大自然”商标,并非大自然公司独创的臆造词,而是在大自然公司取得“大自然”商标之前就已经被普遍认可和使用的词语,大自然公司无权禁止他人使用词语“大自然”作为商标或字号。3.福建大自然公司涉案域名“naturemxj.com”是从第三方域名服务商处合法购买,注册时并未受到任何侵权的提示;涉案域名“naturemxj.com”来源于福建大自然公司的字号“大自然美学家”的英译及拼音首字母;福建大自然公司的涉案域名“naturemxj.com”与大自然公司的域名“nature-cn.cn”,从结构上看,既不相同也不相似,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且已经关闭,因此大自然公司无权要求注销该域名。4.大自然公司无权要求福建大自然公司、周福良赔偿经济损失1500万元。因为在“大自然美学家”商标被宣告无效前,周福良通知福建大自然公司停止生产和经营,福建大自然公司也已立即通知经销商停止销售带有“大自然美学家”商标的商品,并已经注销微信公众号和关闭网站;福建大自然公司在“大自然美学家”商标被宣告无效前的使用行为也并不构成侵权,故无须支付赔偿金;周福良系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取得“大自然美学家”商标,不存在主观恶意,故无须支付赔偿金。5.大自然公司主张赔偿经济损失150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在法律上,近似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不应承担溯及赔偿的责任。虽然《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但是此处的受偿主体不包括注册商标无效宣传××案件中在先引证商标注册人,即不包括原告大自然公司。即便周福良存在恶意,大自然公司也无权要求周福良、福建大自然公司支付赔偿金。在事实上,大自然公司无证据证明福建大自然公司存在47家经销商,在微信公众号中所体现的加盟店情况仅仅是福建大自然公司计划在该城市发展经销商,并非实际加盟。而且现有的经销商也并非是基于对福建大自然公司品牌产生误解而加盟,而是因为其质高价优而选择;此外,福建大自然公司并没有刻意靠近大自然公司的品牌路线,而是有自己的质量标准和品牌路线,与大自然公司是一种良性竞争关系。而且,福建大自然公司已经停止使用,大自然公司也未能提供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大自然公司主张因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也不应得到支持。6.对于大自然公司主张的登报声明以消除影响的诉求,因大自然公司未提供商誉受损的证据,故不应支持。7.大自然公司在东兴苑经营部公证购买到的被控侵权产品,并非是福建大自然公司和周福良提供给东兴苑经营部进行销售,其对此不知情,而是东兴苑经营部自行与凯宴公司、喜尔欣地板厂进行的交易,应由该三个主体自行承担责任。同时,存于东兴苑经营部的被控侵权地膜和踢脚线是东兴苑经营部自行生产,该部分责任也应该由其自行承担。

被告东兴苑经营部答辩称:1.其已经停止相关商标的使用行为。2.其为销售方,销售的商品系合法取得,构成合法来源抗辩。3.其对被告福建大自然公司、周福良的商标诉争情况和商标状态在本案诉讼前不知情。4.其不应与被告福建大自然公司、周福良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原告大自然公司的合理费用支出,系多次诉争的费用,不应让其全额承担。

被告凯宴公司答辩称:1.其在2018年5月与被告福建大自然公司签订OEM合同时获得了后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和授权书,已经尽到了合同审查义务,其作为普通生产经营者无法事先判断被告福建大自然公司是否侵权。2.其是根据被告福建大自然公司的授权委托进行生产加工产品,所有加工的地板全部送货给福建大自然公司和周福良,不存在自行生产、销售的情形。3.其已经无涉案商标的产品,也不再进行生产和加工。4.其接受委托加工期间的加工费金额为30万元左右,获利不超过1万元,故不应承担原告大自然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

被告喜尔欣地板厂答辩称:1.大自然商标的注册人大自然控股公司与原告大自然公司的授权委托是2019年9月3日,而涉及到被告喜尔欣地板厂的公证取证时间为2019年5月24日,日期在原告大自然公司获得授权之前。2.其使用“大自然美学家”的标识系经过被告福建大自然公司、周福良授权,不存在侵权的故意,且“大自然美学家”商标直到诉讼期间2020年1月13日才被裁定宣告无效;被告喜尔欣地板厂事先无法判断该注册商标是否侵权,并且已经停止使用“大自然美学家”的相关标识。3.即便构成侵权,因被告喜尔欣地板厂与其他四被告未有意思联络,不构成共同侵权,故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大自然公司提交的证据13,“德尔未来”“大亚圣象”“大自然”三品牌地板的年度报告,因该证据均属于上市公司的公司年报,经上网核对,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福建大自然公司提交的费用明细,一方面该费用明细仅仅是福建大自然公司单方制作的清单,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另一方面,也无法确认该部分费用清单是否为福建大自然公司的完整财务数据,因此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定;凯宴公司提交的证据3中的发货单,系凯宴公司单方制作的单据,也未有相应收货主体的盖章,故对发货单的真实性无法认定;被告喜尔欣地板厂提交的证据6大自然美学家委托加工协议书,因被告福建大自然公司、周福良对真实性不予认可,且该加工协议的主体为“湖州南浔林杰要制品加工厂”,故对该协议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大自然控股公司的商标注册及品牌推广情况

大自然控股公司为第4587176号“大自然”、第5326609号“Nature”、第4587249号“”、第6857586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其中,第4587176号“大自然”商标,注册日期2008年8月7日,有效期至2028年8月6日,核定使用在第19类木地板、铺地木材、地板、木材、胶合板、三合板、树脂复合板等商品上。第5326609号“Nature”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铺地木板、地板、拼花地板条、镶花地板、木地板、胶合板、树脂复合板等商品上,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10月14日至2020年10月13日,经续展有效期至2030年10月13日。第4587249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8年9月7日至2018年9月6日,经续展有效期至2028年9月6日,核定使用在第19类木地板、铺地木材、地板、非金属地板、木材、胶合板、三合板、树脂复合板等商品上。第6857586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成品木材、地板、建筑用木材、胶合板、木材、木地板、铺地木材、贴面板、纤维板、已加工木材等商品上,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至4月14日至2023年4月13日。

大自然控股公司、大自然公司、广东盈然木业有限公司、昆山盈意大自然木业有限公司、大自然(张家港)木业有限公司、江西盈然地板有限公司、江西大自然人造板有限公司和中山市大自然木业有限公司同属大自然地板集团,共同为大自然品牌旗下公司。大自然控股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为大自然品牌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推广,取得了一系列荣誉。大自然实木地板和实木复合地板被国家统计局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评为2004年度全国市场同类产品销量第一名;大自然牌地板被中国木地板行业市场影响力实木地板、强化地板及实木复合地板十大品牌;2008年大自然地板被(ABAS)专家系统委员会评审为“亚洲500最具价值品牌奖”;大自然商标被2009中国商标节组委会评为“2009消费者最喜爱的绿色商标”称号;大自然品牌被世界品牌实验室评为“2010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大自然品牌被品牌中国产业联盟授予2011品牌中国大奖最佳品牌经营奖;大自然地板被评为2013年度最具影响力家居品牌;大自然地板被评为2015年中国实木地热**板十大品牌;大自然地板被评为2016年度“中国环保十强品牌”;大自然地板被评为2016年度“中国环保地板十强品牌”;大自然地板被评为2017年度“中国地板十强品牌”;2009年,核定在地板商品上的“大自然”商标被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大自然公司还提交了大自然品牌自2004年至2019年在媒体发布广告的发票,地板的销售发票,新闻媒体对大自然品牌的报道等证据。大自然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大量证据可以充分证明大自然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自2004年以来,持续宣传、使用涉案商标,产品销售遍布全国各地,并获得了许多荣誉,涉案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大自然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18日,原公司名称为大自然地板(中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33.542万。经营范围为从事家具、装修材料、家居用品及相关产品的批发、零售及进出口业务,提供上述产品的售后服务,提供自有产品的安装服务等。

大自然控股公司将包括涉案四个商标在内的10个商标授权大自然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含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及中国台湾)使用,许可使用期限自2013年4月30日至各个注册商标截止之日,同时授权大自然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有权就上述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其他一切合法途径以维护商标的合法权益。

诉讼中,大自然公司明确基于周福良名下的第11612776号“”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因此判断五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不以其在本案中主张保护的商标系驰名商标为事实依据,因此其不要求在本案中认定第4587176号“大自然”、第6857586号“”商标在地板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

二、各被告的基本情况及使用涉案相关标识的情况

(一)各被告的基本情况

福建大自然公司成立于2017年5月2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家居用品、木制品、五金、水暖、金属材料、建材、装饰材料、家具、工艺品、陶瓷制品、玻璃制品、竹制品、纺织品、机电设备的批发、代购代销。福建大自然公司成立时股东为周福良、陈宏史,法定代表人周福良。2018年4月17日,福建大自然公司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变更后周福良不再担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2020年5月13日,在本案诉讼期间,福建大自然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因尔心安公司。

东兴苑经营部成立于2012年11月17日,经营者庞天喜,经营范围为地板、五金销售。

凯宴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13日。注册资本300万元,经营范围为多层木质地板、实木地板、复合强化地板、木门、橱柜、办公家具的制造及销售,装饰材料、橡塑制品、地板配件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喜尔欣地板厂成立于2013年6月30日,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刘大喜,经营范围包括地板、木门、木线条、家居、楼梯销售,地板加工。

(二)各被告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的情况

2018年1月31日,大自然控股公司向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据公证书显示,福建大自然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注册“大自然美学家地板”的微信公众号,该公众号的图标为。在该公众号发布的公司新闻中写道“2017年11月25日,福州市上饶商会一行走访了原副会长周福良企业——大自然美学家。他们分别向商会一行介绍了企业的现状及未来发展方向,大自然美学目前的代理机构及销售网点已遍布全国,且业绩良好”。据新闻中所附的图片显示,福建大自然公司在其公司店铺装潢中多处使用“大自然美学家”和“NatureMxj”等标识。在微信公众号的“加盟门店”一栏中介绍了大自然美学家在全国各地的加盟店面,加盟店共有20家,加盟页面中使用标识。

2018年11月7日,大自然公司向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据公证书显示,福建大自然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审核通过了“naturemxj.com”这一网站域名,网址为“××”。该网站在每个页面上部醒目位置均用较大字体标注了“大自然美学家”,网站中介绍了福建大自然公司的发展历程及获得的荣誉。其中,网站载明福建大自然公司在2017参加华夏家博会,荣获地板销量前三;2016年参加上海中国国际地面材料及铺装技术展览会。

2019年5月23日,大自然控股公司向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申请就福建大自然公司微信公众号进行第二次保全证据公证。据公证书显示,福建大自然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大自然美学家地板”中载明其在全国各地的加盟店共有46家,并分别列明了每家店名及所在的地址。

2019年5月31日,大自然控股公司向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申请就网页证据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据公证书显示,在百度搜索框中输入“大自然美学家加盟”后进入中华地板网的相应招商页面。在招商页面中有关于福建大自然公司的企业介绍和大自然美学家品牌的介绍,在各页面中使用了“”标识,加盟要求中显示加盟费为1万至5万,品牌权益保证金1万至3万,基本投资10万至30万。

2019年5月24日,大自然公司向苏州市苏州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同日,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随同大自然公司委托代理人来到江苏省张家港市新泾中路13号附件挂有“地板木门衣柜橱柜整木(厂家门市)凯宴地板”招牌的东兴苑经营部,监督了大自然公司委托代理人在该店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木地板及到该店仓库取货的全过程,同时对该店外观、仓库情况等进行了拍照。据公证书显示,该店门口展示了大型广告牌,广告牌中显示“大自然美学家苏南分公司(厂家直供)”“强化地板25元/平方起实木地板150元/平方起”,店内装潢多处使用了“大自然美学家”标识,店内地板产品价格标签上标有“”标识。在该店铺的仓库中存放有大量地板产品,所有地板产品的外包装盒子上均用较大字体标注了“大自然美学家”字样,部分地板的外包装上显示制造商为凯宴公司,生产日期2018年9月28日,部分地板外包装上显示制造商为喜尔欣地板厂,同时标注了福建大自然公司的对外招商电话和福建大自然公司的公司网站。仓库中还存有踢脚线和铺地板的地膜产品,踢脚线的外包装上有“”标识,地膜的塑料外包装上也有“大自然美学家”字样的标识。该店铺的发货单抬头显示“大自然美学家发货单(工厂直供)”。

据在案证据显示,截至2019年9月,福建大自然公司仍在委托案外人制作标注有“大自然美学家家居”字样的地板包装盒,仍在委托地板加工厂持续生产地板。诉讼中,福建大自然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关闭在中华地板网和中华建材网的网站,××的公司官网也已关闭,“大自然美学家地板”的微信公众号已经注销。

(三)各被告之间的经销代工关系

2017年8月26日,福建大自然公司与东兴苑经营部经营者庞天喜签订《经销商加盟合同》。合同中约定,福建大自然公司授权庞天喜为江苏省无锡、张家港、泰州、常熟、盐城五个区域内“大自然美学家”地板系列产品的经销商,授权有效期为7年,有效期自2017年8月26日至2023年12月30日。

据庞天喜和周福良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2月22日,周福良说“庞总把你配件和脚线工厂名称发给我,授权过去”,庞天喜回复称“好。脚线厂广德汇丰木业有限公司”“膜已经做了,线条正在做”,并同时发送了广德汇丰木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周福良回复称“好的”。庞天喜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腾佳包装厂,这是地膜厂的”。周福良回复“好。我们和工厂都交接好了,有单都可以接”。2018年3月5日,周福良向庞天喜发送福建大自然公司出具的授权书一份,上载:“兹授权广德汇丰木业有限公司为我公司授权合法的加盟商,在不违反国家法规的前提下为大自然美学家地板配件在连云港、××、××、××(除市区)、无锡授权该区域生产踢脚线配件产品及售后维护的工作。授权有效期自2018年3月5日至2019年3月4日。”当天,庞天喜称“我明天去南浔把承兑汇票贴现了,先给你汇100万”。2018年3月9日,庞天喜向周福良个人账户转账100万元。2020年1月15日,庞天喜在微信中联系周福良,称:“周总,法院的材料这几天我看了一下,越看越看不明白,大自然怎么把我们都告了,你不是有商标证书的吗?当时看了才做的。”周福良回复称“有商标证书!他们这样告是没有理由!可能就是叫我们停止使用”“别担心!我××××××××××写材料。去年××××,我们也是×××”。

2018年8月1日,周福良出具商标授权书一份,上载:“大自然美学家地板授权:张家港庞天喜直接对接常州凯宴木业有限公司,独立下单、生产结算。授权期限为一年。”授权书上有周福良、庞天喜和凯宴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8年5月25日,福建大自然公司与凯宴公司签订《大自然美学家地板OEM合同》,约定由凯宴公司根据福建大自然公司的要求生产大自然美学家地板,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5月25日至2019年5月24日。福建大自然公司与凯宴公司之间交易总金额为含税价323466元,地板单价为每平方37元至42元左右。

喜尔欣地板厂主张其与福建大自然公司系实质的商标许可合同关系,为此提供了地板厂工作人员姜利浜与福建大自然公司财务及股东的微信聊天记录。福建大自然公司、周福良认可其与姜利浜之间存在地板采购关系,但是与喜尔欣地板厂无任何关系。

三、大自然公司主张损害赔偿的事实

周福良就“大自然美学家”商标与15个市场主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区域涉及浙江、江苏、福建等多个省份。周福良与常州市华天木业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书》,委托生产“大自然美学家”地板,与周双等3人签订《经销合同书》,经销“大自然美学家”地板。福建大自然公司与常州市森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福州爱琴海木业有限公司签订《大自然美学家地板OEM合同》《委托加工合同》,委托生产“大自然美学家”地板,与福建省永安市汇百家建材家居经营部等9个主体签订《经销合同书》,经销“大自然美学家”地板。其中,周福良与周双的《经销合同书》签订时间最早,为2016年3月20日。上述经销区域遍及福建、四川、重庆、江西、江苏、河南、安徽等省份。福建大自然公司在另案中提交了13家经销商经销合同的详细信息,并明确其在全国拥有46家门店。2017年9月,福建大自然公司的地板在淮安参加华夏家博会,在家博会上销量排名第三,多层地板每平方售价238元。

据福建大自然公司、周福良另案中提供的部分经销合同显示:

2016年3月20日,周福良与周双签订《经销合同书》,由周双经销“大自然美学家”地板,经销区域为元城建材广场,合同中记载经销时间为2016年3月20日至2017年3月19日,全年保证销售任务为24600平方米。

2016年7月20日,周福良与林勉荣签订《经销合同书》,由林勉荣经销“大自然美学家”地板,经销区域为福建连江县,合同中记载经销时间为2016年7月20日至2017年7月19日,全年保证销售任务为3万平方米。

2016年11月20日,周福良与明双英签订《经销合同书》,由明双英经销“大自然美学家”地板,经销区域为四川省,合同中记载经销时间自2016年11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19日。

2016年11月20日,周福良与黄彬签订《经销合同书》,由黄彬经销“大自然美学家”地板,经销区域为重庆市,合同中记载经销时间至2020年10月19日,2017年保证销售任务为3万平方米。

2016年12月1日,周福良与常州市华天木业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书》,委托加工期间为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由常州市华天木业有限公司为周福良贴牌生产“大自然美学家”地板,产品包装箱和防伪钢板都由周福良提供设计,周福良订单单一花色不得少于500平方米。

2017年5月11日,福建大自然公司与福建省永安市汇百家建材家居经营部签订《大自然美学家地板特许加盟合同》一份,合同有效期为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0日,约定年度提货量为5000平方米。

2017年6月6日,福建大自然公司与徐泉水签订《经销商加盟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017年6月6日至2018年6月5日,授权区域为昆山,年度提货量为1万平方米。

2017年6月11日,福建大自然公司与黄辉发签订《经销商加盟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017年6月11日至2020年6月10日,授权区域为宁德市,年度提货量为5000平方米。

据周福良在第11612776号“”商标无效××诉讼案件中提交的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发票显示,经销商向代工商进货的地板单价为35元/平方米、42元/平方米、129元/平方米、131元/平方米、209元/平方米、212元/平方米。上述六张销售发票涉及的经销商有部分是与周福良签订经销合同,有部分是与福建大自然公司签订经销合同。

据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显示,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至2019年地板的毛利率分别为33.18%、31.75%、31.27%,平均毛利润率为32.07%。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至2019年地板的毛利率分别为41.24%、41.94%、43.03%,平均毛利润率为42.07%。大自然家居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至2019年地板产品的毛利率分别为27.8%、29.3%、26.4%,平均毛利润率为27.8%。

本案中,大自然公司主张优先按照被告侵权获利计算损害赔偿额。被告的侵权获利包括加盟费收入和地板销售收入。其中,加盟收入,福建大自然公司和周福良通过中华地板网对外招商加盟,加盟费标准是1万-5万,按照每家加盟费取平均值为3万进行计算,全国46家加盟店的总加盟费为138万。地板销售收入,据福建大自然公司在“大自然美学家”商标无效××诉讼案件中提交的被控侵权地板的增值税发票显示,被控侵权地板的平均价格约为126元/平方米,每家加盟店每年平均销售量约为17433平方米,开设时间最早的加盟店为2016年3月,最保守估计加盟店也至少开设了两年以上,即便按照大自然公司地板产品净利润率为10%进行计算,福建大自然公司和周福良的侵权总获利也至少为21588333元。同时,大自然公司主张结合福建大自然公司、周福良的侵权恶意及侵权情节,适用惩罚性赔偿。

庭审中,福建大自然公司不认可其开设了46家加盟店,其认为那些仅仅是福建大自然公司打算在某区域发展经销商的计划蓝图,并非是实际加盟数。福建大自然公司与经销商经销合同中约定的提货量和保底销量也并非是实际销售量。并且,福建大自然公司也并未盈利。因此,两被告认为大自然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1500万元没有依据。

大自然公司主张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5万元,公证费6020元,购买被控侵权产品费用4500元,合计60520元,并均提交了相应的票据。

四、其他事实

大自然公司以福建大自然公司、周福良等为共同被告,分别在江西省、福建省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在该两案的审理过程中,大自然公司撤回了对于福建大自然公司和周福良的起诉,只以当地经销商为被告要求经销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周福良于2012年10月17日申请注册第11612776号“大自然美学家”商标,于2014年3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地板商品上。2015年10月29日,大自然控股公司针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2016年12月9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6〕第105281号裁定,维持上述注册商标。2017年4月11日,大自然控股公司不服商评委的上述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周福良为第三人。2018年2月27日,该院认定“大自然美学家”商标与大自然公司“大自然”引证商标构成近似,遂判令撤销商评委作出的上述裁定,并由商评委就“大自然美学家”商标无效宣告申请重新作出裁定。后周福良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周福良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驳回周福良的再审申请。2019年4月10日,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宣告第11612776号“大自然美学家”商标无效。2020年1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11612776号“大自然美学家”商标宣告全部无效的公告。

另,周福良在第19类地板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大自然美学家”“大自然美学佳”“大自然文学家”“大自然绘画家”“大自然思想家”“大自然书法家”“大自然音乐家”“—NatureMxj—”等标识,大部分标识在商标异议阶段被裁定不予注册,个别仍在商标异议阶段,个别已被无效。

截至本案诉讼,周福良以“大自然美学家”为商标名称,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共计申请注册了50件商标,其中36件均是在2018年3月21日同一天提交的注册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大自然公司指控的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二、大自然公司指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三、如构成侵权,则本案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一、关于大自然公司指控的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

大自然控股公司系第4587176号“大自然”、第5326609号“Nature”、第4587249号“”、第6857586号“”商标权利人,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之内,其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大自然控股公司授权大自然公司使用上述商标,并就上述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维权,故大自然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大自然控股公司涉案四个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第19类地板等商品,福建大自然公司生产、销售的“大自然美学家”地板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其在地板外包装、微信公众号、公司网站、店铺装潢、对外招商加盟等大量使用“”“”“”、“大自然美学家”等标识。上述标识的构成元素“大自然美学家”“NatureMxj”和“”,分别与大自然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保护的“大自然”“Nature”“”商标构成近似,上述元素进行图文组合后的标识,与大自然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保护的“”商标在文字、呼叫、整体色彩搭配、视觉效果上构成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与大自然公司的商品有特定联系,故构成对大自然公司第4587176号“大自然”、第5326609号“Nature”、第4587249号“”、第6857586号“”商标的侵害。被控侵权的踢脚线、地膜属于地板的配套辅料,与木地板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上存在高度重合,因此踢脚线、地膜与木地板属于类似商品。被控侵权的踢脚线和地膜上标注了和“大自然美学家”等标识,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也属于侵犯大自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福建大自然公司和周福良抗辩称,大自然公司在本案中指控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第11612776号“”商标被宣告无效之前,基于该商标于2020年1月才被宣告无效,因此其在之前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对此,本院认为,一方面,商标被宣告无效是自始无效,另一方面,福建大自然公司和周福良在经营活动中并非规范使用“”这一标识,而是进行中英文、图文组合后进行使用,组合后的标识无论从构成元素还是到标识整体都与大自然公司主张保护的商标构成近似,故福建大自然公司和周福良以一件被无效的商标作为自己实施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凯宴公司受福建大自然公司的委托,生产标注有“大自然美学家”标识的地板产品,构成对大自然公司涉案第4587176号“大自然”商标的侵害,应与福建大自然公司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基于大自然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凯宴公司有被控侵权产品的库存,故对其要求凯宴公司销毁库存的诉请不予支持。

被告喜尔欣地板厂生产标注有“大自然美学家”标识的地板产品,构成对大自然公司第4587176号“大自然”商标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福建大自然公司、周福良认为喜尔欣地板厂未经授权擅自生产“大自然美学家”地板销售给东兴苑经营部,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应由喜尔欣地板厂和东兴苑经营部自行承担民事责任。对此,本院认为,虽然喜尔欣地板厂未能提供与福建大自然公司、周福良的书面委托加工协议,但喜尔欣地板厂提供了姜利浜与福建大自然公司进行委托加工的证据,且福建大自然公司和周福良对于姜利浜为其代工商的身份也予以确认,同时喜尔欣地板厂生产的地板标注的是福建大自然公司的招商电话和公司网站,生产的地板也是供给福建大自然公司的经销商,因此本院可以认定喜尔欣地板厂也是福建大自然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的一环。福建大自然公司和周福良试图以没有书面代工协议为由开脱自身责任,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基于大自然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喜尔欣地板厂有被控侵权产品的库存,故对其要求喜尔欣地板厂销毁库存的诉请不予支持。

被告东兴苑经营部作为专门从事地板销售的经销商,理应知道大自然公司涉案商标在地板行业已享有很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仍加盟福建大自然公司成为其经销商,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地板及踢脚线、地膜等地板配套辅材,且在其店铺装潢中多处使用“”“大自然美学家”等标识,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的规定,其行为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东兴苑经营部是否实施了生产被控侵权地膜和踢脚线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东兴苑经营部与周福良的微信聊天显示,被控侵权的地膜和踢脚线系得到周福良的授权后由案外人进行生产,后作为被控侵权地板的配套辅材由东兴苑经营部进行经销。故对于福建大自然公司和周福良抗辩东兴苑经营部实施了生产被控侵权踢脚线和地膜的主张不予采信。因此,东兴苑经营部应拆除店铺装潢和店内产品上使用的涉案标识,并销毁库存被控侵权产品。

二、关于大自然公司指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案中,大自然公司指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1.福建大自然公司将naturemxj.com注册为域名宣传被诉侵权产品,误导消费者;2.福建大自然公司将“大自然”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误导公众。

关于第一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院认为,域名作为互联网用户在网络中的名称和地址,其作用是确定网络地址,便于网络上的信息传递。因域名具有显著的区别功能,网络中的访问者可以凭借域名的识别性来区分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域名已成为企业在互联网上的重要标志。也正基于域名的这一特性,使域名在商业领域中具有重要的知识产权意义。本案中,福建大自然公司作为地板行业的同业经营者,在大自然地板早在2009年就已经获评驰名商标的情况下,理应知道大自然公司涉案商标在行业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其不仅不履行避让义务,反而刻意注册与大自然公司“nature”商标近似的域名,利用该网站从事相应的商业推广行为,推广被控的大自然美学家地板产品,这一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网站主体的误认或者认为其与大自然公司之间存在授权等特殊关联性。福建大自然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予禁止。在诉讼中,虽然福建大自然公司将涉案网站关闭,但是关闭并不等于注销,福建大自然公司仍应履行注销域名的义务。

关于第二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院认为,注册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都是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是两类平行的知识产权,两种权利均依法产生,分别受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当注册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益等原则,具体考虑的因素包括各自产生的法定依据、双方的先前关系、善意使用、权利行使的方式、权利的地域空间、商业标识的知名度等。本案中,虽然从形式上看福建大自然公司的企业字号系经工商登记取得,但在福建大自然公司成立之时,大自然公司的“大自然”商标已经在地板行业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福建大自然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将含有大自然公司“大自然”商标的文字注册为企业名称,并在使用过程中刻意攀附,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基于福建大自然公司在诉讼中已经变更企业字号,大自然公司也已撤回该项诉讼请求,因此本院对于变更企业字号不再重复判决。

三、本案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一)福建大自然公司与周福良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

福建大自然公司作为“大自然美学家”地板的品牌运营方,在其微信公众号“大自然美学家地板”与官方网站××持续对“大自然美学家地板”进行宣传与推广,通过中华地板网开展招商加盟,并授权多家地板厂以OEM方式加工地板之后分销给经销商,可以认定其实施了覆盖全链条的生产、销售、推广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被告周福良作为福建大自然公司成立之时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通过申请注册“”商标制造各种授权关系,直接控制和影响福建大自然公司,一方面通过福建大自然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吸引经销商加盟,另一方面以自己名义授权多家地板厂以OEM方式加工地板之后分销给经销商。同时将福建大自然公司运营被控侵权产品的收入通过私人账户进行结算,从而使其成为直接的侵权获利者。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周福良围绕涉案“大自然”商标抢注了大量的近似商标,仅以“大自然美学家”作为商标名称的就近40件,覆盖了大部分的商品类别。据此,足以认定周福良在明知大自然公司涉案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通过控制福建大自然公司实施涉案侵权行为,其个人对全案侵权行为起到了策划、组织、实施的重要作用,应与福建大自然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二)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

1.福建大自然公司和周福良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本案中,被告福建大自然公司和周福良的侵权获利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加盟费的收入,另一方面是生产销售地板产品的收入。关于两被告的侵权获利,大自然公司已经提交了被诉侵权人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数量、价格的初步证据,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本院责令被诉侵权人提交能够反映被控侵权产品销量、利润率及全国加盟店情况的完整财务资料等证据,但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故本院将适用举证妨碍规则,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计算损害赔偿。

首先,关于加盟费的收入。福建大自然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自行披露截至2019年5月23日加盟店数量为46家,周福良在第11612776号“”商标的无效××诉讼中自行提交的证据显示在全国范围内有46家加盟店,由此可以确认,福建大自然公司和周福良至少有46家加盟店。福建大自然公司和周福良抗辩称46家加盟店仅仅是计划蓝图,并非实际数量,这一抗辩未有任何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福建大自然公司在中华地板网发布的招商加盟信息显示,加盟费标准是1万-5万。由此可以推算,福建大自然公司和周福良所获得的加盟费收入在46万至230万之间。

其次,关于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收入。1.侵权持续时间。据证据显示,周福良签订的第一份地板经销协议时间为2016年3月20日,即周福良最晚从2016年3月20日已开始实施被控侵权行为。截至2018年1月31日,被控侵权产品在全国的加盟店已有20家。截至2019年5月23日,福建大自然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公布其在全国拥有加盟商46家。由此可知,有26家经销商的经营时间不足两年,有20家经销商的经营时间超过两年。在计算损害赔偿时为了计算结果更精细,本院按照26家加盟店经营一年,20家加盟店经营两年进行测算。2.被控侵权产品的销量。据福建大自然公司和周福良提供的经销合同书显示,部分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年度提货量或保底销售任务,约定的最低年度提货量为5000平方米,最高为3万平方米。3.被控侵权产品的单位利润。被控侵权产品单位利润的确定依赖于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单价和利润率。基于本案被控侵权产品涉及全国各地几十家加盟商、众多型号的产品,因此权利人无法一一穷尽进行举证。在此情况下,大自然公司根据周福良在商标无效××诉讼中提交的代工商向经销商分销被控侵权地板的平均价格作为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进行主张。对于利润率以地板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毛利润率进行主张。福建大自然公司和周福良对于大自然公司的此种主张不予认可,认为没有任何依据且明显过高,但两被告经本院要求后仍未能提供其持有的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利润的证据,故本院认为大自然公司关于单位利润的上述计算方式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在各被告未提交相应反证予以反驳或推翻的情况,对大自然公司主张的计算方式予以采信。据此,被控侵权产品单位利润的计算方式为被控侵权产品的平均售价与大自然公司地板产品利润率的乘积。据证据显示,福建大自然公司和周福良通过代工商向经销商分销被控侵权地板的平均价格为126元/平方米。关于地板产品的利润率问题,同行业的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在2017年至2019年木地板产品的平均毛利润率为37.07%,大自然公司在2017年至2019年木地板产品的平均毛利率为27.8%,这一利润率符合当年度的行业利润率平均水平。本案中,福建大自然公司和周福良系以侵权为业,并且多以私人账户结算,企业税收、广告支出、管理费用等各方面的经营成本均远低于上市公司,因此,本院有充分理由认定被控侵权人的利润率应远高于行业平均利润率和大自然公司的利润率。因此,本案在计算损害赔偿额时按照大自然公司地板产品的平均毛利润率进行确定。据此,被控侵权产品的单位利润为126元/平方米×27.8%=35元/平米。

综上,福建大自然公司和周福良在整个侵权期间的销售获利应为:被控侵权产品的加盟商数量×每家加盟商的销售数量×被控侵权产品的单位利润。在该计算公式中,基于加盟商的成立时间有先后,各家销量也不同,且这些证据均掌握在福建大自然公司和周福良的手中,在其拒绝提供各家加盟商具体销量的情况下,本院根据现有证据按照最为保守的方法进行推算。如上所述,对于每家加盟商每年的销售量按照经销合同中显示的最低提货量每年5000平米进行计算。由此计算出福建大自然公司和周福良的销售获利为:[(26家×5000平方米/年×1年)+(20家×5000平方米/年×2年)]×35元/平方米=1155万元。即便按照每家加盟店平均经营时长仅为一年进行计算,福建大自然公司和周福良的销售获利也达到805万元,计算公式为46家×5000平方米/年×1年×35元/平方米=805万元。

再次,本案属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者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之规定,对于恶意侵权情节严重者,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福建大自然公司和周福良属于恶意侵权且侵权情节严重。首先,周福良围绕“大自然”商标在地板商品上注册了大量与“大自然”近似的“大自然xx家”的商标,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十分明显;且在明知“”商标已被××判决认定与“大自然”商标构成近似的情况下,周福良于同一天在几十个不同商品类别上注册了“大自然美学家”商标,其此种囤积商标的行为给大自然公司下一步对其商标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设置了大量障碍。其次,大自然控股公司自2015年就开始对周福良注册的“大自然美学家”商标提出商标异议、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以及后续××诉讼,在大自然控股公司对周福良商标无效宣告期间及商标无效××诉讼一审判决后,福建大自然公司和周福良不仅未减少对“大自然美学家”标识的使用,反而进行全国范围的大规模扩张,侵权门店数呈倍数增长。再次,在第11612776号“”商标无效宣告××诉讼一审认定该商标应予无效之后,周福良为了逃避责任,于2018年4月从福建大自然公司撤资,同时法定代表人亦变更为他人,具有明显规避法律责任的故意。故本案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在本案中确定一倍的惩罚性赔偿比例。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所处理的是针对福建大自然公司和周福良在全国范围内截至本案判决之前所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大自然公司在本案中对福建大自然公司和周福良主张1500万元的损害赔偿金额,因此对其主张予以全额支持。

2.其他主体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关于东兴苑经营部、凯宴公司、喜尔欣地板厂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问题。如前所述,本案系由周福良、福建大自然公司统一策划、主导、实施并由其代工商、经销商一并参与的侵权行为,故东兴苑经营部、凯宴公司、喜尔欣地板厂应在各自的侵权范围内与福建大自然公司、周福良承担连带责任。本院根据东兴苑经营部经营规模、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侵权行为发生区域、侵权情节等因素确定其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30万元。根据凯宴公司、喜尔欣地板厂代工持续时间、代工的被控侵权产品量、侵权情节等因素确定其承担的赔偿金额均为6万元。

3.关于本案的维权合理支出问题

大自然公司主张为本案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购买被控侵权产品费用,合计60520元。本院认为,公证费、购买被控侵权产品费用均属于为本案诉讼必然支出的费用,应予全额支持。对于律师费的支出,本院认为应参考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律师费收费标准、实际判赔额与请求赔偿额、案件的复杂程度、律师在案件中付出的智力劳动等因素酌情确定。大自然公司在本案中主张5万元律师费,本院予以全额支持。如上所述,基于五被告均构成侵权,因此由五被告共同负担大自然公司的维权合理开支。

(三)其他民事责任的承担

基于大自然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五被告的行为对其市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而判令五被告停止侵权已能对大自然公司的权利予以救济,故本院对大自然公司要求五被告登报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条、第六条第(四)项、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因尔心安木业有限公司、周福良、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东兴苑地板经营部立即停止涉案侵犯第4587176号“大自然”、第5326609号“Nature”、第4587249号“”、第685758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常州凯宴木业有限公司、湖州南浔喜尔欣地板厂立即停止涉案侵犯第4587176号“大自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福建因尔心安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注销“naturemxj.com”域名;

三、被告福建因尔心安木业有限公司、周福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万元;被告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东兴苑地板经营部在30万元范围内与福建因尔心安木业有限公司、周福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常州凯宴木业有限公司、湖州南浔喜尔欣地板厂分别在6万元范围内与福建因尔心安木业有限公司、周福良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福建因尔心安木业有限公司、周福良、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东兴苑地板经营部、常州凯宴木业有限公司、湖州南浔喜尔欣地板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60520元;

五、驳回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177.5元,由被告福建因尔心安木业有限公司、周福良负担,被告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东兴苑地板经营部在2244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常州凯宴木业有限公司、湖州南浔喜尔欣地板厂分别在449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由各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上述案件受理费一并支付给原告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原告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庄敬重

审判员  徐飞云

审判员  张小全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石敬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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