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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宁乡县皇家贵族音乐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诉讼资格、著作权集体管理

来源:本站 时间:2020-06-08 12:45: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最高法民再4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屏西路**“A-one运动公园”办公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震,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乡县皇家贵族音乐会所。住。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一环北路**/div>
经营者:朱纲要,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再审申请人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德公司)与宁乡县皇家贵族音乐会所(以下简称皇家贵族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民终560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2402号民事裁定书,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大德公司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皇家贵族会所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2、判令皇家贵族会所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3、判令皇家贵族会所承担大德公司为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公证取证费及其他合理支出费用,共计154元;4、判令皇家贵族会所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主要事实与理由如下:华特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特公司)是涉案MV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所涉著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放映权、复制权等。华特公司与大德公司签订授权合同,约定华特公司依法拥有的音像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大德公司管理,且大德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皇家贵族会所未经大德公司授权,亦未经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原著作权人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KTV娱乐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大德公司的合法权益,给大德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大德公司明确其在本案中主张保护《热情夜快车》《海角天涯》《情雨》(张振杰作词版)、《情雨》(渔人作词版)、《闪亮一颗星》《青春乱梦》《爱到疯狂》《胜者为王》《断情歌》《问世间》共十首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及放映权。
皇家贵族会所辩称:1、大德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系其独立制作,故其对涉案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并非适格诉讼主体;2、大德公司提交的授权证明、公证书以及光碟等证据不合法,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3、皇家贵族会所的点歌系统是从星网视易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易公司)处购买,大德公司应向视易公司主张侵权责任,皇家贵族会所并没有侵犯大德公司的任何权利;4、大德公司主张赔偿损失的金额及取证费用缺乏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5、对大德公司随意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故请求驳回大德公司起诉。
一审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逐一审核认证如下:对于大德公司提交的(2016)湘长麓证民字第1510号公证书、《华特流行经典合辑》原版光碟(一套)、(2016)湘长星证民字第7108号公证书,证据来源真实,形式合法,且与大德公司的权利基础、作品内容以及皇家贵族会所被诉侵权行为等待证事实相关,予以采信;对于大德公司提交的公证费发票、消费发票、刻碟发票,均盖有出具单位的印章,票面内容相互印证且与涉案事实相关,予以采信。对于皇家贵族会所提交的《视易魔云3D动态高清KTV点歌系统方案及报价》、记账凭证一张以及收据四张,因没有视易公司盖章,证据来源不清,无法确认其与本案诉争事实之关联,均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大德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14日,经营范围包括承办设计、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版权代理服务等。2016年4月28日,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公证处出具(2016)湘长麓证民字第1510号公证书,证明所附《授权证明书》复印件与大德公司委托代理人何非常出示给公证员黄某的《湖南省公证协会涉台公证文书查验证明》的原本相符。华特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出具《授权证明书》载明:本公司,即华特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授权大德公司于授权期内就本公司享有完整著作权的音乐及音乐电视作品(具体详见所附作品清单)之复制、放映、信息网络传播、获得报酬等权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就卡拉OK经营行业及卡拉OK点播设备制造或提供商(VOD)行业独家行使如下专有权利:(一)许可卡拉OK经营者:1.1复制音乐作品(MV/MTV)并保存在其自用的存贮设备中,但其不得传播或发行;1.2放映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音乐电视作品(MV/MTV)。(二)许可或授权卡拉OK经营者或其他娱乐场所经营者按上述方式使用并向卡拉OK经营者收取费用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收取本授权证明书签发前的所有应当支付给本公司的费用。(三)许可卡拉OK点播设备提供商(VOD)复制以安全的方式向卡拉OK经营者提供音乐电视作品(MV/MTV)。(四)许可或授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或网络用户,通过信息网络向卡拉OK经营者提供音乐电视作品(MV/MTV);许可或授权卡拉OK经营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音乐电视作品。(五)本授权证明书虽未列明,但为满足卡拉OK经营者提供卡拉OK伴唱服务进行复制、公开放映、传播之授权所必需,且为本公司享有该等权利之权源得以授权予大德公司,则该等权利亦属本公司予大德公司之权利,除此之外任何其他之权利皆属本公司所保留。(六)自行确定代理人并通过代理人行使上述权利。(七)在行使上述权利范围内,大德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刑事告诉、行政投诉等方式,并不限于本授权期内的全部款项,并确认授权期间自2015年6月30日始至2018年6月30日止。
上述《授权证明书》所附的《授权音乐电视作品(MV/MTV)清单》内包括了涉案的十首音乐电视作品。《华特流行经典合辑》原版光碟包装盒上印有“三辰影库音像出版社”、“国权音字153-2016-0006号”、“新出音进字(2016)122号”、“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归属于华特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监制: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内容,出版物内含有光碟37张,歌曲清单1本,封面均印有“华特流行经典合辑”字样,每张光碟正面均印有该光碟编号及收录的音乐电视作品名称。
(2016)湘长星证民字第7108号公证书所附《点歌清单》中包括了歌曲名依次为《热情夜快车》《海角天涯》《情雨》(张振杰作词版)、《情雨》(渔人作词版)、《闪亮一颗星》《青春乱梦》《爱到疯狂》《胜者为王》《断情歌》《问世间》的涉案作品。
经当庭比对,皇家贵族会所认可取证光盘中播放的十首被诉侵权音乐电视作品与《华特流行经典合辑》原版光碟中相对应的十首涉案权利作品一致,一审法院对此亦予以确认。取证光盘播放画面的KTV屏幕上方滚动出现“欢迎光临皇家贵族娱乐会所”等字样。
皇家贵族会所成立于2010年3月10日,经营者为朱纲要,经营范围为歌舞厅、预包装食品零售。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著作权权属的问题。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上述音乐电视作品所署著作权人为华特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华特公司对涉案十首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二)关于被诉侵权作品与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是否相同的问题。大德公司通过华特公司出具的《授权证明书》,从著作权人华特公司处取得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以及许可卡拉OK经营者放映、复制涉案作品及向卡拉OK经营者收取费用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方提起民事诉讼。经比对确认,取证光盘所播放的为每首被诉侵权作品的开头部分,虽未对全部作品予以完整录制,但其录制的部分与大德公司涉案作品从动态画面、词曲作者及演唱者信息、歌词字幕的内容与出现形式等特征构成整体一致,应当认定为相同的作品。(三)关于皇家贵族会所是否侵犯了大德公司的复制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复制权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本案中,大德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皇家贵族会所放映的涉案作品系由皇家贵族会所制作形成,因此,对于大德公司主张的皇家贵族会所侵犯其复制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是否侵犯了放映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放映权是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皇家贵族会所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场所的KTV包房内放映大德公司享有授权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且未支付报酬,侵害了大德公司就其权利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四)关于适格主体和证据问题。对于皇家贵族会所提出大德公司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并非本案适格主体以及大德公司提交的授权证明、证据保全公证书、光碟等不合法的主张,因缺乏相反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对于皇家贵族会所认为其经营场所内的KTV点歌系统是由视易公司安装和维护,其并非录入歌曲的操作者,作为善意第三方没有任何侵权事实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皇家贵族会所经营场所的KTV点歌系统是否由案外人安装维护并不能否定其在经营场所内公开放映涉案作品的客观事实,亦无法改变其放映行为侵害大德公司著作权的违法性。(五)关于责任和赔偿数额问题。皇家贵族会所应就其侵害大德公司的十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应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公开放映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大德公司要求皇家贵族会所从曲库中删除涉案作品的诉讼请求超出其权利救济的合理范畴,缺乏法律依据。关于赔偿数额,大德公司实际损失和皇家贵族会所具体获利均难以确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数量、类型、被诉侵权行为性质、后果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定赔偿数额为3000元,对于大德公司超过此数额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大德公司所主张的维权合理费用,其提供票据证明其支付了2312元,涉及15个系列案件,每案主张154元,但考虑到上述费用是为290首公证取证的歌曲所支出,并非仅为15个系列案件涉及的150首歌曲所支付,故对于大德公司所主张的合理费用,按所起诉的作品数量占全部取证作品数量的比例予以部分支持。经计算,分摊至本案涉案作品的维权合理费用为80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皇家贵族会所(经营者朱纲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大德公司的《热情夜快车》《海角天涯》《情雨》(张振杰作词版)、《情雨》(渔人作词版)、《闪亮一颗星》《青春乱梦》《爱到疯狂》《胜者为王》《断情歌》《问世间》共十首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二)皇家贵族会所(经营者朱纲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大德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三)皇家贵族会所(经营者朱纲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大德公司维权合理费用80元;(四)驳回大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皇家贵族会所(经营者朱纲要)负担。
皇家贵族会所上诉称: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驳回大德公司的起诉;2、判决大德公司承担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主要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华特公司对涉案十首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事实错误。2、大德公司依据华特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提起诉讼在程序和实体上不合法,大德公司无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大德公司作为一审原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
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清楚,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华特公司是否对涉案十首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以及被诉侵权作品与涉案作品是否系相同作品。(二)大德公司能否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一)关于争议焦点一。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所署著作权人为华特公司,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皇家贵族会所未向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提交相反证据证明华特公司不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故确认华特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经比对确认,取证光盘所播放的为每首被诉侵权作品的开头部分,虽未对全部作品予以完整录制,但其录制的部分与涉案作品从动态画面、词曲作者及演唱者信息、歌词字幕的内容与出现形式等特征构成整体一致,应当认定为相同的作品。
(二)关于争议焦点二。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了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赋予了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基于著作权人的授权而获得的著作权行使、管理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和申请仲裁的权利,从而使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与著作权转让、著作权许可制度区别开来。为了规范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第七条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的条件,目的是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以实现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立法目的。本案中,华特公司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大德公司根据华特公司授权,从著作权人华特公司处取得了就涉案作品许可VOD生产商和卡拉OK经营者进行复制、放映的权利,以及向该二类经营者收取费用并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该类权利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著作权人处获得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权利无实质差别;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该类权利的行使应由满足该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组织行使,否则,大量的作品交由不具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成立要件的组织集体管理,将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立法目的相悖。本案中,大德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满足《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设立条件,根据该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大德公司不得行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即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也无权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大德公司无权就涉案作品向皇家贵族会所提起诉讼。
皇家贵族会所作为KTV经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尊重著作权人的智力成果,依法向著作权人或根据法律规定可代表著作权人收取版权许可使用费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交纳版权许可使用费。
综上,华特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且被诉侵权作品与涉案作品系相同作品;大德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不能以自己名义提起本案诉讼。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二审法院裁定:(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初第205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大德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退还大德公司;皇家贵族会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大德公司申请再审称,1.大德公司在独家代理合同签订后已支付了授权期内全部款项,明显区别于著作权集体管理中在向使用人收取费用后再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情形。大德公司只代理华特公司一家的著作权,明显区别于著作权集体管理中需要代理50个权利人以上的要求,不符合著作权集体管理中的“集体”要件,二审法院认定大德公司实质性地行使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明显缺乏事实证据。2.二审法院错误地认定著作权许可(含著作权分许可)中的被许可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华特公司与大德公司之间的授权许可,明确是将自己享有完全著作权的作品专有权利授权给大德公司独家行使,除了期限和地域外,特别强调被授权的大德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主张权利,是典型的著作权分许可,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著作权为私权,华特公司作为权利人,该份许可合同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字的著作权分许可合同应当有效,大德公司从华特公司所获得的授权,应当得到支持。知识产权独占被许可人和排他被许可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属于理论上和实践中的共识,被诸多司法解释所确认。3.二审判决将导致同案不同判,不利于纠纷的处理和裁判标准的统一。著作权人通过分许可的方式,选取自己最满意的受托人对特定区域进行分许可管理,是业内常见做法,二审判决将著作权人长期摸索形成的商业模式直接否定,将迫使著作权人只能授权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剥夺了当事人应有的选择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形成并加强垄断地位,不利于社会的创新发展。故请求提审本案并改判撤销二审判决,判令皇家贵族会所停止侵权并删除被诉侵权作品,皇家贵族会所赔偿大德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并负担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241元。
皇家贵族会所答辩称,大德公司不是本案适格原告,无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依法驳回大德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大德公司是否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一)关于著作权许可的法律性质和被许可人诉讼资格认定等相关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亦属于民事权利。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依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属于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之一。著作权客体具有无形性特点,可以被多人同时使用,而且著作财产权同一权能可以被多次处分,因此为鼓励作品使用和传播,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允许权利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愿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
当著作权被侵害时,被许可使用作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可以作为原告起诉,著作权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被许可使用人是否可以作为原告起诉需要审查其与被诉著作权侵权行为是否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规定,著作权许可分为专有使用权许可和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在专有使用权许可的情形下,被许可人作为作品唯一有权使用人,著作权被侵害时其利益直接受损,与被诉侵权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在非专有使用权许可情形下,被许可人为有权使用作品的人之一,著作权被侵害时其利益亦直接受损,并与被诉侵权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考虑到在非专有使用许可情形下,著作权人也可以使用作品,而且被许可人可能有多个,为维护正常诉讼秩序,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在经著作权人明确授权的情形下,被许可人亦可以提起诉讼。
(二)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相关法律问题
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第七条规定,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不少于50人。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可以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书面形式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授权该组织对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进行管理。
著作权集体管理作为著作权法规定的专门法律制度,既是为了方便权利人行使权利,也是为了方便作品使用,与著作权许可在权利行使、作品使用和费用支付方式上存在重大区别。在权利行使方式上,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至少取得50个权利人授权,权利人授权完全出于自愿。根据权利人的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集中行使权利人有关实体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包括四项内容的集体管理活动,亦即二审判决所提及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权利,但是集体管理组织并未因此实际获得权利人有关实体权利而在著作权许可中,权利人是通过许可的方式将有关实体权利授权给了被许可人,被许可人并非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那样为了权利人的利益行使属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而是行使自己的实体权利。在作品使用方式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许可他人使用其管理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应当与使用者以书面形式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与使用者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而著作权被许可人可以依法授权他人专有使用。在费用支付方式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先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后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而著作权许可合同必须约定付酬标准和办法,许可费为双方协商确定,并非被许可人向他人收取许可费后再转付给权利人。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所规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所包含的第一、二和三项活动均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第四项中也包含有民事法律行为。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主体依法有权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因此,著作权被许可人基于实体权利依法可以与使用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提起诉讼和仲裁等。如前所述,著作权许可和著作权集体管理存在重大区别,被许可人的上述行为不应当被视为从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或者行使了集体管理组织权利。此外,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因此,除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集中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均应当属于无效。
(三)关于大德公司是否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问题
本案中,依据一审、二审查明事实,涉案作品的权利所有人华特公司授权许可大德公司独家行使涉案作品的复制、放映、信息网络传播、获得报酬等权利,并明确约定大德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任何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大德公司从事活动中也不包括“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再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行为,故尚不足以认定大德公司从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或者行使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基于被许可使用的实体权利,大德公司可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大德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既有利于权利人维护权利,也不违反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相关规定。
此外,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依法侵权酌定赔偿数额为3000元,经计算分摊至本案的合理费用为80元,并无明显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大德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民终560号民事裁定;
二、维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初第2050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宁乡县皇家贵族音乐会所(经营者朱纲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秦元明
审判员  李 嵘
审判员  马秀荣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晨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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